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容为网络收集 仅供参考婚前协议因纠纷的案例据英国媒体22日报道,英国最高法院近日开始审理一个亿万富婆的婚前协议案,原告认为被告成心隐瞒巨额财富,主张协议无效。一旦法院判定此协议有效,将会对其它类似案件造成重大影响。不知自己娶了“亿万富婆据报道,现年38岁的法裔男子尼古拉格拉纳蒂诺是英国牛津大学一名年薪3万英镑的研究员,然而1998年,当他和现年40岁的德裔妻子凯特琳拉德马切尔在英国首都伦敦结婚时,他仍是一名年薪高达12万英镑(一说32万英镑)的伦敦投资银行家,而凯特琳当时也在英国伦敦从事商业工作。据悉,尼古拉和凯特琳相识于1997年,他们陷入热恋后一年,就开始谈婚论嫁。不过在他们结婚前,凯特
2、琳却要求尼古拉签署一份“婚前协议,并在婚前协议中规定“万一两人以后离婚,那么他们双方都互不染指对方的婚前财产。尼古拉爽快地签署了这份婚前协议,因为他认为他的新娘虽然“家境不错,但并不是十分富有的人家。尼古拉曾去过凯特琳位于伦敦切尔西区的公寓,并感到那儿的设施并不够奢华;此外他也去过凯特琳位于德国的家以及她家在瑞士韦尔比亚滑雪胜地购置的度假小屋,他感到凯特琳的家“相当普通,一家人共用盥洗室,并且凯特琳的家中也没有摆放什么名贵的艺术品。所以当尼古拉和凯特琳走进婚姻的殿堂时,他压根不知道他的新婚妻子凯特琳其实是德国一个造纸印刷业集团的女继承人,她的身家至少超过了1亿英镑。结婚后好长一段时间,尼古拉才
3、知道他的妻子其实是欧洲最富有的女人之一。离婚后可能变成穷光蛋尼古拉和凯特琳在婚后生下了两个女儿,分别是现年10岁的奇拉和7岁的克洛伊,2003年,尼古拉婚后辞掉了投资银行家的工作,并到英国牛津大学当了一名年薪3万英镑的生物工艺学研究员。不过由于他妻子拥有的巨额财富,他们一家经常能到国外进行豪华度假,肆意享受着奢华的生活方式。然而尼古拉和凯特琳只结婚8年,他们的婚姻出现了裂痕,并在4年前离了婚。这时尼古拉发现,由于他在结婚前和妻子签有“婚前协议,所以他压根无法染指妻子名下的1亿多英镑财产,离婚后他可能会成为一个濒临破产的“穷光蛋。从3年前开始,尼古拉就走上英国法庭,和妻子打起了冗长的离婚财产官司
4、,要求分割凯特琳的巨额财产。英国一家法院2021年判拉德马切尔支付格拉纳蒂诺560万英镑,而英国上诉法院2021年7月裁决这份婚前协议有效,但把赔偿金减至100万英镑。最近,尼古拉又将这起离婚财产分割官司打上了英国最高法院。怒告富妻“骗签婚前协议尼古拉在诉状中宣称,他的前妻凯特琳和他结婚时,刻意向他隐瞒了她是个“亿万富婆的事实,他是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骗签了那份用德语写成的“婚前协议的。尼古拉的律师莫斯汀称,凯特琳婚前显然成心向尼古拉隐瞒了自己的财富,诱骗自己的未婚夫签下了那份用德语写成、尼古拉压根看不懂的婚前协议。尼古拉的律师还称,如果离婚赔偿费不能增加,那么年收入只有3万英镑的尼古拉将
5、面临“经济困境,甚至会因此破产。英国最高法院日前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凯特琳对法官坚持称,尼古拉结婚前就知道她有多少身家,并且还告诉她他并不是为了钱、而是为了爱才和她结婚。凯特琳的律师理查德托德也称,尼古拉如果面临“经济困境,仍然可以重新从事薪水丰厚的投资银行家工作。这起离奇的“婚前协议离婚官司在英国引发了剧烈的争议,一些网民称尼古拉纯粹是“贪得无厌,因为100万英镑的离婚费对于年薪只有3万英镑的他已经是一笔“巨额财富了;还有网民认为尼古拉应该分到更多的离婚财产,因为虽然“婚前协议在澳大利亚、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都存在法律效力,但在英国却并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如果英国最高法院的判决结果更有利于凯特
6、琳,那么将创下英国一项司法史先例:虽然英国仍未正式立法成认“婚前协议的有效性,但“婚前协议从此以后仍然将在英国具有“合法效力。据悉,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对此案做出终审裁决。关于一个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效力认定甲男和乙女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二人结婚时在我处办理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因为当年我处此类公证采用统一印制格式条款对应选择的形式办理此类约定公证,所以协议内容都是在文字表述后打或进行选择,同时后附?婚前财产登记表?,登记表包括男、女方婚前财产名称、数量、价值和“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两局部内容。在该二人的约定协议中,双方做了如下选择:1、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
7、所有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解除时,仍归原财产所有人。()2、双方婚前各自财产的所有权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双方共同所有。()在?婚前财产登记表?“双方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栏目里,填写有“房屋四间。但无论是在笔录还是在登记表中都未注明“房屋四间的坐落和登记权属情况。现甲男死亡,甲男的三个亲生女儿和乙女向我处申请房屋继承公证,乙女提供了上述经过公证的财产约定。经查,申请继承的房屋为位于某村915号的四间房屋,该房屋为甲男与其已去世的前妻丙共同建造,土地使用证登记权利人为甲男,丙在世时与甲男无夫妻财产约定,至甲男死亡时,丙的遗产一直未办理继承。经询问乙女,其表示自己与甲男在结婚前至甲男死亡时双
8、方未购置任何房产,登记表中的房屋四间就是现在申请继承的甲男与前妻共同建造的那四间平房,对于该婚前财产约定协议,本处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协议应以“选择的文字内容为准,即二人约定的就是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因“房屋四间填写在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里,而继承公证涉及的房屋是甲男与前妻共同共有的房屋,既然实际上根本就不存在甲男与乙女共同购置的“四间房屋,那么理所当然的可以认定某村915号的四间房屋为甲男与前妻丙的共同遗产。第二种意见认为:因为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也是我处出具的,而且对照乙女的陈述,约定中文字表述与财产登记出现矛盾,从防范风险考虑,不宜做出上述认定,而应认为915号四间房屋2间为丙的遗产,另2间为甲男与乙女的共同财产,其中仅一间为甲男的遗产。我处倾向于第一种意见,不知妥否,请委员予以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