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酒店管理合同性质的法律研究一、 委托合同和劳务合同对于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二十一章有明确的规定,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主要有下列法律特征:(一) 委托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础上的;(二) 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并向其报告;(三) 委托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受托人承受。对于委托经营,一般是指企业为提高其经营效益,聘请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其他(外国)企业,向
2、本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并采取定额或按实际经营效益或者管理效益确定比例数额,向(外国)企业支付服务费的服务形式。在受托经营管理时,由企业与受托方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受托方基于企业的委托授权取得合营企业的经营权,并根据委托经营合同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受托人虽享有一定的自主经营权,但不承担经营风险,其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仍由委托人承担。相应地,经营中产生的收益都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从委托人那里得到的是定额的或按效益收入比例提取的服务费。因此,在委托经营管理中,委托人和受托人以不同法律人格从事经营行为,各自承担税务,财务相互独主,毫无关系。对于劳务合同,我国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劳务是指以活动形
3、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通常表现为劳务提供者按照劳务合同的内容向雇佣者提供咨询、管理、技术等服务。广义的劳务合同也包括委托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一般指雇佣劳动主体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这里我们主要分析狭义的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关系,受民法调整,它们之间是一种“劳务”与“报酬”之间的交换,受雇人可以不遵守雇佣方的内部规定,受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给两家以上的雇佣方提供劳务。劳务合同的目的主要是获得一定的劳务服务。委托合同和劳务合同主要有以下区别:第一、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了劳务的给付,但给付劳务并非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在于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了达到目的的手段,而劳务合同以给付
4、劳务为目的。第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有权独立地处理委托事务,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内容全由雇主决定。第三,劳务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劳动主体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现雇主的预期利益。这种劳务一般表现为劳动主体利用自己的劳动力或知识为雇主提供一定的劳务服务。而委托合同的订立目的在于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实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受托人提供劳务不过是满足这一目的的一种手段。此外,还应明确承包经营合同和上述两种合同不同,根据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包经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承包经营是指合营企业与承包者通过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将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权在一定期限内
5、交给承包者,由承包者对合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承包经营只是解决部分合营企业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的补充措施。在承包经营期内,由承包者承担经营风险并获取部分合营企业的收益。”因此,承包经营可看作是公司对承包人进行了概括授权,因此承包人有较大的经营决定权,承包人在经营时候要承担风险,并有权获得一定的收益,在公司经营失败时,承包人也可能蒙受重大损失。二、 酒店经营管理合同的性质管理合同是酒店(业主)与管理公司签订的,酒店业主委托管理公司经营酒店,业主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有如下特点:第一,管理合同以管理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行为为合同客体,以使酒店达到经营管理目标为合同目的。该目标是为使酒店能够获得先进的外国
6、管理公司的管理体系,并持续盈利。第二,管理合同是有偿合同,管理公司以管理费的形式获得报酬。第三,管理合同以业主对管理公司的信任为基础。通常管理公司也是以其卓越的品牌形象和良好的市场信誉为获得管理合同的基础。第四,管理公司经营管理酒店的后果由业主承担。管理公司以酒店业主名义从事经营,获得管理费,上缴剩余的利润收益给业主。管理方在酒店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最终都是业主负责的,可能在过程中需要管理方先垫付,但一般合同操作中都会约定业主需要建立一个专款专用的账户来作为日常经营管理资金充足所用。业主承担所有者法律责任和财务责任。第五,管理公司在日常经营方面有很大的主动权和决策权,不需要完全按照业主的指
7、示,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管理公司对业主还是具有勤勉、尽职、报告等义务,以保证其经营管理目标的达成。根据上述表述,酒店管理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更接近委托经营合同。酒店管理合同侧重于对公司内部管理的改善,以获得预期利润,虽然通常会设置大量的条款来促使管理公司对被托管的酒店进行管理的改善,但是管理公司对提供服务的内容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较少受到业主的限制。同时,管理公司对业主负有勤勉义务,管理公司的报酬是建立在其是否能完成经营管理的预期目标之上的。而劳务合同是以给付劳务为目的的,劳务主体仅按照劳务合同提供劳务,劳务内容由雇佣者决定,劳动主体拥有较少的决定权。并且,劳务合同的目的在于提供劳务,而不在于实
8、现一定的预期利益,只要提供了劳务,雇佣者就应该向劳动主体支付报酬。因此,酒店管理合同更加接近委托经营合同。至于哪种方式对业主利益有较大好处,委托经营这种方式应比较稳妥,既能够较大程度地发挥管理公司的优势,让其自主决定委托事务,也可以保证业主具有一定的控制权,防止管理公司在经营管理时出现较大纰漏。劳务合同的限制较多,在合同中无法穷尽需要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利于管理公司发挥其最大优势进行经营管理,可能无法达到经营目标。至于如果在酒店管理合同中约定业主和管理公司之间为“委托关系”,该合同是否一定会被认定为委托经营性质的合同呢?个人认为,这主要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内容来确定。一般酒店管理合同中都会约定要达到一定的管理目标,按照目标的完成程度给予管理费和其他激励性费用,且不限制管理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内容,管理公司在很多方面都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受业主限制。这些都符合委托经营合同的特征,应该被认定为委托合同。如果只是约定由管理公司提供特定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支付固定的报酬,并没有约定要达到的预期利益,这种就属于劳务合同,事实上,在酒店开业前期阶段由管理公司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就属于劳务合同的范畴。-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