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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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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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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矿井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企业名称: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评价
评分方法
序号
评价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矿井规模及灾害情况(50分)
矿井规模
1
15—30万吨/年(不含30万吨/年)
2
对应等级得分
2
30-60万吨/年(不含60万吨/年)
5
3
60万吨/年以上
10
瓦斯涌出量
4
瓦斯相对涌出量8—10m3/t,绝对瓦斯涌出量30-40m3/min
2
5
瓦斯相对涌出量5—8m3/t,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20-30m3/min
5
6
瓦斯相对涌出量小于或等于5m3/t,绝对瓦斯涌出量小于或等于20m3/min
10
水文地质
7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
2
8
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中等
10
煤层爆炸
9
煤尘有爆炸危险性
2
10
煤尘无爆炸危险性
5
煤层自燃
11
煤层自燃分级:I级容易自燃
1
12
煤层自燃分级:Ⅱ级自燃
2
13
煤层自燃分级:Ⅲ级不易自燃
5
煤层倾角
14
倾斜煤层、急倾斜煤层(25度以上)
2
15
缓倾斜煤层(8—25度)
5
16
近水平煤层(8度以下)
10
单项合计
50
矿井安全管理(50分)
红线管理
17
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从事生产.
触及红线管理项目中的任意一项,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矿井安全管理(50分)
红线管理
18
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3个(含3个)以上回采工作面或5个(含5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
触及红线管理项目中的任意一项,依法实施停产整顿,并进行处罚。
19
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
20
通风系统未按正规设计形成,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和违反规定的串联通风,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或者存在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21
矿井总风量不满足要求,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满足要求。
22
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
23
矿井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
24
矿井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
25
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
26
在矿井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中进行采掘活动.
27
矿井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断电报警功能不灵敏可靠。
28
使用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和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29
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或者两个回路不能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端。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30
设立安全、生产、技术、通风、机电、地测防治水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2
少一个部门扣2分,一个部门缺少必要的办公设施扣1分。
31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机构配备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其中采掘、机电、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每个专业不少于3人,机构负责人应取得安全资格证。
2
文件、证件、工资册、考勤表、工作记录五对照,少一人扣2分。
32
矿井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检员、瓦检员)不少于20人。
2
证件、工资册、考勤表、检查记录四对照,少一人扣1分.
33
一线监督员配备:30万吨/年及以上、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矿井不得少于30人;30万吨以下矿井原则上按每万吨不少于1人配备。
2
证件、工资册、考勤表、工作记录四对照,少一人扣1分,最多扣5分。
34
每班每个采煤、掘进、维修作业地点至少配备一名一线监督员。
2
查现场,一个作业地点未配备扣2分;现场抽查两人,一人业务不熟练扣1分.
规章制度
35
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
1
缺一项制度扣0.5分.
36
每周至少召开由矿长参加的一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1
少一次不得分.
隐患排查
37
建立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跟踪落实及验收销号制度;每天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台账,记录排查时间、排查单位、排查人员、存在隐患、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验收时间、验收人、验收结果。
10
查制度、记录、台账,抽查隐患整改情况,排查缺一次扣5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2分。
38
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大检查和专项检查,并建立台账。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矿级领导带班情况
39
落实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矿级领导每月轮流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矿长每月带班不少于5次,副矿长每月带班不少于10次;井下特殊作业时带班矿长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带班下井记录填写真实,内容应包括特殊作业现场指挥情况、井下履行职责情况、隐患处理情况。
10
查制度、带班记录、人员定位系统、视频资料等,发现矿级领导带班少一次扣3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2分。
40
制定并落实矿级领导带班公示、考核和奖惩制度。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41
建立辅助救护组织或辅助救护队,按规定配齐装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演练。
2
未建立组织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应急救援
42
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
1
未签订救护协议不得分.
43
制定《矿井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1
未按规定进行演练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其它
44
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11种图纸。
10
一种图纸未及时填绘扣1分,发现一种图纸与实际不符不得分。
45
矿井现状公示牌安设在矿大门口显著位置,并按要求填写内容。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奖惩
46
获得省“五优"矿井。
评为省“五优"矿井加10分。
47
采掘机械化程度高.
矿井采用综采采煤工艺的加5分;矿井采用综掘工艺或其它机械化采煤工艺的加2分。
单项合计
50
矿井一通三防 (150分)
通风系统
48
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通风能力的主要通风机,且安装和使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规定。
2
查设备、准运证及风机性能测试报告等,不符合规定扣10分。
49
矿井主要通风机机房应配备专职司机,悬挂铭牌、责任制、警示牌和反风操作系统图,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各种记录填写齐全。
1
查现场和各种记录,未配备专职司机扣1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0。5分.
