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出售固定资产怎样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出售固定资产是资产剥离的一种,是指仅出售公司的部分厂房场地、设备等固定资产、与生产某一产品相关的全部机器设备等出售给其他公司。那么出售固定资产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呢?请往下看!一、出售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1、将卖出的固定资产从账面转出2、出售取得的收入3、如果出售时涉及税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
2、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4、结转固定资产清理1)如果为清理为净收益2)如果清理为净损失二、出售固定资产税率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1、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
3、增值税专用发票。2、纳税人应在发生上述简易征收事项的当期,按要求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1行“3%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同时将减征部分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第4行“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第2列“本期发生额”。3、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4、国税函200990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文件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