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解散或者撤销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解散或者撤销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17条: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法》第123条:证券公司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解散,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法》第121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业管理的体系。
《证券法》第122条: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6条:设立经纪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十五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7条:设立专门从事网上证券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网络交易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三)有十名以上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并能确保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四)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一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8条:设立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当具备证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规范的业务分开管理制度,确保各类业务在人员、机构、信息和帐户等方面有效隔离;(二)具备相应证券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三)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业务资料报送系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
一、关于证券公司的设立
证券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其变更、终止事项及业务活动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督管理。
(一)证券公司分为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的分类是一个逐步实施的过程,原则是成熟一家,审批一家;……。在分类过程中,证券公司从事承销、自营业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经纪类证券公司和综合类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是:
经纪类证券公司:1.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3.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6.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和业务资料报送系统;7.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综合类证券公司:除应具备经纪类证券公司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五亿元;2.近三年新股发行主承销次数不少于五家;3.近二年平均股票代理交易额均占市场交易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4.近三年连续盈利;5.有规范的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分开管理的体系;6.五名以上具有证券自营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五名以上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十名以上具有证券承销业务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7.近一年内无重大违规记录。
(二)证券公司可以由国有独资或股份制经营。证券公司的股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1)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除外); (2)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的;(3)累计亏损达到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的;(4)未决诉讼标的金额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3.新设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以货币出资。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6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7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二)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三)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五)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8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0条: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1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18条: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应当具备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收购或参股内资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其收购的股权比例或出资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24条: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合并或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与内资证券公司合并后新设或存续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本规则规定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分立后设立的证券公司,股东中有境外股东的,其业务范围、境外股东所占的股权或权益比例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证券公司,不得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四)拨付所属分公司和证券营业部的证券营运资金总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五)近三年连续亏损;(六)股权关系尚未理顺;(七)尚未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完成脱钩工作;(八)近二年有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九)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部或其他非法网点行为。
八、期货交易所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的、财政证券机构规范为证券经纪公司的,不得新设证券营业部,……符合条件的证券交易中心可改组为证券营业部。
九、证券营业部是证券经营机构全资附属的非法人机构,不得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立……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证券市场发展需要;(二)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三)证券从业人员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及交易设施;(五)开办股票业务时间较长,规模较大,上一年度日均股票和基金代理交易量原则上达到500万元;(六)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转制前全部归位;(七)违规吸收的个人、单位资金及其他负债在改制前全部清退。……四、申请对象此次申请对象限177家申请转制为证券营业部的国债服务部(名单附后)。
《关于清理规范证券营业网点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清理规范原则(一) 申请规范为证券营业部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1998年年底前设立并开业;2、1999年日均股票、基金交易量在500万元以上;3、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没有违规吸收社会资金;4、计算机信息系统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第三条: (三)尚不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县(市)城区和经济发达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可以将原有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规范为一家证券服务部。证券服务部由就近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延伸设立。
(四)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3.有必要的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5.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6.证券服务部必须由证券营业部独立经营,不能联营或委托经营。
《关于加强证券服务部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固定合格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并符合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二)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交易设备要同证券营业部保持同一标准,符合《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三)有必要的管理人员。证券营业部直接委派的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证券服务部的负责人应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他人员符合证监会有关证券从业人员管理的资格要求;(四)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五)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关于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证券公司申请设立证券服务部需符合下列条件:(一)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内控制度健全,规章完备;(二)证券公司及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运作规范,近一年内没有被处罚的记录或因涉嫌重大违规正在受到调查;(三)在证券机构设立方面没有历史遗留问题或历史遗留问题已得到解决且满一年;(四)证券公司没有新发生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历史上发生的挪用正按照上报批准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清理方案逐步归位;(五)证券公司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与其归属的证券营业部在同一省级行政区;中国证监会已批复撤销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原证券经营机构不能在原址申请重新设立。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五)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具体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附件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第一条:证券公司的筹建:(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四)筹建申请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书面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证券公司的开业:(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四)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人应当持开业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并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五)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许可证,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除外。
