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
27
目 录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 1
前 言 1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2
1.1定义 2
1.2解释 6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8
2.1宿迁市城管局的声明和保证 8
2.2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8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9
2.4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9
第三章 期限 9
第四章 宿迁市城管局的权利和义务 10
4.1宿迁市城管局的主要权利 10
4.2宿迁市城管局的主要义务 10
第五章 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11
5.1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 11
5.2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11
第六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12
6.1总体技术要求 12
6.2收集阶段技术要求 13
6.3运输阶段技术要求 13
6.4处置阶段技术要求 13
6.5固渣排放标准 13
6.6污水排放标准 13
6.7废气排放标准 13
6.8厌氧发酵液检测 13
6.9 废气排放检测 13
6.10污水水质检测 14
6.11宿迁市城管局的核实和抽查 14
6.12环保部门的检查 14
6.13暂停服务恢复期 14
第七章 处理量、产成品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15
7.1计量设施的安装和检测 15
7.2实际处理量的确定 15
7.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基本单价及调整 16
7.4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的计算 16
7.5产成品计量 17
第八章 开票和付款 17
8.1账单和发票 17
8.2 逾期付款 18
8.3 地点 18
8.4货币 18
第九章 暂停服务 18
9.1计划内减量服务 18
9.2计划外暂停服务 19
第十章 不可抗力 20
10.1不可抗力 20
10.2免于履行 21
10.3不可抗力的通知 21
10.4费用的承担 21
10.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21
10.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21
10.7不可抗力期间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21
第十一章 违约金 22
11.1项目公司违约 22
11.2项目公司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 22
11.3违约金争议 22
第十二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22
12.1解释 22
12.2争议解决 23
第十三章 其它 23
13.1通知 23
13.2非弃权、协议文字 24
13.3生效 24
附件1 收运和处理服务质量不合格的违约金 26
附件2 调价公式 27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
前 言
本协议于2015年 月 日由下列各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宿迁市正式签署:
宿迁市城管局:宿迁市城市管理局(下称“宿迁市城管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法人实体,其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中标社会资本方】: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公司注册地为: 。行政总裁: 。
宿迁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宿迁市城投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续的隶属于宿迁市人民政府的国有企业法人,其住所为 ,法定代表人为 。
项目公司系由宿迁市城投公司与中标社会资本方合资成立。出资双方按照股权比例承担相应权利及义务。宿迁市城管局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项目公司为宿迁地区餐厨及废弃油脂合法收运处理企业。宿迁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协助项目公司对餐厨及废弃油脂的收运及处理。
鉴于:
宿迁市城管局已与社会资本方、政府出资人草签了《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为此,双方就以下内容达成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用词及语句具有下列含义:
“项目设施”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系统提供服务所需的和所附带的所有厂内固定资产、可移动资产及在其围墙内的场地上附着的所有为实现项目协议目的所需用的相关设备和设施等。
“废弃物处理厂”/
“工程”/“项目工程”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工程,包括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系统。
“项目公司”
指政府出资人(宿迁市城投公司)与中标社会投资人按照《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合资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宿迁市城管局以特许经营方式授予该公司为宿迁地区餐厨及废弃油脂合法收运处理企业。
“本项目”
指项目公司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宿迁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区内全部设施;至特许经营期满把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宿迁市城管局或宿迁市政府指定机构,并保证项目设施正常运行的所有相关活动。
“本协议”
指宿迁市城管局与项目公司签订的,对项目公司在运营期内运营和维护项目实施监管的协议,包括所有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服务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及其附件。
“特许经营协议”
指由宿迁市城管局和项目公司签署的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批准”
指项目公司须从政府获得的为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所须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批准、特许经营权、认可或相同及类似的文件。
“中国法律法规”
指现有的和将来不断修订的公开发布并实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和地方(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的适用法律法规。
“法律变更”
指(a)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任何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或(b)在本协议签订日之后,某一政府部门对任何批准的颁布、延期、或修改附加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导致对本项目实施的要求和项目公司的经济利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及其它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宿迁市城管局、中标社会资本方及宿迁市城投公司签署《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后,宿迁市政府向项目公司移交项目土地之日。
