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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21844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4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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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运维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关联企业之间的特许权使用费交易的税务合规难度非常大,应引起企业的格外重视,规避可能面临的特别纳税调整税务风险。在实务中,如何判定企业的涉外合同标的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畴,是税务机关实施相关反避税调查工作的关键。A公司是全球知名工业制造企业B集团的境内子公司,每年向B集团在C国设立的系统运维公司缴纳管理费用。在A公司提供的与系统运维公司的合同中,明确了该笔管理费主要用于增强系统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全球广域网建设,对系统开展日常升级,以及增强系统稳定性能等方面。合同同时声明,合同中不存在被许可的专有技术,A公

2、司并不获得系统的所有权。从合同内容来看,表面上,系统运维公司的确对A公司提供了各项技术和管理服务,应属于劳务服务的范畴,且系统运维公司未在我国形成常设机构。按照我国与C国的税收协定,应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笔者与A公司财务人员交流时发现,该笔管理费用具有很强的周期性,即在未来的每个年度,A公司都应定期向该系统运维公司缴纳该笔费用。同时,该笔管理费用名义上是提供系统维护的服务,实质上却没有对A公司提供具体的服务。合同列明的服务项目,都属于该系统运维公司维护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支出。值得注意的是,系统运维公司为A公司提供的系统,主要功能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全球沟通平台、资产管理及工具应用。从实质上看,A

3、公司拥有对该系统的使用权,可以通过该系统获取系统内所包含的商业信息。由于该系统仅供集团内部成员使用,且包含集团内部具有商业价值的信息或秘密,所以其内涵具有排他性和保密性要求。根据上述疑点,税务人员认为,该笔管理费用很有可能属于特许权使用费。为此,税务人员查询了中国与C国的税收协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07号)以及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注释,发现OECD范本注释和现行法规对上述运维费用的性质有明确的规定。国税函2009507号第三条规定,与专有技术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一般涉及技术许可方同意将其未公开的技术许可给另一方,使另一方能

4、自由使用,技术许可方通常不亲自参与技术受让方对被许可技术的具体实施,并且不保证实施的结果。被许可的技术通常已经存在,但也包括应技术受让方的需求而研发后,许可使用并在合同中列有保密等使用限制的技术。OECD范本注释第十二条规定,在支付报酬是为了取得使用这种程序的权利的情况下,为获得部分版权而发生的支付将表现为一种特许权使用费。根据以上条款,税务人员认为,如果将该笔费用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关键是确认该费用的性质是为了能够使用该系统而支付的授权费用,还是接受了系统运维公司的具体服务而支付的服务费用。在后期与A公司的沟通中,税务人员重点与A公司就该笔费用的内涵展开讨论,并讲解相关政策。A公司最终认可了税务机关对该笔费用性质的判定结果,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实行源泉扣缴。在本案中,税务人员以国内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为主,以国内同类案例为辅,以OECD范本注释为参照的思路作出了判定。笔者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国际税收人员应通过自主学习国内外的国际税收知识,积累相关的税务判定和司法案例,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来应对企业形式多样的合同内容与交易形式,并作出合理、合法的税务判定。同时,税务机关在对日常源泉扣缴的判定工作中,应对企业的交易实质作出判断,如果非居民企业获得收入实质属于消极所得的性质,就应该加强对合同的审核,确定交易实质,结合税收协定作出最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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