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公司内部宾馆提供餐饮的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22215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司内部宾馆提供餐饮的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公司内部宾馆提供餐饮的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亲,该文档总共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公司内部宾馆提供餐饮的核算【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宾馆作为公司的一个内设机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因而宾馆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只能通过公司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那么宾馆提供餐饮业务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和纳税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及琼财税函政字19975号中复函,公司内部部门宾馆向公司内部提供招待等服务时,不用计入收入结转营业税。宾馆的核算作为公司的一个内部经营部门应站在公司的角度进行核算。公司核算餐饮及住宿时,应该根据不同情况分开核算,做到账务处理的合规性以及营业税、所得税的

2、合理筹划,规避纳税风险。宾馆招待客人基本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公司内部员工就餐;二是公司因业务关系招待相关的客人;三是公司对外提供的招待餐饮服务;三种情况的核算方法不同,税务处理也不同。具体的操作方法如下:一、公司内部员工就餐公司内部员工就餐属于职工工作餐性质不用计入收入结转营业税。此时可以按照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申报扣除时都必须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账务处理如下:借:劳务成本-宾馆 贷:原材料等借:管理费用(相应部

3、门)等-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 贷:职工薪酬应付职工福利费借: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贷:劳务成本-宾馆二、公司招待与本公司有业务关系及相关客人细则第三条条例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只有发生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才能征收营业税。站在公司的角度,利用公司内部宾馆接待客人,如果宾馆的餐厅招待客人用餐费用是单独列支的,则属于未取得营业收入的,不是有偿提供劳务的应税行为,因而不应征收营业税。招待外来客人的餐费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以按照发生额的60%进行税前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在年终申报所得税时,按照企业所

4、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在税前扣除。另外,对企业凭证的处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能证明真实性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据此,企业可以编制自制凭证入账,自制凭证需要注明招待客人的所在单位、姓名、日期以及招待的时间等。账务处理如下: 借:劳务成本-宾馆贷:原材料等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贷:劳务成本-宾馆三、公司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公司对外提供餐饮服务,按照营业税的规定交纳营业税。账务处理如下:借:劳务成本-宾馆贷:原材料借:现金(银行存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宾馆的餐饮服务情况较为复杂,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合理做好纳税筹划,规避纳税风险,应将各种情况分开核算,处理好会计核算和纳税管理。

展开阅读全文
部分上传会员的收益排行 01、路***(¥15400+),02、曲****(¥15300+),
03、wei****016(¥13200+),04、大***流(¥12600+),
05、Fis****915(¥4200+),06、h****i(¥4100+),
07、Q**(¥3400+),08、自******点(¥2400+),
09、h*****x(¥1400+),10、c****e(¥1100+),
11、be*****ha(¥800+),12、13********8(¥800+)。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百度文库年卡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