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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鸢飞大酒店有限公司
考勤及休假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考勤管理,规范员工出勤及休假,建立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鸢飞大酒店各部门员工。
三、职责
(一)行政人事部门:负责酒店各部门员工的出勤及休假等管理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所在部门员工的出勤及休假等管理工作,并在不违背本制度原则的前提下,制订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权限范围内假期的审核、审批,负责监督本部门员工出勤情况,并审核本部门每月考勤表,于每月26日交至行政人事部。
四、内容
(一)出勤
1.酒店各岗位原则上执行每天7.5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40小时工时制。
2.班次:原则上酒店根据工作性质进行班次的划分,对于后勤职能部门执行定时工作制,一线服务部门及保障部门可执行倒班工作制,具体班次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和备案,报酒店负责人审批。
3.员工必须按所在部门编排的班次,按时上、下班,并在部门内签到、签退。员工上、下班时间应以本人在部门实际签到(退)时间或部门统一点名时间为准。
(二)考勤类别
1.迟到:未请假或未经批准,在规定时间未到岗者即为迟到。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提前离岗即为早退。
3.旷工:在规定的到岗时间无故不到岗或未经批准而不到岗超过1小时即为旷工;
(1)迟到、早退超过1小时即为旷工半天,超过2小时即为旷工1天。
(2)迟到、早退未超过1小时的,二者累计每3次记为旷工1天。
4.加班: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因工作需要继续工作,并有批准的加班审批单的称为加班;由加班人员填写《加班审批单》,写明加班事由、时间等,核准后认定为加班。未经批准擅自延长工作时间或班后无故逗留在工作场所的时间不得视为加班加点时间。原则上应在当月空闲时间安排补休,无法补休的发放加班费。
5.休班:酒店各岗位原则上每周休班一天,根据当月度周日的天数确定当月休班的天数。
(1)后勤部门人员原则上安排在周六和周日轮休。
(2)一线人员根据月初部门的排班计划休班,上级主管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休班时间;员工如拟调整休班时间需报经直接上级审核同意。
(三)各类假期的规定及审批
1.法定假日
法定假日名称
放假天数
放假时间
元旦
1天
1月1日
春节
3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清明节
1天
清明当日
劳动节
1天
5月1日
端午节
1天
农历五月初五
中秋节
1天
农历八月十五
国庆节
3天
10月1日、2日、3日
全年合计
11天
因工作需要员工拟于法定节假日上班的,需由各部门负责人提报加班申请单,并经行政人事部和酒店负责人OA批准,行政人事部将据此做为发放员工三薪的凭证。
2.病假
(1)请病假1天以上者,须持有指定医院病假证明,并出具当日就医病历等相关证明,须加盖医院公章有效。
A.指定医院包括但不限于潍坊市人民医院、解放军八十九医院、潍坊市中医院、潍坊第二人民医院等。
B.医疗期: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的,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员工按本人实际工作年限和本公司工作年限,每年给予3个月到12个月的医疗期。
a.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年限5年以下的最多3个月,5年以上的最多6个月。
b.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年限5年以下的最多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最多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最多12个月。
c.医疗期为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医疗期为12个月的按18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d.患癌症、精神病和瘫痪等特殊疾病的,医疗期最长为24个月。
e.进我公司之前的工作年限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累计时间计算。
(2)女员工自怀孕后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病假,自动视为产前假。
3.事假
(1)须至少提前1天申请;原则上事假连续不得超过7天,全年累计不能超过30天。
(2)凡事先未履行事假审批手续的或提出休假申请未批准的,按旷工处理。
4.婚假
(1)员工达到法定结婚要求的,享受婚假3天(须附有结婚证复印件)。
(2)合同工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夫妻双方均具备晚婚条件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4天,共计17天;不是初婚的,共享有婚假3天。
(3)婚假须提前7天申请,并一次请毕。
5.丧假
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及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可享受丧假1天。
6.工伤假
工伤假认定及待遇按集团公司《工伤事故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7.产假
(1)产假休假办法及产假期间待遇按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执行。
(2)女员工产假为90天。难产或剖腹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子女,增加产假15天。持有二胎生育证的员工,产假为90天。
(3)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零3个月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60天。
8.产前假
(1)有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产前假:
A.妊娠反应强烈或身体不适,无法正常工作的;
B.自怀孕后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病假,自动视为产前假。
C.面客员工怀孕6个月及以上不适宜在岗位上工作的;
D.后勤员工怀孕满7个月及以上不适宜在岗位上工作的;
(2)员工本人提前7天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经部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审批,进行必要的工作交接后休假。
9.产后假
(1)员工产假期满须到行政人事部报到,逾期不报到的按旷工计算;
(2)原则上不允许产假后请假,确有特殊情况,须提前2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可准予休产后假,时间最长至孩子1周岁。对于未批准休产后假而未出勤的员工,行政人事部做好考勤记录后按旷工处理。
(3)产后假上岗且孩子不满1周岁的女员工,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包含往返途时间计1个小时,可以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4)岗位安置计划
A.为确保女员工产假后的岗位有所保障,行政人事部须制定产假期满员工的岗位安置滚动计划,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B.安置原则:原则上回原部门工作,尽可能保证同级别、同岗位。
C.各部门确实无岗时,由行政人事部在7个工作日内,沟通或搜集集团公司各单元需招聘的岗位,并给予推荐。
10.护理假