50
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每年至少要测定一次,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2
查测风报表等资料,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51
矿井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对采掘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需要随时测风,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测风地点符合要求,并及时填写报表和牌板。
2
查测风报表、原始记录及测风站牌板等资料,未按规定测风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52
矿井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阻力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2
未进行通风阻力测定不得分.
53
改变矿井、采区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主体企业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审批,并向县局备案。
2
查审批、备案、贯彻资料等,并现场核实,未编制设计及措施或与现场不一致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54
井下中央变电所、主泵房必须设置在进风巷道中;爆炸材料库、充电室、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10
查现场,一处不符合要求扣5分。
55
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8条规定。
2
查措施及会审、贯彻资料,抽查有关人员落实执行情况,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56
瓦斯矿井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以串联通风1次,串联通风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112、114条的规定进行管理。
5
查看专项措施及现场执行情况,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通风设施
57
矿井主要通风机的反风设施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并能在10min内改变风流方向,每年开工前由主体企业组织进行一次反风演习,有演习报告。
2
查阅记录和演习报告,及原始资料,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58
矿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通风例会,排查通风隐患,并填写会议记录。
1
查看会议记录和隐患排查、整改、验收记录,未组织会议或未开展排查整改不得分.
59
矿井总进风巷、总回风巷、一翼进风巷、回风巷应设置永久测风站,采掘工作面及其他用风地点应设置临时测风站。
4
查看图纸并现场检查,缺一处测风站扣2分.
60
测风站长度不少于4m,断面光滑,前后10m范围内无拐弯、分支,并填写测风板牌,标明断面积、风速、风量、温度、测风日期、测定人等,回风侧测风站还必须填写瓦斯和CO2浓度。
4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61
风门必须安设两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墙体厚度不小于0。5m(突出矿井不小于0.8m),平整无裂缝,门框要包边,有衬垫,不漏风,主要风门设置开关传感器,并设置声光报警装置。
15
查看现场,发现风门未联锁或缺反向风门扣5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2分。
62
永久密闭使用不可燃性材料,与围岩接实,周边有掏槽,密闭内要设反水池或反水管;设栅栏、警标、检查管理牌板,自燃发火煤层要设观测孔、措施孔,并建立台账。
4
查看现场和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63
临时密闭不漏风,密闭要设栅栏、警标,并建立台账。
2
现场检查和查看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64
通风设施周围5m范围内巷道支护良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2
查看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65
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要专人保管、发放,建立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校正、定期进行计量鉴定,保证完好。
2
查维修、校正原始资料、设备台账,现场核实,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局部通风管理
66
局部通风机实现“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
15
发现一处问题扣15分。
67
局部通风机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薄煤层根据作业规程设置高度),装设消音器,设备要齐全,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风筒末端到工作面距离和出风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10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68
局部通风机必须指定人员负责管理,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
2
现场检查和查看记录,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69
局部通风机每旬至少进行一次甲烷风电闭锁试验,每天进行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填写试验记录并存档。
3
现场检查并查看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70
风筒必须编号,接头严密,无破口,接口使用反压边,拐弯处设弯头,不准拐死弯,吊挂平直,逢环必挂,并安设风筒传感器。
4
现场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最多扣10分。
瓦斯防治
71
瓦斯矿井每2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鉴定结果的审查、上报、备案符合规定。瓦斯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瓦斯等级鉴定:矿井核定生产能力提高的;改扩建矿井改扩建完成的;开采新水平或新煤层的。
2
查原版鉴定报告及审批文件,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72
矿井通风瓦斯管理机构和人员的配备符合相关规定。
2
查文件、证件、并现场抽查,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73
建立并落实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瓦斯日报每日须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2
查制度、报表,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74
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结果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班报表、瓦斯日报表四对照.
15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75
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4
查一起发放记录,随机抽查相关人员,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防火
76
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指定人员管理,其位置、储存的材料、工具品种和数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5条规定。
6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77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
1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78
地面主要场所、井下各个硐室和材料集中存放处防灭火设施齐全、有效。
2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最多扣5分.
79
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带式输送机机头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
查检查,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80
井下电焊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措施,并经技术负责人(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3条规定.
