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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间展品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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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样品间展品的财税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一位来自广州名叫阿明的朋友提问:我公司做了一个样品间,里面有自己生产的货物,也有外购的货物。外购的货物里有一些和自己的产品完全没有关联性的商品,仅仅是用作对外展示的。很多商品时间放了三五年就完全没有销售价值。请问这些商品如何做账,能不能在采购或生产改样品的时候就直接进费用,因为做存货后期可能永远无法出库,税务上有没有问题,请老师详细解答。秦梁红财税工作室解答:这个问题值得关注。样品间领用自己生产的产品或者购进商品用作展示,会计如何处理?增值税如何处理?所得税如何处理?这都是我们关心的问题,也是

2、财务人员容易混淆的问题。在这里,我们更应该搞清楚在税收处理方面是否属于视同销售的问题。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财税政策:1、财会字199726号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的复函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2、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

3、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以上规定,不论是自产还是购买的商品,如果用于样品间展示,则不应视同销售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如果样品卖了或者赠送给了他人,则需要视同销售,计提增

4、值税销项税额。 3、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样品陈列其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若将样品无偿赠送他人,其资产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规定中所涉及的“货物”包括自产、外购货物。根据以上规定,样品间领用自产产品和购买的商品作为展示,即没有将样品给客户检测、试用,也没有提供给代理商用作展示和市场推广,是在自己公司

5、里从一个仓库移送到另一个仓库。所以,公司样品间领用的样品时,会计处理1、领用时,根据领用单借:库存商品-样品间贷:库存商品-某仓库2、经过一段时间以后,处理样品时,如果低价处理,则应按售价计收入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如果售价低于成本,则应提供售价不公允的相关证明资料(包括销售合同、经银行转账的资金入账证明、销售发票,以及低价处理的情况说明和管理层处理意见等),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如果没有处理价值,像你说的那样,很多商品时间放了三五年就完全没有销售价值,需要做报废处理,则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相关

6、规定,做出专项申报才能税前扣除。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库存商品 注1:因不属于增值税条例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故进项税额不需做进项税额转出。注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25号 第二十七条 相关条款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三)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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