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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的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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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股权投资收益所得税政策的总结(老会计人的经验)从税收的角度,股权投资收益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股息红利所得,二是股权转让所得。【法人股权投资收益】一、股息、红利所得(一)居民企业:以前补税差现在符合条件的免税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为免税收入,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

2、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也就是说,企业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个月的分红要缴税,其他的分红都不需要缴税。3、但免税收益需向税务机关备案(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4、2008年以前/居民企业之间的税后利润分配,如果存在非定期减免税造成的税率

3、差,则要按税率差补税。但在2008年以后,即使企业分配的税后利润是属于2008年以前的,也可以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免税,不需要按税率差补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其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二)非居民企业:以前免税现在10%税率1、2008年以前,非居民企业从我国境内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不需要缴税。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分红需要按10%的税

4、率缴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在2008年以前实现的税后利润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执行,即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已采用带征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无须再缴纳缴纳“股息、利息、分红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

5、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投资方)取得被投资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红股、转增资本:不得征税1、红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润分配时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给股东“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权股东股份数的扩股行为。在股份公司持续经营过程,其资金来源于公司所得税后的盈余积累,包括所有者权益类中的“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两项。投资方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分配的红股,应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至于如何处理?个人理解,投资方企业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2、转增资本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

6、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三、股权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并纳税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2、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7、3、股权转让所发生的亏损,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下列资产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

8、生的损失。】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个人股权投资收益】一、股息、红利、红股、转增资本(一)境内自然人:免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

9、人所得税;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第五款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款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务院令2008年第519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3、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

10、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4、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5、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6、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

11、,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境外自然人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同时还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的分红也不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国税函发1994440号)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

12、个人所得税。二、股权转让:三种情形1、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和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2、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有效。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

13、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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