(六)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符合申请新设证券营业部条件的证券公司,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同时抄送拟设证券营业部所在地的证监会监管机构。
《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为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实施细则》第三条:申请程序:(一)各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财政国债中介机构转制申请材料的报送工作,并对申请材料出具意见后,送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初审。(二)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财政部。(三)中国证监会根据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和财政部的核查意见,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证券公司的筹建:1、申请报告;2、可行性报告;3、筹建方案;4、发起人协议;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及发起人近一年度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6、拟筹建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7、发起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的说明;8、公司章程(草案);9、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10、法律意见书;11、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12、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的开业: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2、股东会或者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6、证券公司的股权结构图;7、股东单位出具的《承诺书》;8、《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及上述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护照、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学历证书等复印件、本人签署的申请前三年无因违规经营而受到重大处罚情形确认书;9、律师对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10%及以上股权自然人的个人诚信情况的专项法律意见书;10、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11、拟任高管人员的申报材料;12、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业务资料电脑报送系统的说明材料;13、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14、证券公司成立后的业务计划书;15、模拟净资本计算表和模拟资产负债表;16、近期关于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及柜台个人债务的专项审计报告;17、法律意见书;18、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填写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19、公司开业过程中如更换律师事务所的,须作出专门说明;20、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关于《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自然人情况申报表》的要求
1、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证券公司筹建、设立和证券公司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减资以及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等证券公司股权发生变动的情况,由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自然人填写,一式三份。
(2)请打印或者用钢笔填写(签名应当为手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外,请采用正楷汉字或阿拉伯数字,字迹要清晰、工整。每栏均须填写,无该项内容时填“无”;如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 纸说明。
(3)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文件和申请表。
(4)表中有关内容填写要求如下:
①金额以万元为单位(除非另有说明)。
②财务状况根据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填写。
③社会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父母、兄弟姐妹;本人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5)填表人须同时提交本表的电子版(以软盘的方式),其内容须与本申请表的填写内容完全相同(盖章和手写签名除外)。
(6)填表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证监会部门规章和申请表的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文件。
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的
自然人情况申报表(范本)
姓名
性别
照
片
曾用名
民族
国籍
身份证号码
最高学历
护照号码
政治面貌
职称
户口
所在地
现住址
联系方式
现任单位及职务
是否有国外长期居留权?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姓名
与本人关系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职务
主
要
社
会
关
系
姓名
与本人关系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职务
学 习 简 历
起止时间
院校专业
证明人及
联系电话
工作履历
起止时间
工作单位
职务
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参股企业情况
名称
注册资本
注册地址
业务范围
持股比例
担任职务情况
其他特别说明
参股证券公司情况
出资金额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或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2、自有实物资产
3、自有无形资产 4、借贷资金
5、实际控制人提供
6、其他来源(请具体说明)
持股目的
1、取得股息红利 2、建立商业合作关系
3、加强商业合作关系 4、控制
5、其他(请具体说明)
是否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证券公司?如有,请说明。
是否有到期未清偿债务?如有,请说明。
近五年是否有刑事或民事诉讼?如有,请说明。
近五年是否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法定代表人或管理人员?如有,请说明
有无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情形
本人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所填报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承诺:如以上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股东(盖章) 签名
年 月 日
附:个人身份证、护照(如有)、户口本、国外长期居留权证明(如有)、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专项法律意见书》要求:对于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10%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律师应对其个人诚信情况进行调查,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其个人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2)是否曾被起诉,起诉原因及判决情况;(3)其个人近五年内是否受过党纪政纪处分;(4)其个人是否有到期债务未偿还;(5)其控股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公司或企业是否存在破产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6)其控股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公司或企业是否因内控制度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损失或发生重大案件。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承诺书(范本)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 1、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2、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章程草案、合营企业协议;3、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申请表;4、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5、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6、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7、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8、出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函(承诺凡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9、境内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10、出资人是否签订台底协议导致出现公司实际被境外股东控制的情形、合资公司的股权安排是否违反中国加入WTO承诺的说明;11、出资人分别出具的《承诺书》。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应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公司章程;3、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简历,主要业务人员的名单、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内部控制制度文本;6、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说明书。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 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
二、 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机构或
个人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
四、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股东的最新财务数据与其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
五、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中方股东出资额及财务数据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外方股东的出资额单位同时使用人民币万元和美元万元;外方股东的财务数据单位为美元万元。
六、填报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文件和申请表。
一、 拟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净资本
业务范围
拟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合规经理、风险经理姓名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人员人数
会计、法律、计算机专业人员人数
营业场所和交易设施情况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二、中方股东情况
姓名或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
营业执照号
营业执照签发机关
业务范围
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相当职务人员
资产总额
净资产额
负债总额
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净资产
是否能清偿到期债务
未分配利润
累计亏损/注册资本
是否曾受司法机关处罚?如是,请说明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种类和处罚原因
是否曾受中国证监会处罚?如是,请说明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
是否曾受其他行政机关处罚?如是,请说明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
是否曾受所在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如是,请说明处分机构、处分时间、处分种类和处分原因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司法或行政处罚?如是,请说明被处罚人姓名、处罚机关、处罚时间、处罚种类和处罚原因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自律组织处分?如是,请说明被处分人姓名、处分机构、处分时间、处分种类和处分原因