“商业运行日”/
“开始商业运行日”
指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第7.4款确定的完工日之次日。
“运营期”
指自商业运行日起至特许经营期结束日止的期间(含本日)。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00时开始至同日24:00时止的二十四小时。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月的最后一个日历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该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在商业运行日开始,至该年度的12月31日结束;最后一个运营年应在该年度的1月1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结束之日止。
“额定废弃物处理量”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工程设计餐厨废弃物处理能力,为100t/d。
“额定油脂处理量”
指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工程设计废弃油脂处理量,为28.3t/d。
“实测餐厨废弃物处理量”
指项目公司地磅斤检计测的每日实际餐厨废弃物进入量。
“初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基本单价”
指社会资本合作方在递交的响应文件中标明的自服务开始日至第一次调价日期间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基本单价。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基本单价”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处理餐厨废弃物而应获得的单位收运处服务费,亦简称“基本单价”。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超额单价”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收集运输和处理超额处理量而应获得的单位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亦简称“超额单价”。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补偿单价”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收集运输和处理补偿处理量而应获得的单位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亦简称“补偿单价”。
“变动成本”
本项目中主要指动力成本和外购原材料成本。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指按本协议所确定的由宿迁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理的费用。
“进量”
指项目公司从接收点收集的未经处理的餐厨废弃物。
“产成品”
指项目公司通过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成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沼气、粗油脂等。
“不可抗力”
具有本协议第十章所确定的含义。
“政府”/“政府部门”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下属部门、江苏省、宿迁市及其任何下属部门,以及对项目公司、本项目或其任何部分具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江苏省、宿迁市政府的任何部门、机构、组织、代理机构。
“项目协议”
指本项目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废弃物收运处一体化服务协议的总称。
“项目文件”
指本协议(包括附件)、建筑承包协议、设备及材料供应协议、项目公司的合作协议、章程、融资文件及其他与本项目的开发、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设备采购、安装、测试、运营及维护有关的协议。
“谨慎运营惯例”
指大部分中国的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对于同类设施采用或批准的惯例、方法及做法(包括大部分中国餐厨废弃物处理企业所采用的国际惯例、方法及做法),在按照已知事实或做决策时通常应了解的事实进行合理判断的过程中,上述惯例、方法及做法应随时以符合法律、法规、可靠性、安全性、环境保护、经济而快捷的方式达成预期的结果。就本项目而言,谨慎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证:
(1) 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本项目建设和运营需求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
(2) 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制造商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设施并处理紧急情况。
(3) 由知识丰富且受过培训和富有经验的人员适当使用设备、工具和程序进行保护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保证本项目设施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4) 进行恰当的监测和调试,以保证设备按照设计功能运行,并为设备在正常和紧急状态下均能正常运行提供保证。
(5) 安全操作设备并保证工人、公众及环境的安全,遵守有关压力、湿度、温度、化学含量、工作电压、电流、频率、旋转速度等的限制要求。
“违约”
指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或不行为或不可抗力。
“违约利率”
指违约事件发生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
1.2解释
1.2.1 解释规则
(a) 协议文件
本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2,每一份附件都应被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b)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本项目的完全的理解,代替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本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或安排。
(c)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d)可分割性
如果本协议任何部分被任何仲裁庭或法院宣布为无效,本协议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和可执行。
(e)本协议与附件的一致性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本协议附件的解释应与本协议保持一致。如果项目文件之间出现矛盾或不一致的地方,则应以本协议为准。
1.2.2 解释
在本协议中:
(1) 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2) 标题仅为方便设定,不构成对本协议的解释;
(3)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参照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4)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视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项目协议和融资文件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7)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8) 所指的协议是指列举的和作为附件的协议,并且在任何情况下均指对该协议不时所作的补充和修改;
(9) 所指的维护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2.1宿迁市城管局的声明和保证
宿迁市城管局在此声明:
(1) 宿迁市城管局已经获得宿迁市政府的授权,宿迁市城管局完全有权签署本协议,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2)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宿迁市城管局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宿迁市城管局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3) 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宿迁市城管局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项目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4) 宿迁市城管局有义务并有能力在特许经营期内向项目公司无偿提供协助,并按照服务协议的规定,申请宿迁市财政部门向项目公司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5) 本协议不限制宿迁市城管局的法定权力,宿迁市城管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2项目公司的声明和保证
项目公司在此声明:
(1) 项目公司为一家由【中标社会资本方】为本协议及本项目实施之目的,与宿迁市国有出资人宿迁市城投公司在宿迁市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公司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及处理的投融资、建设和运营业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协议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 项目公司已经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项目公司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项目公司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法规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 项目公司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协议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项目公司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宿迁市城管局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 项目公司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运营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每一项义务。
(6) 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可在项目贷款银行设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的专户。
(7) 本协议不限制宿迁市城管局的法定权力,宿迁市城管局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管。
2.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协议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特许经营协议第十七章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2.4履行义务的前提条件
本协议项下项目公司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的义务以及宿迁市城管局接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并申请宿迁市财政部门为此付款的义务,应自开始商业运行日起。
第三章 期限
本协议自生效日起生效,并应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见特许经营协议第3.3条)保持完全有效,除非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提前终止。
第四章 宿迁市城管局的权利和义务
4.1宿迁市城管局的主要权利
4.1.1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对项目公司进行行业监管。
4.1.2对项目公司随时检查其日常生产情况,在不影响项目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随时检查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理厂。
4.1.3依法受理、调解、查处社会公众对项目公司的投诉。
4.1.4紧急情况时临时接管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理厂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4.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4.2宿迁市城管局的主要义务
4.2.1在其职责范围内为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便利条件,主动或者根据其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其解决生产经营管理中的困难。
4.2.2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宿迁市城管局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对本次特许经营范围以外餐厨废弃物的管理不会对本协议项下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不利影响,并且按符合双方在本协议项下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进行。但上述规定在任何情形下均不应被解释为要求宿迁市城管局做出可能违反适用的中国法律,或可能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厂的安全或可靠性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行为。
4.2.3依法保障项目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得非法干预其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协助其处理好与有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关系,创造一个良好的生产经营管理环境。
4.2.4充分听取并采纳项目公司的意见及合理化建议,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方法及监管手段。
4.2.5确保按本协议按时足额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4.2.6协助项目公司以不低于其它商业用户的条件,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须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如果条件允许并成熟,可协助项目公司实施沼气入网。
4.2.7应尽最大努力为项目公司争取相关的政策优惠,包括但不限于税费减免等。
4.2.8授予项目公司为宿迁地区餐厨及废弃油脂合法收运处理企业,宿迁市政府各部门联合执法协助项目公司对餐厨及废弃油脂的收运及处理。
第五章 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5.1项目公司的主要权利
5.1.1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享有充分、完整、独立及自主的生产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
5.1.2于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对提供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5.1.3对因不可抗力或因出于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或因紧急情况下项目设施被依法征用等因素提前终止特许经营权而导致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时,享有给予合理补偿的请求权。
5.2项目公司的主要义务