1
查措施、会审、贯彻、审批记录,发现问题不得分。
防尘
81
矿井总进回风巷应设主隔爆设施(长度大于30m,容量大于400L/m2),采掘面进回风巷应设辅助隔爆设施(长度大于20m,容量大于200L/m2),并悬挂管理牌板。
2
查现场,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分。
82
采掘工作面回风侧应安设风流净化水幕,位置及数量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
查作业规程、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83
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等地点设置喷雾装置。
6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最多扣10分.
84
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打眼;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洒水;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钻孔.
2
查现场,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85
建立并落实定期冲刷巷道积尘制度,主要进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
1
查制度、记录、现场,未进行不得分。
单项合计
150
矿井机电运输管理(200分)
机电设备装备水平与运行
86
井下在用电气设备、小型电器无失爆现象。
40
发现一处电气失爆现象扣20分。
87
中央和采区变电所、主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主通风机房、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大型(主要)设备供电可靠并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变电所实现分列运行。
20
一处未实现双回路扣20分,井下变电所未实现分列运行扣5分。
88
机电设备完好率符合规定。
4
随机抽查10台机电设备,一台不完好扣1分。
89
机电设备选型合理,系统和设备能力满足要求。
2
一台设备选型不合理扣1分;设备、线路实际超负荷运行或设备带病运行,一台(处)扣1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0.5分。
90
井下电缆选用、悬挂、连接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要求。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机电设备安全保护与设施
91
矿井主提升绞车、主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等大型(主要)设备安全保护装置及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检测.
15
立井防坠器不合格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5分。
92
矿井主提升绞车、主通风机、空压机等主要设备推广变频控制。
10
一台主要设备未实现变频控制扣5分.
93
倾斜井(巷)主要轨道运输安全保护和设施齐全有效,并定期检测;带式输送机、平巷机车运输安全保护和设施齐全有效。
15
斜井(巷)人车安全装置不合格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5分;带式输送机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73条规定、机车运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51条规定,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94
架空乘人装置每隔50m设1处沿线急停装置;在乘人终端设过乘保护装置,并定期检测。
2
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95
综采综掘设备安全保护和设施齐全动作灵敏、可靠,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9、71条规定。
4
电气设备、液压支架、采煤机、掘进机、刮板机等主要设备以及皮带机、乳化液泵、绞车等辅助设备,安全保护、设施缺一项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96
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97
过流保护有整定计算并按规定进行整定、校验,记录齐全。
10
一台甩掉保护不用扣5分,发现一处问题其它扣3分。
98
井下低压馈电线路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
4
一台甩掉保护不用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99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符合要求。
4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00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30
发现一处问题扣10分。
机电设备管理
101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合格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并有检查记录。
6
一台防爆电气设备未经检查入井扣2分;没有检查记录扣1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0.5分.
102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电线。
2
无制度不得分;高压操作票(工作票)、高低压停送电操作规程等执行不到位,一次扣1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0。5分.
103
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主副井井底、井口、绞车房必须实现信号闭锁。
2
分接其它负荷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104
供电设备、线路运行环境应符合设备安全运行有关规定,并按规定的周期和内容进行试验。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05
提升运输设备连接装置性能可靠,提升钢丝绳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06
井下电气设备有铭牌,编号、标识牌和警示牌。
1
查现场和记录,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107
机房、硐室建设应符合设备安全运行有关规定,按规定悬挂、张贴和存放各种记录、资料和图牌板。
1
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108
机房、硐室安全防护用具配备齐全,并按规定进行试验,地面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09
机电设备按照规定进行日常检查、检修,大型(主要)设备实施周期性预防检修。
10
无年度检修计划不得分;矿井年累计检修时间少于12天或一季度少于3天不得分;查检查、检修记录,一台大型(主要)设备未实施周期性预防检修扣5分,其它一项未按计划进行检修扣2分;日常巡回检查漏检一次扣1分。
110
机电设备管理信息化,设备全过程管理计算机化。
1
发现未实现不得分。
111
机电设备技术档案保存完整。
1
一台设备缺档案扣0。5分,最多扣2分。
112
无重大停电或大型(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运责任事故。
2
由于责任造成全矿井或主扇停电10分钟以上不得分;一台大型(主要)设备非计划停运超2小时以上扣1分。
113
每季度按照《河南省煤矿机电装备及管理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对标活动。
4
未开展不得分;考核评价对标情况未输入计算机管理扣2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单项合计
200
矿井采掘工程管理(100分)
技术基础管理
114
技术管理制度符合郑煤〔2011〕114号要求并认真落实.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15
总工程师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技术会议。
1
缺一次或未落实扣0.5分。
116
煤矿改建、扩建、水平延深、系统环节改造及变更采煤工艺等技改项目,须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17
采区须由有资质部门编制采区设计,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审批、验收.
