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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新政管形势下涉税风险管控及个税社保风险应对-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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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19年新政管形势下涉税风险管控及个税社保风险应对第一部分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内涵和目标,会计核算要引起重视 个税最新相关政策大合集第一部分:企业财税重大差异协同管理的内涵和目标,会计核算要引起重视新个人所得税法系列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3、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个税最新相关政策大合集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

2、告2018年第55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个税最新相关政策大合集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11、关于继续有效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目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

3、总局公告2018年第177号)1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v【喜讯!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暂缓移交税务部门】v原定于2019年1月1日起,全部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移交税务部门。日前,该项工作部署已经改为从2019年1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征收职能,先行移交至税务部门管理,而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目前将暂缓移交,留待有关配套政策和制度完善后,再行移交。企业养老保险征收职能暂缓移交税务部门 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4、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

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6、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2019年1月1日至202

7、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同时废止。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七、各级财税

8、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的重要意义,切实承担起抓落实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一项重大任务,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筹划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加大力度、创新方式,强化宣传辅导,优化纳税服务,增进办税便利,确保纳税人和缴费人实打实享受到减税降费的政策红利。要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政策执行中各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馈。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 年1月17日 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

9、年第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

10、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小型微利企业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其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指标比照通知第二条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计算公式,计算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判断。四、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

11、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两部门发布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如果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六、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的企业,根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

12、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并及时将调整情况告知企业。七、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已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不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废止。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13、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决定继续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

14、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三、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四、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土地用途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财政部

15、税务总局2019年1月9日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6项减税措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8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今年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汇报,决定再推新举措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会议确定,在实施好已出台措施的同时,再推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新举措。一是对因去产能和调结构等政策性停产停业企业给予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二是对社保基金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给予税收减免;三是对涉农贷款量大的邮政储蓄银行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3%税率缴纳增值税;财税【2018】97号四是为鼓励增加小微企业贷款,从今年9月1日

16、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务院决定再推出6项减税措施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此前已确定的500万元进一步提高到1000万元。五是为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境外资本参与国内经济发展,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政策期限暂定3年;六是完善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采取上述措施,预计全年再减轻企业税负超过450亿元。会议要求,已定和新定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要尽快落实到位,国务院督查组和审计署要加强督查推动,各部门都要主动拿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的措

17、施,让企业和群众切实有感受。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4月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为降低创业创新成本、增强小微企业发展动力、促进扩大就业,会议决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加大减税力度:一是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三是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财税201864号财

18、税201899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一、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二、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国家税

19、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等文件规定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2018年9月20日五是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一、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二、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六是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

20、账簿免征印花税。财税【2018】50号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七是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国务院决定再推出减税措施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决定实施所得税优

21、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的部署,鼓励发展创业投资,用市场力量汇聚更多要素,提升创业创新效能,促进扩大就业和产业升级,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国务院出台两项税

22、收优惠促进物流降本增效为推动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会议决定,进一步简化外资企业设立程序,从6月30日起,在全国推行外资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一套表格、一口办理”,做到“无纸化”、“零见面”、“零收费”,大幅压减办理时间。推动银行、海关、税务、外汇等外资企业信息实时共享、联动管理。要加强督查,确保措施切实落地。为进一步促进物流降本增效,会议确定,一是从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18】62号文件同时,从今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对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二是今年底前,实现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

23、检验“三检合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6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又明确了两项免征个税的新政策一、自2018年11月1

24、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又明确了两项免征个税的新政策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自2019

25、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又明确了两项免征个税的新政策四、2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26、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8年11月30日又明确了两项免征个税的新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现就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明确如下: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8年12月

27、18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2018年12月17日又明确了两项免征个税的新政策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国务院刚通过一项个人所得税优惠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一、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1、财税201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

28、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完善增值税制度,现将调整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四、原适用17%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7%的出口货物,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6%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原适用11%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1%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至10%。五、外贸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