公司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时,可申请7天的护理假,并附子女出生证明。
11.计划生育假
(1)因计划生育所需假期,凭医院证明,经计划生育管理员、行政人事部审核批准后,按集团公司《计划生育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2)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3天,取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
(3)流产:已婚未育或持有二胎生育证怀孕后流产的员工,流产假为:怀孕不满2个月的为15天,满2个月不满3个月的为20天,满3个月不满4个月的为30天,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的为42天,流产后应持医院出具的流产证明复印件及审批单交所在部门。
已生一个子女的怀孕(持有二胎生育证的除外)应及时流产:已落实节育措施流产的按病假处理,不落实节育措施流产的按事假处理。
12.探亲假
(1)享受探亲假范围及休假天数(按入司的实际年限计算):
类 别
年 次
假期
未婚
探父母
1年1次
20天
已婚
探配偶
1年1次
30天
探父母
4年1次
20天
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周年以上的已婚员工,若夫妇分居不在同一省内,新婚后与配偶分居两地的满一年后享受探亲假。每年可享受探望配偶假30天;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周年以上的未婚员工,若父母双方都在省外,每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20天;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周年以上的已婚员工若父母双方都在省外的,每4年可享受探望父母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享受探亲假的员工公司适当给予路程假:单程时间在24小时--48小时的,给予往返2天的路程假,单程时间在48小时及以上的,给予往返4天的路程假。
(3)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即探亲假期间内的公休假不再安排补休。
(4)探亲假往返路费报销原则
A.符合规定范围内的车、船费实报实销,包括火车车票、动车组二等座车票、轮船票,如不通火车的,按普通长途汽车标准报销。
B.探亲假路程标准:起点为潍坊,终点为探亲地所在的县级市,其中,终点探亲地由地级市到县级市的火车票、汽车票或者轮船票也可予以报销。
(5)探亲假须提前7天申请,并按请假流程报审。
13.公民事务假
(1)事务假包括:公民行使选举权、法庭出庭作证、审判特聘陪审员、司法调查协助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其组织所举办的各种活动等。
(2)公民事务假时间以组织人或主持单位的通告时间为准,根据实际需要增加路途时间:单程时间在24小时~48小时的,给予往返2天的路程假,单程时间在48小时及以上的,给予往返4天的路程假。
14.公民善行假
(1)善行假包括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突发性灾害的救助等。
(2)为鼓励员工的此类行为,只要有确凿的证明证实员工因善行事务而耽误了到岗上班时间,可由隔级上级核准,报行政人事部备案,记入善行假。
15.带薪休假
(1)享受带薪休假条件:
A.各部门员工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带薪休假:
a.在公司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含试用期)的员工;其中,每年度截止到1月25日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当年度不享有带薪休假;
b.上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且无旷工现象。
B.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
a.上年度职工请事假累计30天及以上;
b.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c.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d.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上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C.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带薪休假的假期。
D.产前假、产后假不属公假,产前假计入病假、产后假计入事假。
(2)带薪休假天数:
A.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最多不超过15天。
B.计算办法:累计工作时间=在我司连续工作时间(按年度计算)+来我司工作前缴纳保险的累计时间。
A.1996年之前的工作时间,按照员工外部档案中工作信息统计。
B.1996年到来我司工作之前的工作时间:按照员工本人保险缴纳时间确定。
C.退伍军人服役期间,计入工作时间。
D.员工在我司之前的工作时间,按照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累计时间计算工作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 。计算办法:按累计满整年计算,例如:缴纳保险时间11个月的不计工作时间,缴纳保险时间2年9个月的计2年工作时间。
(3)带薪休假审批:
A.审核:每年1月份,由行政人事部审核本年度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员工及休假天数,汇总制作《20 年度带薪休假人员汇总表》,并报酒店负责人批准后,于每年的1月25日公示一次。
B.申请:符合带薪休假条件的员工,根据个人需要及工作状况,提前15天提出申请,填写《请假申请表》,按请休假程序办理。
(4)带薪休假属公司福利,允许在年度内适当调整(可拆零或替代病事假),年度内不休视为主动放弃。
(5)员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收入(含工资、月度考核奖金及阶段性激励奖金和超额奖金等)。
16.以上假期(除法定假日)的申请,请假人员须填写《请假申请单》报批。
(四)员工考勤报告规定
1.各部门考勤员应在每月26日将本部门员工的考勤情况进行汇总初审,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核准后,将《月份考勤记录表》及原始单据,并于每月26日交至行政人事部。考勤记录存档时间至少2年。
2.员工考勤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应在2日内如实地报告行政人事部,对员工违反考勤制度或管理人员在工作中不负责任,甚至弄虚作假的情况,一经查实,将按《潍坊鸢飞大酒店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及员工奖惩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3.各部门负责人须及时掌握所属员工的出勤情况,对无故缺勤人员,应在2日内上报行政人事部,因报告不及时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将追究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附则
(一)本制度例外权限的审批部门/人:总部人事部门、集团公司总裁;
(二)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定由行政人事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六、相关/支持文件
鸢飞大酒店《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及员工奖惩条例》;
七、附录
附录A:《请假申请表》;
附录B:《假期批准权限》;
附录C:《假期种类及期限》;
附录D:《月份考勤记录表》;
附录E:《加班审批单》;
附录F:《20 年度带薪休假人员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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