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率降低对企业合同执行的影响根据:财税20183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第一问,税率降低,国家让利于国民,谁得到好处?我认为,看在哪个行业的,在消费末级行业肯定是得到最大的好处了,最明显的行业就是房地产,出售房价并没有降低啊,3万的销售价还是这个价,只是少缴一个点增值税额并入到销售收入中了,不考虑建造成本的因素,房地产业直接增加1%的利润,而这个宣传不利于对于房产行
2、业调控政策,所以没有媒体进行大肆宣传。当然,处在中间的行业,总体税率能不能降低,就看与上游和下游企业的之间谈判和博弈了。第二问,企业销售与采购都讲要降价,对于报价的公式如何计算?核心思想就是销售收入(不含税收入)不能降低,采购成本(不含税成本)不能增加。比如原对外销售产品定价117元=销售收入100元+增值税17元现改为“116元=销售收入100元+增值税16元,当然如果再考虑细一点,税率降低后税金及附加减少对得利润的变化应更精确(建议,销售额大的企业应考虑税金及附加因素)。第三问,在目前正在执行的合同,如果调整对合同的执行,在2018年5月1日前如何处理?首先,双方对合同的执行,要有共识,最好约定:不含税采购成本不变、不含税销售收入不变,在此基础上进行税率换算,然后签订补充合同。特别指出有些合同对合同金额不明确的,比如是否含税、税率多少,请尽快在补充合同上明确,以免产生争议。其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缴什么税率的是关键因素,合同执行时产生纳税义务在5月1日之前,那么就缴17%、11%,在之后就缴16%、10%,并且在此强烈建议,请在4月底将该开的票全部开完,因为5月开始不可能再按原来的税率开发票,避免出再纳税义务是17%,而在5月只能开16%的情况。只要正确理解税率调整的规定,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合同执行实际情况,做出符合税法规定,也让双方都有利的合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