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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值得商榷的地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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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值得商榷的地方【会计实务经验之谈】财政部终于在2016年12月3日出台了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为2016年的营改增后会计处理给出最终规定。在该规定的“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有如下一段话: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

2、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以下涉及该段文字时用“上述规定”代表)这段话如果仔细分析,会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就直接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从该段文字可以看出,收到专用发票时,不管是否认证,直接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认证后,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中间没有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也没有冲减“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这样

3、的文字仅仅是出于精简,还是精简的太多了!容易让人误会的。二、购进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根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准则规定,购进资产发生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财会201622号的上述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有冲突。如果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在当月能够认证,还可以在当月把“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金额转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如果当月不能认证,还涉及到跨越调整相关资产成本及后续计量的问题,把简单问题复杂化了。下面看看当月未能认证,如果按照上述规定会怎么样。1、当月购进存货用于简易计税,当月使用完毕。甲公司2016年12月购进一批建筑材料(水泥)11700元,取得增值税专票。

4、该水泥已经于12月全部用于房屋的维修,维修的房屋属于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对外经营租赁,简易征收。由于发票收到时间较晚,2016年12月未认证,是2017年1月通过认证的。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我们的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2016年12月:借:其他业务成本 10000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贷:银行存款等 117002017年1月: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1700同时,做进项税额转出,调整2016年度的成本: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700贷:应交税费进项税额转出 1700“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还涉及到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等调整,严格来说还会

5、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调整。是不是把一个简单的问题极度复杂化了呢?2、当月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同样道理,如果购进的货物是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如果专用发票不能在当月认证的话,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事,尤其是在跨年涉及企业所得税或涉及个人所得税时会很麻烦。3、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进不得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按准则规定本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上述规定直接与固定资产准则相悖。无形资产也是同样道理。固定资产在入账后的次月就要开始折旧,这时又要对固定资产原值进行调整,无疑是增加了不必要的核算工作和会计账务调整。总之,感觉上述规定还有值得继续改进的地方,欢迎同行们提出更好的改进意见。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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