29、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生产企业2018年7月31日前出口的第四条所涉货物、销售的第四条所涉跨境应税行为,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的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调整跨境应税行为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销售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以出口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税率、扣除率、出口退税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做

30、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以及实施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2018年4月4日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为做好增值税税率调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现公告如下: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第4a栏、第4b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

31、修配劳务”“16%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10%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0%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同时,第3栏“13%税率”相关列次不再填写。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本公告施行后,纳税人申报适用17%、11%的原增值税税率应税项目时,按照申报表调整前后的对应关系,分别填写相关栏次。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

32、目”。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1、5.1后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5月1日(是指2018年5月1日,下同)前已按照17%/11%原税率开具发票的业务,在5月1日以后,如果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纳税人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因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在税率调整前,已经按照11%税率计税的建筑服务,如果在税率调整后需要补开发票,应该按照11%的税率补开发票。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增值税发票税

33、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一般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2、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未开具发票已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3、在5月1日税率调整前,纳税义务发生已发生,未开票或未申报缴纳增值税,在5月1日以后,如果需要补开发票,应当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补开,但是存在企业补缴滞纳金和影响企业纳税信用级别的风险。【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

34、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4、纳税义务发生在5月1日以后,如果“强制”按照17%/11%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属于“不合规”发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不能进项税额抵扣、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同时对于开票方

35、来说,属于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提醒:存在一个合同或一项业务,部分业务开具17%/11%原适用税率发票,部分业务开具按16%/10%新适用税率开具。开具17%/11%的发票几种情况、风险及申报5、5月1日后按17%/11%原适用税率如何开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次,默认显示的是调整后的税率,纳税人发生上述情况,需要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发票。6、5月1日后按17%/1

36、1%原适用税率如何申报:从6月份申报期开始,纳税人如果要申报17%、11%的应税项目,可以分别填写在16%项目、10%项目的相关栏次内。备注:所谓“从5月1日起”,指的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适用原来17%、11%的税率纳税,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相反,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则适用调整后的16%、10%的新税率纳税,按照新税率开具发票。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五、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

37、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他事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为何延期2018年,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统一至500万元时,允许此前按照较低标准认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年底前自愿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此次提高增值税免税标准至10万元,相当于年销售额120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

38、人都可以享受免税政策。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有一般纳税人提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享受免税政策的诉求。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公告明确一般纳税人如果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后可享受免税政策。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4、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

39、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

40、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增值税发票选择确

41、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

42、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43、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月3日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9号为加强和改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调整后的防伪措施印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取消光角变色圆环纤维、造纸防伪线等防伪措施,继续保留防伪油墨颜色擦可变、专用异型号码、复合信息防伪等防伪措施。调整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见附件。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使用。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

44、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特此公告附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的说明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2月3日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6、【残保金】降了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联,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

45、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自2018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在按照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降低25%的基础上,再统一降低25%。调整后的征收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1-25%)(1-25%)。需关注的

46、新政策和涉税事项征收标准降低后南水北调、三峡后续规划等中央支出缺口,在适度压减支出、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的基础上,由中央财政通过其他方式予以适当弥补。地方支出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位。财政部2018年4月13日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7、从2017年7月1日起,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政策推至全国,对个人购买符合条件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按每年最高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财税201822号: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厅

47、(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一、关于试点政策(一)试点地区及时间。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二)试点政策内容。对试点地区个人通过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税前扣除;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1,个人缴费税前扣除标准。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

48、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缴纳的保费准予在申报扣除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限额据实扣除,扣除限额按照不超过当年应税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办法确定。2,账户资金收益暂不征税。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3,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征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月或按年领取商业养老金,领取期限原则上为终身或不少于15年。个人身故、

49、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三)试点政策适用对象。适用试点税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在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地均位于试点

50、地区内。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二、试点期间其他相关准备工作三、部门协作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需关注的新政策和涉税事项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办法。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事项由省国税局核准。允许继续抵扣的客观原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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