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入井胶轮车安全管理第1条 胶轮车入井资格(一)防爆胶轮车入井资格:1.必须有国家煤矿安全标志中心颁发的煤矿安全标志证书,即“MA”标志。2.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3.防爆火工品运输胶轮车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火工品运输许可证。4.顺槽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5吨,石门、集中巷用载货防爆胶轮车额定载重不得超过10吨,特种车辆按其安全技术措施执行。(二)其它胶轮车入井资格:1.禁止任何规格型号的三轮车、拖拉机及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的车辆入井。2.胶轮车制动系统必须灵敏可靠,工作制动
2、可采用油刹或气刹或油气混刹,低污染载货胶轮车必须配置可靠的断气刹车、排气制动等安全驻车制动装置,严禁使用手拉或脚踩拉线(杆)驻车制动的胶轮车。3.胶轮车发动机必须为柴油机,具有国家授权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出厂检验合格证。4.所有入井施工作业胶轮车必须有集团公司统一发放的无轨胶轮车入井行驶证。5.载重五吨及以下胶轮车在井下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两年,装载机井下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6.低污染指挥车在井下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三年。7.胶轮车必须完好,最大外形尺寸满足巷道行驶条件,不得更改车辆原有结构。8.装载机必须装设尾气排放净化装置。9.特殊地点使用的额定载重10吨及以上的其它载货胶轮车,必须制定
3、专门安全技术措施,并加装制动降温装置。10.入井胶轮车必须安装车辆识别卡。11.防爆胶轮车必须安装矿用柴油机车安全监控保护装置,监控保护装置必须具备瓦斯超限保护,发动机超温保护,CO超限保护,超速记忆保护,发动机运行时间记忆等功能,保护动作时应自动停机。车辆保护、运行参数记录周期大于7天,并能实时采集。第2条 胶轮车入井许可(一)入井胶轮车必须在使用单位的业务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登记。登记时应出具车辆产品合格证、购车发票(合同)、车辆照片、出厂检验合格证,并交复印件备案存档,填写入井车辆登记表(内容包括名称、型号规格、额定载重或载人、制动方式及型式、外形尺寸、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颜色等),外委队伍还必须出具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二)使用单位将入井车辆登记表和车辆档案在集团公司安全监察局备案,审查合格后统一发放无轨胶轮车入井行驶证和号牌。(三)使用单位应对载货胶轮车进行许可载重核定,对载人胶轮车进行许可载人数量核定,并在车体外标示。(四)无轨胶轮车入井行驶证应注明编号、车辆类型、型号、发动机型号规格及编号、车架编号、额定载重或载人、核定载重或载人、外形尺寸、车辆照片、发证日期。第3条 无核定载重、载人数量、统一标示的车辆,无胶轮车入井行驶证或超过有效期的车辆,禁止入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