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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案例】“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应用举例【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在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写到: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
【案例1】某公司天洋湾填海项目,20×6年6月开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10月 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11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0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99
应收账款 111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99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2)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11
贷:应收账款 111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11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月末公司根据缴纳的增值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如果属于异地项目,涉及预缴增值税和根据预缴增值税计算缴纳附加税费.
【案例2】某公司天山熙湖项目部承建小区景观项目,20×6年3月开工,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1月30日工程项目完工后与业主一次性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税前工程价款为1000万元,增值税30万元.业主同时支付了90%的工程价款,其余部分作为质保金于第二年11月30日支付.按照增值税政策规定,该笔质保金应该于收到时产生纳税义务.根据上述业务,该公司应该作如下账务处理 (单位:万元):
(1)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收到部分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 927
应收账款 103
贷:工程结算 10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 2)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27
——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贷:银行存款 29.7
借:税金及附加 2.7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1.89
——应交教育费附加 0.81
(3)第二年收到质保金时,结转待转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 103
贷:应收账款 103
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3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4) 缴纳增值税,计提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贷:银行存款 3.3
借:税金及附加 0.3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 0.21
——应交教育费附加 0.09
按照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要求,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也就是,没有规定使用”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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