8
未按规定审批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2分。
118
生产建设年度计划、季度采掘生产作业计划等经市局审查备案,月采掘生产作业计划报县(市)局备案。
4
查备案及计划落实情况,发现一处不一致扣2分,一项计划未备案扣1分。
119
按照规定的图纸种类和时间与市、县(市)煤炭管理部门交换。
5
发现图纸与井下实际不对照扣5分,一份图纸未及时交换扣2分.
120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相关规定.
1
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121
配备煤矿作业规程编制软件,并按照规定内容规范编制采掘作业规程。
1
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回采工程管理
122
一般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23
开采煤和瓦斯突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自燃煤层等的回采工作面和特殊情况下采用非正规采煤方法的,经县(市)局审批和组织验收.
2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24
采用放顶煤开采必须由有资质部门编制回采工作面开采设计,按照有关规定经市局审批、验收。
3
未按规定审批不得分。
125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须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批;试采结束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1
不符合规定不得分。
126
回采工作面初次放顶、过地质构造带和工作面收尾等,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
2
查安全技术措施和现场指挥签字表,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27
采区、工作面开采完毕,采后总结存档,并及时报市、县(市)局备案;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永久封闭。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28
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相关规定和作业规程要求。
2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29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规定和作业规程要求。
1
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130
采用综采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7条规定和作业规程要求。
3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掘进工程管理
131
开拓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专门设计和作业规程.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32
开拓掘进巷道执行巷道素描制度。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33
掘进过断层、冒落带、石门揭煤等,须编制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2
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134
巷道贯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掘进区(队)长分班次到现场指挥,至巷道贯通为止.
2
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1分。
采掘工程现场管理
135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2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36
巷道净断面能满足通风、行人、运输的需要:主要运输巷、通风巷净高不低于2米,净断面不小于8平方米,采区巷道净高不低于1。8米,净断面不小于5平方米,薄煤层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0
一处巷道(长度超过5米)断面不符合规定扣10分。
137
采煤工作面安全出口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50条规定和作业规程要求。
4
发现一处问题扣4分。
138
开拓掘进作业场所按规定悬挂施工图板(施工断面图、炮眼布置三视图、避灾路线图和爆破说明书)。
1
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139
掘进巷道内无空帮、空顶现象,严禁空顶作业。
3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40
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有压(戗)柱,小绞车有压(戗)柱或地锚。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41
采煤工作面不得缺梁少柱、支柱完好,不漏液、不自动泄压、无缺损,综采支架不漏液、不串液、不卸载,单体液压支柱初撑力符合规定。
3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最多扣10分。
142
采煤工作面采空区空顶面积超过作业规程规定必须进行强制放顶。
2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43
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
2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44
采煤工作面上下副巷的超前支护和机头机尾安全出口的特殊支护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4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145
采煤工作面实现“三平一直”;支柱迎山有力,不出现连续3根以上迎山不合格.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46
煤仓、溜煤(矸)眼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爆破管理
147
井下爆破材料库设专人看管、位置设置、支护质量、储存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04、305、306条规定。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48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
4
无制度或未执行制度不得分.
149
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其内容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17条要求,爆破工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
1
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单项合计
100
矿井六大系统(100分)
一般规定
150
建立并落实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日常检修和维护制度。
2
制度缺一项扣1分,发现一处其它问题扣0.5分.
151
如实填写各项记录,相关图纸绘制符合要求。
3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监测监控系统
152
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10
发现一处问题扣5分.
153
监测监控系统具备声光报警、甲烷超限断电闭锁、风电闭锁和故障断电闭锁功能.监控系统应具有3个月以上存储、报警 、显示、历史数据查询、数据库备份等功能;系统应具有携卡人员出入井时刻、出入重点区域时刻等监测功能,并具有多个同时进入识别区域的识别卡;系统应具有超员报警、超时报警和超限报警等功能。
10
现场检查和试验,发现一处问题扣10分。
154
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双机热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2
现场检查和试验,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55
安全监测监控设备每月至少调校1次。每7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瓦斯检测仪器1次。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2
查记录、监控系统,发现一处问题扣0。5分。
156
地面主副井绞车房、副井井口、主要通风机房,井下主要硐室、井底车场、掘进工作面等地点安设视频传感器,并能正常运行.
