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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管道施工图设计说明.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210893 上传时间:2024-05-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6.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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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给水管道施工图设计说明 一、设计依据 1、业主的设计委托书和双方签署的设计合同; 2、业主提供的地形图。 3、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设计院已完成的初步设计。 二、采用技术标准、规范 1、《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2、《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3、《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2008); 4、《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1-90); 5、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法规。 三、工程设计概况 八一路给水管管径为DN600,北接门背街已建DN600给水管,南接西环路,沿西侧人行道敷设。 西环路给水管管径为DN600,北接八一路DN600给水管,南接南环路DN200给水管,沿西环路东侧敷设。 民主路给水管管径为DN200和DN100,北接门背街已建DN600给水管,沿民主路路边敷设。 龙山路给水管管径为DN300,北接西环路DN600给水管,南接龙都路DN300给水管,沿东侧人行道敷设。 龙都路给水管管径为DN300,西接西环路DN600给水管,东接马家湾至龙门街DN400给水管,沿北侧人行道敷设。 建设南路给水管管径为DN200,北接马家湾至龙门街DN400给水管,南接龙都路DN300给水管,沿东侧人行道敷设。 铁石路给水管管径为DN200,北接龙都路DN300给水管,南接西环路DN600给水管,沿西侧人行道敷设。 丝绸路给水管管径为DN200,北接龙都路DN300给水管,南接中兴路DN200给水管, 沿西侧人行道敷设。 中兴路给水管管径为DN200,东接西环路DN600给水管,西接中南路已建DN600给水管,其中节点J-1~J-22沿北侧人行道敷设,J-23~J-37沿南侧人行道敷设。 南环路给水管管径为DN200,东接西环路DN600给水管,西接龙门街DN400给水管和白龙大道DN250给水管,沿北侧人行道敷设。 四、管材、接口形式、管道基础及管道防腐 1、管材 本工程采用球墨铸铁管;过桥、过街、穿越地下障碍等采用钢管。 2、管道接口 钢管采用焊接接口;球墨铸铁管采用T型橡胶圈柔性接口。 3、管道基础 在管基土质情况较好,地下水位低于管底的地段钢管及铸铁管采用素土基础,管道铺设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上, 铸铁管采用砂基础,砂垫层厚200mm。 管基在岩石地段采用砂基础,砂垫层厚200mm。 管基在回填土地段,超挖500mm,管基的密实度要求达到路基密实度后(95%),垫砂200mm厚。 当位于淤泥或地下水位多且地下水位高的地段时,应换填300mm碎石,再铺200mm厚砂敷管。 4、管道防腐 球墨铸铁管内外部均需防腐,其内部防腐采用水泥砂浆防腐,并已在制造厂内完成。 埋地钢管及管件内防腐采用IPN8710-2B防腐底漆一道, IPN8710-2B防腐面漆二道,其干膜厚度应 130um,钢管及管件外防腐采用IPN8710-1防腐底漆两道,脱脂玻璃布两层,IPN8710-3厚浆型面漆三道,漆干膜厚度 500um, 防腐漆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应按厂家要求。 五、附属构件 1、给水管道上的分支管道上设控制阀门,直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设置控制阀门。管线最高 点设排气阀,最低点设排泥阀,具体位置详见平面图。 2、给水管道上的控制阀门、排气及排泥阀等均作检查井及井盖,控制蝶阀检查井作法详见标准图集07MS101-2/24,控制闸阀检查井作法详见标准图集07MS101-2/14。 3、给水管道上每隔100m左右设置室外消火栓,具体位置详见平面图。 4、管道在转角处应设置支墩,其具体作法详见标准图集03SS505。 六、管道施工 1、管道放线 本工程给水管道放线均按转角点坐标放线,转角点坐标点为主线管道轴线投影转折点。 2、现场复核 本工程设计要求在施工放线时复核管廊位置地形状况、接水点的位置、断面尺寸等,若与设计有不符之处,必须立即通知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3、沟槽开挖: (1)沟槽槽底最小宽度应根据土质条件、沟槽断面形式及深度确定。 (2)当沟槽挖深较大时,应合理分层开挖 。人工开挖,槽深超过3米放坡开槽时,层间留台宽度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0.5m;机械挖槽时,按机械性能确定。 (3)人工挖槽时,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米,且距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 (4)开挖沟槽时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 (5)沟槽开挖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扰动天然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 b、沟槽开挖槽壁平整,沟槽开挖边坡应有一定的坡度以保证施工安全。沟槽开挖边坡最陡值根据不同土质按1:0.1~1.5控制(放坡系数按《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相关内容执行),如果现场条件不允许,必须采取加支撑等措施。 c、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的一半; (6)对于填方地段,须在填方进行至管顶标高1.0m之上后方可开挖管道沟槽,填方应按道路路基要求进行。 