5.2.1从商业运行日起,项目公司应每日二十四(24)小时,每年三百六十五(365)日【闰年三百六十六(366)日】连续收集、运输和处理餐厨废弃物,并将收集的餐厨废弃物经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但第9.1条下的计划内减量服务期间除外。
5.2.2餐厨废弃物处置产生的固渣由项目公司全权负责运输和处理,但采用的固渣处置方式必须符合国家、江苏省以及宿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5.2.3对宿迁市城管局根据项目协议对项目设施的监督检查予以尽力的配合与协助。
5.2.4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未经宿迁市城管局书面同意,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超出其经营范围的活动。
5.2.5项目公司应于每年11月30日之前提交下一运行年维护计划,将其下一年度的重大维护和更新计划书面通知宿迁市城管局。
5.2.6项目公司应在中长期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和董事会决议作出后五(5)个工作日内,将该文件报送宿迁市城管局备案。
5.2.7自项目商业运行日后第二个运营月起,项目公司应于每月五(5)日前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交按格式填写的本项目设施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5)日内提交。
5.2.8项目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交全面反映其经营情况各个方面的财务报表和其他报表。
5.2.9根据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的运营维护手册。
5.2.10在不损害上述一般原则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应保证在整个运营期内:
(1) 始终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谨慎运营惯例、运营维护手册以及与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运营项目设施;
(2) 使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并能够安全稳定地按照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理标准提供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
(3)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应符合适用法律和中国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包括《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的要求。
5.2.11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应按照行业惯例谨慎运营宿迁市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一期工程。
5.2.12 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宿迁市有关部门的创建、迎检、学习参观等各项活动,前提是该等活动不影响餐厨废弃物收运系统和处置厂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六章 技术规范和要求
6.1总体技术要求
6.1.1本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须采用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装备,做到项目整体功能完整、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维修方便、保护环境、安全卫生、资源利用、经济合理和管理科学等;确保宿迁市餐厨废弃物处置厂一期建设工程建设质量与项目运行的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有关餐厨废弃物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各项要求。
6.1.2总体技术要求
6.2收集阶段技术要求
6.3运输阶段技术要求
6.4处置阶段技术要求
本项目所有产出物排放标准,均执行本项目环评报告及环评批复的要求,并且能通过当地环保部门的环保验收。
6.5固渣排放标准
6.6污水排放标准
6.7废气排放标准
6.8厌氧发酵液检测
项目公司应定期取样厌氧发酵液,对更多指标(挥发酸、氨氮等)进行实验室测试,测试结果及时反馈,以便操作人员利用这些测量、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发酵罐运行参数,保证厌氧消化过程的持续和稳定。
6.9 废气排放检测
6.9.1项目公司检测义务
(1) 餐厨废弃物处置厂排气筒(高度在15米以上)排放的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量和臭气浓度都必须低于或等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项目公司须在臭气进入大气的排气口处设置采样点,也可以在水平排气道和排气筒下部采样监测,测得臭气浓度或进行换算求得实际排放量。
(2) 检测采样频率应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小时以内的,每2小时采集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小时的,每4小时采集一次,取其最低测定值。
(3) 检测标准应严格遵循《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新建的要求。
6.9.2废气检测报告
(1) 项目公司应如实记录每次检测的所有结果,并于每月的五(5)号前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供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的检测结果报表及其电子文档;
(2) 废气检测各项指标项目按环保标准或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
(3) 任何一次检测的任何排出废气指标超标,项目公司应立即通知宿迁市城管局。
6.10污水水质检测
6.10.1项目公司的检测义务
(1) 应在污水处理系统内设立专门的水质分析化验室,按规定配齐经过专业培训、并有上岗资格的化验员,负责对污水处理系统日常的出水水质和固渣的分析检测;
(2) 对污水出水水质进行检测的指标和检测周期按环保标准或环保部门的要求执行;
(3) 特许经营期内,如遇国家法律对所执行的上述规定进行调整,项目公司应当及时适用变更后的规定;
(4) 本项目污水达标排放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实施。
6.11宿迁市城管局的核实和抽查
宿迁市城管局有权指定代表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6.12环保部门的检查
6.12.1宿迁市环保局有权在任何时候对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结果、设备和仪器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
6.12.2宿迁市环保局进行上述核实、抽查或检查的费用由其自身承担,但是如果核实、抽查或检查的结果表明项目公司的检测程序不符合规定、检测设备超出允许误差或其检测结果不真实,则项目公司应负担该等费用并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及整改意见。
6.13暂停服务恢复期
(1) 项目公司计划内减量服务或计划外暂停服务等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停产超过24小时且不到48小时而恢复运营时,考虑到恢复要有一个时间过程的因素,故双方商定:允许其有1-2天的恢复期,超过此期限而餐厨废弃物处置排放物未达标,项目公司将承担本协议约定的责任;
(2) 项目公司计划内减量服务或计划外暂停服务等非其自身原因导致其停产超过48小时而恢复运营时,考虑到恢复要有一个时间过程的因素,故双方商定:允许其有2-3天的恢复期,超过此期限而餐厨废弃物处置排放物未达标,项目公司将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处罚;
(3) 非因项目公司原因造成的暂停服务恢复期内的未达标检测项次不纳入月综合达标率的考核。
第七章 处理量、产成品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7.1计量设施的安装和检测
