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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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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不动产经营租赁(一般计税方法)纳税申报   新项目—一般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例1 某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东城区,纳税人以其2016年6月7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取得的不动产对外出租,2016年7月共取得租金收入111万元(含税),为了对外出租更换照明灯200个,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 相关政策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该案例中纳税人于2016年6月取得不动产,因此按11%的税率计算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与不动产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因此应该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进行预缴。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要预缴税款的,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该纳税人2016年7月取得租金,应该于8月申报期内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 报表填写 (一)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时 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时,应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3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1列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在该案例中该纳税人于7月取得租金为111万,因此第1列“销售额”111万元 2、第2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本例中该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因此第3列“预征率”填写为3%。 4、该纳税人2016年8月应在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国家税务局预缴的税额为: 应预缴税额=111÷(1+11%)×3%=3万元。第4列预缴税额为3万。 (二)申报期内申报表的填写 1、该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并且按规定预缴的增值税,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第5行“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 2、该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如该纳税人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第4行11%税率的的1、2列:第1列销售额=111/(1+11%)=100,第2列销项(应纳税额)=111/(1+11%)*11%=11 3、因为此案例中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因此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购买照明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10万元,税额为1.7万元。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第1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4、主表 将不含税租金填入主表第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相应的税额填入11行(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进项税额填入12行进项税额,预缴税额3万元填入28行①分次预缴税额。 向东城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11÷(1+11%)×11%-1.7(购买照明灯的进项税额)-3(已在保定预缴税额)=6.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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