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简易计税方法的会计处理:一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会计实务经验之谈】题注:财办会201627号文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本公号已经做了三篇解读。总体上看,这个文件的框架内容齐备,基本能够满足大多数行业的核算需要,今日起,笔者针对规定从实务操作的角度谈谈个人的意见和建议。规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了简易计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同时指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直接核算。可见,一般纳税人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都通过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只不过前者单设简易计税专栏,后者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二级明细科目核算。这种做法毫无疑义是可行的,笔者也赞同这种核算模式,将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专用于核算应交或已交的税款。问题在于,对于简易计税方法下的税会时间性差异、差额征税、期末结转等三个问题的会计处理,笔者认为规定尚有改进之处。一、税会时间性差异税会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确认损益和税法确定可抵扣税额或应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它是税会诸多差异的一种,是可以而且应当通过会计核算加以解决的。税会时间性差异根源于会计基础和税法基础,会计确认损益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尤其是流转税法,更多的倾向于以收付实现制为
3、基础,比如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和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时即发生纳税义务。规定引入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和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两个科目作为过渡科目,明确了会计先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的处理方式,即会计核算时,先将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问题一:只明确了会计先于税法的会计处理,税法先于会计的情形未做明确。比如,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二:只明确了销项业务的税会差异处理,未明确进项业务的税会差异处理。比如,简易计税方法提供建筑服务预提分包成本,选择差额计税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预提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社保等
4、劳务成本,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问题三:规定明确,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将简易计税方法对应的应纳增值税额称为销项税额或待转销项税额是否合适?二、差额征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且允许差额计税的项目,本次营改增共计五项:1、清包工、甲供料、老项目方式提供建筑服务;2、提供劳务派遣服务;3、提供保安服务;4、销售430前外购的不动产;5、转让430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上述五项业务中,根据是否存在税会时间性差异,又可分为两类:一是第4和第5项,其进项业务已经
5、发生,后续转让或销售时,转让收入和利得时间与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不存在税会时间性差异。可根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1项的规定,直接按照差额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二是第1、2、3项,通常会存在税会时间性差异,其中劳务派遣和保安服务的时间性差异为会计先于税法;而建筑服务的时间性差异最为特殊,既有可能是会计先于税法,也有可能是税法先于会计。问题一:会计先于税法的,纳税人预提成本费用,可扣减销售额对应的增值税额,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是否也先通过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待取得合规凭证后,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问题二:税法先于会
6、计的,按照税法规定将应纳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科目贷方的同时,对应计入哪个会计科目?三、关于期末结转众所周知,在机构进行申报纳税时,异地预缴或者预售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抵减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但是,不同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不能互抵的。换言之,一般计税方法的留抵税额不能抵减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简易计税方法由于差额计税因素导致的应纳税额负数,也不能抵减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从规定的第二条第六款关于月末结转的规定看,未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简易计税)专栏单独结转,将会出现两类计税方法项目应纳税额互抵的情况,不便于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的协调。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