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冷冻机房造价谈判会议纪要;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6.图纸;7.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按照施工图纸及图纸说明中要求的标准规
范执行。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7日内提供施工 图肆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王晓江 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资料管理、现场管理、工程主体单位之间的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暂停施工、图纸变更、技术 签证、经济签证。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吕汉亭 职务: 工程师
职权: 现场管理、组织协调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种关系,批准监理工 程师暂停施工和经济技术签证。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5、项目经理
姓名: 赵军文 职务: 项目经理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
⑵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已具备
⑶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已开通
⑷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将上述资料以书
面形式提供承包人
⑸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应于开工前办理完上述资料,费用由承包人自理。
⑹ 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3天内提供
⑺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3天由发包人组织进行
⑻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
⑼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6.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⑵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应每月18日前向工程师提供当月工程进度统计表(四份)和下月计划,每周一向工程师提供周计划。 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 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⑶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须确保所有临时设备、设施在施工期间须满足施工和安全使用要求,并达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对施工现场规定的要求,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中。
⑷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
⑸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5天内,应负责按喀什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成各项报批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
⑹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完工程成品在未竣工验收移交给发包人前,均应由承包方妥善保管,承包人对其防盗、防损、防潮等负责,费用自理。竣工验收合格后,须完整移交给发包人,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⑺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在投标之前,应在勘察设计资料的基础上,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领近建筑物、名树名木等作进一步的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投标报价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应当认为,承包人的投标书中包含现场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不明和保护领近建筑物、构筑物、名树名木等对施工影响及费用增加带来的风险。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保持整个施工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竣工使用状态,且承包人应从与交接证书相关的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人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及临时占用场地内的余土、垃圾、办公及生活临时设施拆除;门窗、玻璃、地面擦扫干净;厕所、厨房的排水和给水管道清理干净、畅通等,做到工完场清,并承担所需的费用。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地下管线的勘探:在开始任何基础工程开挖、钻孔等作业前,承包人须对作业点的地下管线进行勘察,以探明施工部位是否存在地下管线,勘察的结果报告应报工程师批准。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进行有效的勘察而误导施工,并导致任何管线的破坏,则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并自费进行管线修复。如果根据勘察结果,承包人认为施工部位存在地下管线,应采取人工开挖或其他适当的方法,进一步探明管线的类型,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咨询和查询,并努力寻找管线的所有者。以上勘察、采取特殊方法进一步探明以及咨询、查询等工作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应认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书的有关项目的报价当中。(b)地下管线的保护:对于已探明的地下管线,承包人应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保护,以防止施工对管线的损害,该保护方案应事先取的管线所属部门的同意并取得工程师的批准。但该同意和批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并应认为已含在投标报价书的有关项目的报价当中。(c)地上地下管线的保护费用:承包人按照第(b)条实施的地下管线保护工作及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并应认为已经包含在报价当中。如果由于采取的方案不当,或承包人的施工不当导致地下管线的破坏,其责任应由承包人承担,并应由承包人自费立即对管线进行修复。(d)赶工: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内容。必要时应组织3班轮班作业,当发包人认为有必要再次赶工时,承包人必须调整施工计划,增加人、机、料赶工,保证赶工期并不再索取任何费用。所发生的赶工费应认为已摊入投标报价书相关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e)承包人应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械,确保不因施工原因造成安全隐患及事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七天内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自承包人提交之日起5日内
8.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若因发包 人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则工期顺延;除此之外,工期延误执行本合同专用条款35.2条。
四、质量与验收
10、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0.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执行通用条款
11、工程试车
11.1试车费用的承担: 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试车按现行国家验收规范 要求的内容,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五、安全施工
执行通用条款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2本合同价款采用 (1) 方式确定。
⑴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按谈判时的施工图纸施工。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 按自治区文件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⑵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⑶ 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12.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和经济签证,暂定材料价可予以调整,其调整方式按投标确定的最终取费,单价等执行。
13、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合同签订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预付款总额的30%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当工程款累计支付60%时按比例逐月扣工程预付款(不含暂定费用),第一次扣回5%,付至90%时停付,待结算完成后付至95%,余5%为保修金。
14、工程量确认
14.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承包人每月18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表
15、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应在每个月末之前,按发包人及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工程师提交统计报表,一式六份,详细说明承包人已完工程量及工程进度情况。
七、材料设备供应
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6.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⑵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⑶ 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⑷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⑸ 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⑹ 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16.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1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7、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8条、招标文件及补疑书、投标承诺、投标书及其附件执行;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地质量证明、产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检验类别为定期检验,检验项目为全项,检验依据为国家标准,必须提供1份)、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所有的材料设备进场前,先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并提前通知发包人确定;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并依据国家标准检验过的优等品;4、承
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5、承包人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必须返工,并且向发包人承担该材料设备预算价5倍的违约金;6、无预算价及招标补疑书中暂定价格的材料设备,若不通过发包人、监理工程师进行招标或询价,承包人就自行采购,价格均由发包人定价。
八、工程变更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合同通用条款执行
18、竣工验收
18.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提供竣工图肆套,工程技术资料肆套。
18.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19、违约
19.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喀什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
19.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按招标文件的阶段工期目标及总工期按时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为:每延迟一天,承包人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以此类推,无上限;发包人可从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顶违约金。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完成工程的责任和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分项工程质量缺陷或不合格之处负责,并自费进行修复,直至合格并向发包人支付 合同价款0.05% 的违约金。如主体验收一次性验收不合格,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的违约金。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0、争议
2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
⑴ 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⑵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1.工程分包
21.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发包人严禁本工程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 /
22.不可抗力
22.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
23.保险
23.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 发包人投保内容: 无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无
⑵ 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本合同通用条款,费用自理。
24.担保
24.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⑴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 /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银行担保或现金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 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承包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天内, 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按合同条款规定的履约担保形式和额度,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为6.2万元。
25.合同份数
25.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共16份(壹拾陆份),发包人14份,承包人2份。
26.补充条款
/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 称
建设
规模
建设面积
(平方米)
结
构
层
数
跨
度
(米)
设备安装
内 容
工程
造价
(元)
开工
日期
竣工
日期
冷冻机房工程
230.00
框架
一
2008
5.20
2008
8.20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
号
材料设备
品 种
规格
型号
单
位
数
量
单
价
质量
等级
供应
时间
送达
地点
备注
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新疆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新疆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证 喀什国际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冷冻机房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等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
1、土建工程为 2 年,屋面防水工程为 5 年;
2、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2 ;
3、供热及供冷为 2 个采暖期及供期;
4、室外的上下水和小区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为 2 年;
5、其他约定:
/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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