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检查记录表(自查表)(2016年版)条款检查内容检查 结果检查说明(一)质量检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4.1.11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由施工单位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4.3.3施工单位应按单元评定标准及有关技术标准对水泥、钢筋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单位复核。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4.3.4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有关单位应按有关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施工单位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
2、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做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无出厂合格证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使用于工程中。4.3.5施工单位应按单元评定标准检验工序及单元工程质量,做好书面记录,在自检合格后,填写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表送监理单位复核。监理单位根据抽查资料核定单元(工序)工程质量等级。发现不合格单元(工序)工程,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合格后才能进行后续工程施工。对施工中的质量缺陷应书面记录备案,进行必要的统计分析,并在相应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意见”栏内注明。4.4.5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应由项目法人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后,按照处理
3、方案确定的质量标准,重新进行工程质量评定。(二)验收灌区改造技术规范GB50599-201013.1灌区改造技术规范(GB50599-2010)有1条:对隐蔽工程,必须在施工期间进行验收,并应在合格后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13.2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有1条: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13.3.1 当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应交付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验收工作应相互衔接,不应重复进行。13.3.2枢纽工程导(截)流前,应进行导(截)流验收。13.3.3水库下闸蓄水前,应进行下闸蓄水验收。13.3.4引(调)水工程通水前,应进行通水验收。13.3.5水电站(泵站)每台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填表说明:“检查结果”应逐个条款进行评价,Y表示“符合”,N表示“不符合”,N/A表示“不适用或未检查”。当用N表示时必须同时在“检查说明”中详细描述,同时填写附件作为原始资料。被检查单位(或自查单位)名称: 签字:检查人员: 检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