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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这个公式你真会了?(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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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这个公式你真会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营改增这个公式你真会了?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那么该公式该如何理解和计算呢? 例:某公司2016年6月共有三个项目,其中甲项目采用简易计税方法,乙项目和丙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当月购进100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其中用于丙项目的材料为400万元,用于甲项目和乙项目的原材料无法准确划分清楚。已知6月份甲项目取得收入400万元,乙项目取得收入600万元,丙项目取得收入500万元。(假设购进原材料进项税率17%,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一般计税方法税率为11%,各项目取得的收入都是含税收入。)问:6月份该公司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万元呢? 错误算法一: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400÷(400+600+500)=18.13万元。 错误算法二:首先把各项收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然后再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中,甲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400÷(1+3%)=388.35万元;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600÷(1+11%)=540.54万元;丙项目六月不含税收入=500÷(1+11%)=450.45万元。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450.45)=19.15万元。 分析(懒人可以直接看最后结论):要正确理解上述公式,就要明确两点:首先,公式中分子分母究竟是含税销售额还是不含税销售额;其次,分母中的销售额是指企业当月所有的销售额还是仅指对应于不能划分的项目的销售额。 对于问题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29号)规定,纳税人在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对其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得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 从总局批复意思来看,对于免税项目收入是不得换算,另一层意思是,对于非免税的一般性收入,应当可以按不含税收入进行换算。 因此,对于公式中的分子与分母应按不含税销售额换算,同时如果涉及的是免税收入,则对免税收入不需要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对于问题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但是《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公式,其分子“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和“非应税项目营业额”以及分母中“当月全部销售额”中与分子相对应的销售额、营业额,均为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免税货物的销售收入额和经营非应税项目的营业收入额,不再进行不含税收入的换算和剔减销项税额。 也就是说,公式中分母中的全部销售额仅是指对应于无法划分的免税和非应税项目销售额,而不包含能够划分进项税额所对应的销售额。 结论:所以,综合上述两个文件,对于开始时的案例,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400×17%×388.35÷(388.35+540.54)=28.43万元。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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