7.1.1根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184-2012),项目公司应在餐厨废弃物处置厂设置计量设施。
7.1.2经宿迁市城管局审核和批准,项目公司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本项目计量设施拟采用地磅。
7.1.3计量设施的检查、检定/校准和更换:
(1) 项目公司应至少每年一次委托宿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他检测机构对计量设施进行检定或校准。该等定期检定或校准的相关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
(2) 宿迁市城管局经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后,可随时要求对计量设施进行检查、检定/校准。
(3) 项目公司应记录对计量设施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检定/校准的结果,并在检定/校准后收到相关报告的三(3)日内将该等报告的复印件提供给宿迁市城管局。
(4) 若经检查发现任何计量设施不准确时,项目公司应尽快自费将其修理或更换。但更换方案必须由宿迁市城管局批准且更换时由双方人员现场监督、共同验收。
7.2实际处理量的确定
7.2.1上述计量设施将由宿迁市城管局和项目公司在每个运营月的最后一周的某个工作日联合抄表,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7.2.2读数的确定
(1) 因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时,以前一周日平均实际处理量作为计费依据;
(2) 当计量设施不能正常工作时,项目公司应在十五(15)日内恢复计量设施的正常工作。
7.2.3在运营期某个月(n)内餐厨废弃物总量(VWM)应等于计量设施所记录的处理量(VW),减去该计量设施上月(n-1)记录的处理量。
即: VWM (n) = VW (n) - VW (n-1)
7.2.4在开始商业试运行日之月份时,双方应立即将计量设施确立一个基础读数,以确定计量设施的VW(0)值。此后,计量设施不得归零,如因技术原因必须归零时,项目公司至少提前三(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宿迁市城管局。计量设施归零时,须有宿迁市城管局指定代表到场。
7.3餐厨废弃物收运处基本单价及调整
7.3.1在正式商业运营日,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一期工程项目初始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处理基本单价为 元/吨。
7.3.2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单价每三年调整一次,宿迁市城管局和项目公司将根据附件2规定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基本单价的调价公式和条件进行调价。
7.4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的计算
7.4.1 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实行按月支付、按年结算的方式:
7.4.2 宿迁市城管局应从商业试运行日起每月向宿迁市财政部门申请向项目公司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7.4.3处理量计算与超额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1)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项目公司的月处理量为该月每日实测处理量之和,年实际处理量为每月实测处理量之和。
(2) 在项目公司根据第6.5、6.6、6.7条出污水、固渣、废气排放标准达标处理的前提下,宿迁市城管局应就超额处理量向宿迁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超额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7.5产成品计量
7.5.1本项目餐厨废弃物处置采用湿式、中温、连续式、单相厌氧消化技术。
7.5.2餐厨废弃物经项目公司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制成的产成品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归项目公司所有。
第八章 开票和付款
8.1账单和发票
8.1.1 宿迁市城管局向宿迁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项目公司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的先决条件是:
8.1.1.1项目公司须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完成下述事项:
(a) 按照《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提交了运营期履约保函;
8.1.1.2 项目公司须根据协议的相关条款和条件,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交如下文件:
(a) 项目公司设立的全套法律文件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宿迁市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b) 与本项目相关的所有融资文件复印件;
(c) 《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同项目设计、建设相关所有合同、文件、批文、批准证书以及设备资料等资料的复印件;
(d) 按照《宿迁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PPP项目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所有保险单的副本。
8.1.2项目公司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的次运营月前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宿迁市城管局规定的账单格式,向宿迁市城管局开具账单(付款通知),同时应上报规定的月报至宿迁市城管局,宿迁市城管局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对项目公司进行审计。
8.1.3宿迁市城管局在收到项目公司递交的账单之日(“账单日”)起,应对项目公司送交的账单和月报的结果进行复核,确认金额无争议后,在账单日后的十五(1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公司支付当月应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8.1.4宿迁市城管局对账单如有任何争议,应在七(7)个工作日内通知项目公司。如果未发出通知,有关的账单应视为无争议。对于无争议部分的餐厨废弃物处理量,宿迁市城管局向宿迁市财政部门申请应支付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8.2 逾期付款
8.2.1本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违约利率支付违约利息。
8.2.2任何有争议的款项,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或根据第十二章解决之后,实属到期应付的,宿迁市城管局应向宿迁市财政部门申请支付给项目公司,并从原到期应付之日起按违约利率计息;不属到期应付的,如已支付,则项目公司应立即归还给宿迁市财政部门,或由宿迁市城管局选择从应支付的次运营月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中扣除。
8.3 地点
8.3.1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的指定机构或银行账户。项目公司和宿迁市城管局应在生效日期之后七(7)日内明确告知对方其为本协议之目的而设置的银行账户详细信息。
8.3.2项目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开户行的处所应在宿迁市,一方如需改变银行账户,应提前至少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8.4货币
本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第九章 暂停服务
9.1计划内减量服务