5
一处地点未安设扣3分,一处图像不清扣1分。
157
监控中心配备值班人员,每班至少2人,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人员定位系统
158
人员定位系统满足《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通用技术条件》(AQ6210—2007),定位分站、基站等相关设备应符合相应的标准,运行正常,并与上级管理部门联网。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59
系统具有携卡人员当前信息显示、实时报警、显示、人员轨迹显示、查询、考勤报表、数据备份、自诊断、打印、双向通讯等功能。
2
缺一项功能扣1分。
160
实现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的在线式不间断电源,系统主机应具备双机备份,备机能在5分钟内启动。
1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61
人员出入井口、重点区域出入口、限制区域、紧急避险设施出入口等地点均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该地点的要求;巷道分支处应设置分站,并能满足监测携卡人员出入的要求;下井人员须携带标示卡。
10
发现缺一处分站或一人未携带标示卡扣5分。
压风自救系统
162
矿井必须配备2台以上满足矿井安全生产需要的空气压缩机;并保证不间断供风;空气压缩机应设置在地面,压风管路、供气阀门和压风自救装置安设满足《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第29、30条要求.
8
未按要求安装两台以上空气压缩机或未安设在地面不得分;发现一处压风管路、供气阀门和压风自救装置安设存在问题扣2分。
163
装置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连接牢固、可靠;安装高度合理;不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毫米的现象。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最多扣10分。
164
系统管路规格应按矿井需风量、供风距离、阻力损失等参数计算确定,且主管路直径不小于100毫米,采掘工作面管路直径不小于50毫米.
2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165
主送气管路应装集水放水器。在供气管路与自救装置连接处,要加装开关和汽水分离器。压风自救系统阀门应安装齐全,阀门扳手要在同一方向.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66
压风管路应接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并设置供气阀门,进入避难硐室和救生舱前20米的管路应采取保护措施。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供水施救系统
167
主要运输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面上下付巷、掘进巷道都必须敷设防尘供水管路,并每隔100米安设支管和阀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米设置支管和阀门;在压风自救装置处和供压气阀门附近应安装供水阀门。
8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168
供水管路应接入紧急避险设施,并设置供水阀,水质符合规定,水量和水压应满足需要,接入设施前的20米要采取保护措施。
2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通讯联络系统
169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
3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70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电话安装地点通讯录齐全。
1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71
系统具有双向语音通信、组呼、全呼、查询、录音、人机对话、连续监测、发布紧急通知和危险警报等功能。
2
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72
井下应安装能覆盖所用作业地点的语音广播系统.
5
未安装语音广播系统不得分.
紧急避险系统
173
由具备设计资质的机构进行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和永久避难硐室设计,经过主体企业和煤矿技术负责人逐级批准后,报县(市)管理部门审查,市局备案。
2
发现一处问题不得分。
174
制定按时间节点完成的建设计划,并按照煤安监司办〔2011〕27号和《河南省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体系”验收标准及评分办法》施工建设。
12
查计划、现场进度,2012年5月份前未开始施工不得分;2012年11月份前未定购避难硐室或救生舱配套设备不得分.
单项合计
100
矿井地测防治水(150分)
一般规定
175
必须对井下工程进行闭合导线测量。
2
未进行闭合导线测量不得分.
176
矿井应编制井田水文地质报告,制定防治水专项措施。
2
未编制报告或措施缺乏操作性不得分.
177
煤矿各项采掘工程在设计施工前,地测部门须按规定的时间分别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和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
2
缺一项说明书扣1分。
178
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15万吨/年矿井应至少配备5人,21万吨/年至30万吨/年应至少配备10人,30万吨/年以上应至少配备15人).
6
查证件、工资册、考勤表、探放水报表,人员配备不足不得分.
179
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水害应急救援和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
1
缺一项制度扣0.5分.
180
矿井应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第24、25、26、27、28条要求建立水文观测系统.
8
未按规定建立观测系统或无观测记录不得分,其它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
181
水害预报应包括周分析、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
2
预报表缺少一份扣1分。
182
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2
无方案或检查记录不得分。
183
开采煤层属于带压开采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2
未制定安全措施不得分,无审批扣1分。
184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第13条要求,划分报告由矿总工负责组织审定。
6
未编制报告或者报告编制与实际不符不得分,未经审定扣2分。
185
矿井应编制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4
编制无针对性、操作性及未按规定实施不得分.
186
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充水性图上必须标出老窑和周边矿井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
4
发现一处问题扣2分.
187
矿井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的5种防治水图件和15种基础台帐.
10
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缺少一份台账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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