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项税额转出到底怎么个转法儿? 导读:进项税额转出怎样转对纳税人最有利?全面推开营改增后,为数不少的纳税人,既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或免税项目,与此相对应的关注比较多的一个问题是,兼用于上述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处理?从进项税额的产生来源看,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姑且称之为长期资产;另一类是货物、劳务和服务,姑且称之为其他进项.对于长期资产,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其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这一点当无异议.而对于兼用于不同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除长期资产以外的其他进项,其进项税额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划分.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外
2、的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29条,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在实际操作中贯彻以上规定,要把握以下三个要点:其一,只有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才需要按照上述公式进行划分.可以明确划分的进项税额,不得按照上述公式计算.那么,什么样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明确划分的?例1建筑业企业当期购进原材料100吨,其中30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老项目,10吨用于免税的境外项目,60吨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非甲供新项目,
3、这种情形就属于可以明确划分,40吨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60吨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例2机械租赁公司当期购进油料100升,其中30升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出租挖机,70升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税的出租挖机,这种情形也属于可以明确划分,30升对应的进项税额转出,70升对应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那么,什么样的进项税额属于无法划分的?一般意义上,可以界定为受益对象不明确的费用性支出,大体上对应于公司总部发生的三类费用,以及生产车间、项目部发生的制造费用.如差旅费中的住宿费、办公用房租金、办公费、低值易耗品、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水费、电费等.其二,公式中不得抵扣的比例,即(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4、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是以销售额为口径计算的,对应于当期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和主表中的销售额,而且是扣除差额项目之前的口径,也就是全额口径.由此带来的一个问题是,在按月作进项税额转出的现实情况下,纳税人某一月或连续几月申报表中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销售额有可能均为零,也就是当期销售额全部为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或免税销售额,公式中不得抵扣的比例就变成了100%,也就是说,对应期间所有的进项税额需要全部转出.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当期所发生的费用毫无疑问的将惠及此后期间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仅仅因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未发生纳税义务,从而在纳税申报表中销售额没有数据,就根据公
5、式计算结果将所有的进项税额机械的转出,显然是不合理的.怎么办,莫急,往下看.其三,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这一条规定的意思是,纳税人按月转出进项税额与按年度转出进项税额有可能会产生差异,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年度终了按照年度数据进行清算,并对差异进行调整.这一条规定,看似解决了上一个问题,可是仔细想想,又有新问题.清算的结果无非两种情况,一是转出转少了,二是转出转多了,转少了要补转,转多了呢?能再转入吗?众所周知,根据我国目前增值税政策,除长期资产进项税额存在转入的可能性外,对于其他业务的进项税额,一旦转出,再也回不来.那怎么办?个人建议:加强增值税的时间管理力度,充分利用发票认证时间,合理规划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保证按照年度数据计算转出金额正确的前提下,尽量降低月度进项税额转出的金额.只能说到这个程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