4、沟槽回填: (1) 管道施工完毕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回填要求分层压实、对称均匀回填。回填材料及压实度必须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相关规定。管区(沟槽底至管顶以上1.0m范围内)禁止采用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进行回填。管顶严禁使用重锤夯实。 (2)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米;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 (3)沟槽底至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不得含有有机物、冻土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严禁石块等硬物直接接触管道。 (4)回填土的每层虚铺厚度、压实遍数,应按采用的压实工具、含水量和要求的压实度,经现场试验确定; (5)当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顶以上应有一定厚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经计算确定。 (6)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其它部位回填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7)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应符合以下规定: a、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b、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50cm范围内,应采用轻夯压实,管道两侧压实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cm; c、压实时,管道与基础间三角区应填实。压实时,管道两侧应对称进行,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d、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接梯形,且不得漏夯。 e、采用木夯、蛙式夯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碾压重叠宽度不得小于20cm。 f、管道沟槽位于路基范围内时,管顶以上25cm范围内回填土表层压实度不应小于87%;对铸铁圆形管道,其它部位压实度不应小于90%,对钢制管道其它部位压实度不应小于95%。 g、管道覆土较浅时,管道的承载力较低,压实工具的荷载较大,或回填达不到要求的压实度时,应与设计单位协商,采取加固管道的措施。 5、试压消毒 施工完毕后必须严格按照规范对管道进行水压试验及冲洗消毒。严禁用阀门作试压件。 管道试压前应充分浸泡,有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48小时,无水泥砂浆衬里不少于24小时。 水压试验长度不宜大于1000米,水压试验压力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97)表10.2.10之规定。 管材种类 工作压力P(MP) 实验压力(MP) 钢管 P P+0.5且不应小于0.9 球墨铸铁管 ≤0.5 2P >0.5 P+0.5 管道分段试压合格后应对整条管道进行冲洗消毒。冲洗水应清洁,冲洗流速应大于1m/s,直至冲洗排放水与进水浊度一致。 管道冲洗后应进行含氯水浸泡消毒,用有效氯浓度不低于20mg/l的清洁水浸泡24小时后,水质化验合格为止。 6、验收 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工程管理相关法规、规定程序进行。需要设计单位参加验收的分部工程,应在该分部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后,下道工序未进行之前及时通知设计单位。验收前施工单位应事先准备好必须的相关图表等技术资料,并有业主代表、监理、质监及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进行。 七、施工注意事项 1、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防止或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2、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确保其不受损伤且不影响其正常使用,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进一步落实保护和处理措施。 3、施工单位在进行土石方工程时,应注意按规范要求进行合理支护、分层开挖。对于需设支撑的工程,应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以免槽壁失稳出现塌方,影响施工,甚至造成人身安全事故。 4、管道水压试验管段内不得采用阀门做堵板,不得有消火栓等附件;水压试验过程中,后背顶撑、管道两端严禁站人;管道升压时,管段内气体应排除,升高过程中发现弹簧压力表摆动不稳且升压较慢时,应重新排气后再升压。 5、管道冲洗时应保证排水管路畅通安全。 6、管道施工如遇地下水时应作好排水措施,当管道未具备抗渗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7、钢管上严禁开方孔,焊缝及零件处严禁开孔。 8、本工程为管网改造工程,管网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边现状管网,必要时需对现状管网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不能对现状管网造成破坏。 八、其它 1、本图中除管径以毫米计外,其它均以米计。 2、本说明及设计图说未特别予以说明的内容,均应遵照相关施工规范及各种专业、行业技术规范、标准进行。 3、施工中发现问题,或设计资料之间、设计与现场情况之间有不符之处,应及时通知设计单位,以会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质监等部门共同研究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施工单位不得擅自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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