股权结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及其直接间接持股比例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申请人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是否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如存在,请具体说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申请人控制的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司法、行政机关的处罚或自律组织的处分?如是,请具体说明
受申请人控制的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是否有破产或被政府撤销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破产或被撤销机构的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破产或被撤销的时间、导致破产或被撤销的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申请人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经或正在涉及民事诉讼?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本机构及本人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所填报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承诺:如以上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本机构及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中方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三、外方股东情况
机构名称
中文
英文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
注册证书号
证券业务许可证号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合规检查官或合规负责人姓名
所在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的业务范围
开始经营金融业务的时间、地点及业务类型
所在国或地区监管机构名称
资产总额
净资产额
负债总额
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净资产
是否能清偿到期债务
未分配利润
累计亏损/实收资本
申请人财务状况是否符合当地法律及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规定项目及标准
公司近三年实际情况
项目
标准
年
年
年
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是,请说明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
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自律组织的处分?如是,请说明处分机构及处分时间、种类和原因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是,请说明被处罚人姓名、职务及处罚机关与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
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自律组织处分?如是,请说明被处分人姓名、职务及处分机构与处分时间、种类和原因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金融监管机构、司法机关或自律组织的调查?如是,请说明调查机构、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名称、被调查的原因及目前的进展情况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经或正在涉及民事诉讼?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股权结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权益持有人的名称、注册地及其直接间接持股比例
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的名称、注册地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是,请说明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被处罚机构名称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自律组织的处分?如是,请说明处分机构及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被处分机构名称及与申请人的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金融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处罚?如是,请说明处罚机关及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被处罚人姓名、所在机构及所在机构与申请人的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受到所在地或业务开展地自律组织的处分?如是,请说明处分机构及处罚时间、种类和原因,被处分人姓名、所在机构及所在机构与申请人的关系
受申请人控制的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是否有破产或被政府撤销的情形?如有,请说明破产或被撤销机构的名称、与申请人的关系、破产或被撤销的时间、导致破产或被撤销的主要原因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申请人实际控制的主要机构及主要关联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曾经或正在涉及民事诉讼?如是,请说明具体情况
本机构及本人对以上内容进行了认真、仔细的审查,确认所填报的情况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承诺:如以上内容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本机构及本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外方股东(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三、 须与申请表一同提交的文件
(一)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二)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 印件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经理、风险经理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境外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说明函
(六)境内外股东的组织结构图
(七)业务开展计划
(八)内部控制制度
(九)档案储存制度
(十)模拟净资本计算表
(十一) 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
证券公司自查报告的要求
证券公司须对客户资产的安全性、业务经营的合规性、法人治理、内部控制等情况进行认真自查,重点核实是否存在下列问题,在此基础上向我会提交详细的自查报告:
(1)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2)是否存在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质押给银行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质押金额、发生时间、资金用途)?
(3)是否存在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披露挪用时间、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4)是否存在帐外经营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披露帐外经营的业务内容、所涉金额及发生时间)?
(5)公司资产是否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如是,则须详细说明占用方名称、占用资产的方式、所占用资产的性质和金额、所占用资产占公司总资产的比例等)?
(6)是否存在为股东、关联方及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的情况(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有关方名称、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金额和担保(融资或融资性交易)方式)?
(7)股东单位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从公司抽逃或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抽逃出资的方式和金额)?
(8)公司目前是否存在股权由于质押或其他争议而被冻结或被拍卖而发生转移,已经或可能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情况(如是,则须作出详细说明)?
(9)目前是否存在尚未清理的违规债务(包括个人柜台债)(如是,则须详细说明违规债务的发生时间和具体金额)?
(10)公司是否存在违规开展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及挪用客户委托管理资产的行为?如有,则须详细披露违规情况、挪用金额及比例、用途。
如存在上述问题,证券公司必须在自查报告中详细披露当前存在的风险情况,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包括具体的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以及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等。责任人应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公司现有高级管理人员。
[内资证券公司申请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表;2、股东会关于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决议;3、公司章程修改草案;4、股权转让协议或出资协议(股份认购协议);5、拟在该证券公司任职的外国投资者委派人员的名单、简历;6、境外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7、申请前一年境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8、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条件的说明函;9、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方案;10、由中国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1、内资证券公司的自查报告;12、股东出具的《承诺书》;13、出资人共同签署的承诺函(承诺凡各方共同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均已上报证监会);14、内资证券公司其他股东放弃优先受让认购权的承诺。获准变更的证券公司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申请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章程;3、公司原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副本;4、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5、依法不能由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经营的业务的清理工作报告; 6、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前项清理工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验证报告。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申请表
填表说明
一、 本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 请打印或用钢笔填写。除表中有特别要求的外,请采用正楷汉字和阿拉伯数字,且字迹清晰,语言简练、准确。
三、 每项内容都必须填写,如果某项内容不涉及本机构或 个人时,请填写“无”;如果表格空间不够,请另附A4纸说明。
四、 填报的情况应为最新情况。最新财务数据与最近一期经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数据不一致的,应当说明
产生差异的原因及数额。
五、 变更前后证券公司的财务数据的单位为人民币万元,外方
股东的出资额单位同时使用人民币万元和美元万元;外方
股东的财务数据单位为美元万元。
六、 填报的情况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填报本表后、中国证
监会批准前,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即时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修改后的文件和申请表。
一、 变更后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注册资本
净资本
业务范围
拟任董事长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经理、风险经理姓名
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人员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