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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房屋修缮工程造价中税金标准的通知
京造修【2012】3号
各有关单位:
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间接费及其他费用定额》中的3.4%税金标准,是按照现行文件的有关规定,以营业税为基础,分别计算了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1】72号)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营业税的2%,因此,需对原税金标准中的教育费附加进行调整,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规定的标准,将原一个档次的税金标准分开设置为三个档次(详见附表)。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执行《房屋修缮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DB11/T 638-2009)和2005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的工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2012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以后开工的工程,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但对于完工后已办完结算的工程,税金不做调整。
(二)2012年1月1日仍在施的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核实工程量,已完工程量执行原税金标准,未完工程量执行调整后的税金标准。
(三)2012年1月1日以前已完工的工程,仍执行原税金标准。
二、房屋修缮工程的纳税标准按照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房屋修缮工程税金计取标准
附表:
标准
分 区
城市维护
建设税标准
调整前
税金标准
调整后
税金标准
市区区域
7%
3.4%
3.48%
县城、镇
5%
3.4%
3.41%
其它区域
1%
3.4%
3.28%
注明: 城市维护建设税标准对应的区域详见《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细则》中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二0一二年六月九日
抄送: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人民银行、市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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