(1) 项目公司在每一运营年开始前三十(30)日,应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交该年度的计划内减量服务的时间表。每一运营年计划内减量服务不得超过十二(12)日。宿迁市城管局应在该时间表提交后七(7)个工作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项目公司应根据宿迁市城管局对计划内减量服务时间表的意见修改计划内减量服务时间表,直至取得宿迁市城管局的批准。
(2) 如果有计划内减量服务,项目公司应提前至少十五(15)日将计划内减量服务的预定开始与结束时间、预定持续时间书面通知宿迁市城管局。宿迁市城管局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五(5)日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减量服务。如项目公司所申请的计划内减量服务起止时间与经批准的计划内减量服务时间表一致,宿迁市城管局应当批准项目公司的减量服务申请。如果宿迁市城管局没有在计划内减量服务之前五(5)日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减量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3) 如项目公司因项目设施运营和维护之目的,需要修改经宿迁市城管局批准的计划内减量服务时间表,应提前三十(30)日向宿迁市城管局提交减量服务的书面申请和预定的减量服务起止时间并附有在维修期间维持部分运营的措施方案。如项目公司申请的减量服务时间表不影响公共利益,宿迁市城管局应当批准项目公司的减量服务申请,但项目公司应采纳宿迁市城管局有关减量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4) 项目公司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减量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以使项目设施在计划内减量服务期间保持日均处理至少二分之一额定处理量的运营能力。
(5) 项目公司提供的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
(a) 计划内减量服务的范围和理由;
(b) 计划内减量服务的时间;
(c) 计划内减量服务期间预计能够处理达标的餐厨废弃物处理量;
(d) 恢复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的预计时间。
(6) 计划内减量服务期间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按实际处理量计算。
9.2计划外暂停服务
(1)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项目公司应在暂停服务发生后两(2)小时内立即通知宿迁市城管局,解释暂停服务的原因、报告暂停服务可能持续的时间并提出更正暂停服务的建议。项目公司应尽其最大努力在发现或通知服务暂停后二十四(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2) 如果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二十四(24)小时,则项目公司应采纳宿迁市城管局关于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
(3) 如果必要的更改措施预期需要超过四十八(48)小时,项目公司应通知宿迁市城管局,并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
(4) 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期间,应按本协议第7.4.3(3)条款的规定计算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且项目公司应按本协议第11.1款支付实际处理量不足违约金。
(5) 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计划外暂停服务不属于项目公司责任。
第十章 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指在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并且声称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符合上述条件的:
(a) 雷电、干旱、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风雨、海啸、台风或龙卷风;
(b) 流行病、饥荒或瘟疫;
(c) 战争行为(无论是宣战的或未宣战的)、入侵、武装冲突或敌对行为、封锁、暴乱、恐怖行为或军事力量的使用;
(d) 未经预先通知的外供电中断;
(e)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f) 任何国有化征用、征收;
(g) 政府部门实施进口限制、配额或分配限制;
(h) 导致本协议实际上无法继续履行的法律及相关政策、法规、标准的变更。
10.2免于履行
在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使该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该方可全部或部分免除在本协议项下的相应义务,本协议中有相反规定的除外。
10.3不可抗力的通知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或知道发生不可抗力后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并详细描述不可抗力的发生情况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该不可抗力发生的日期和预计停止的时间,以及对该方履行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影响,并在另一方合理要求时提供证明。
10.4费用的承担
除本协议或双方另有约定外,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应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支出。
10.5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处理程序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且经过努力仍无法克服,主张因不可抗力阻碍其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一方应当提交由政府有关部门或公证机构提交的证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程度和不可抗力所持续时间的书面材料。同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平等的原则,立即就此等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协商。
10.6减少损失的责任和协商
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尽合理的努力减少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包括根据该等措施为可能产生的结果支付合理的金额。双方应协商制定并实施补救计划及合理的替代措施以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并决定为尽量减少不可抗力给每一方带来的损失应采取的合理的手段。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之后应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0.7不可抗力期间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服务费
第十一章 违约金
11.1项目公司违约
11.2项目公司运营期间违约金支付
11.3违约金争议
如对违约金金额有争议,应根据第十二章解决。
第十二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12.1解释
12.1.1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构成双方对项目的完全的理解,取代双方以前所有的有关项目的书面和口头陈述、协议或安排。
12.1.2修改
本协议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只有以书面形式并由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方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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