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 文本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强化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城市形象和城市环境的协调,构建和谐社会宜居环境,提高户外广告整体质量和水平,促进宣城市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特编制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 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5)《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
(6)《城市容貌标准(GB 50449-2008)》;
(7)《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8)《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9)《宣城市近期建设规划》(2011-2015);
(10)《宣城市城市容貌标准》;
(11)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3条 规划范围
本规划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宣城中心城区总体规划范围,总建设用地面积约65平方公里。
第4条 规划内容
本规划包括户外广告设施及招牌标识。
第5条 指导思想
运用城市设计理念,对宣城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合理布局,使户外广告设置与城市环境景观协调发展;正确引导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为美化城市景观服务,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第6条 规划原则
(1)整体性原则;
(2)差异性原则;
(3)方便管理的原则;
(4)科技与人文相结合的原则;
(5)地方性原则;
(6)可操作性原则;
(7)安全性原则;
(8)广告照明与城市夜景观相结合的原则。
第7条 规划目标
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与管理,合理布局户外广告,提高城市户外广告的档次和标准,促进城市景观整洁、美观,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形成“特色鲜明、分区合理、重点突出、和谐安全”的户外广告体系,突出户外广告风格、品位,展示城市文化、城市特色。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第8条 规划期限
规划期限为2012年—2020年,其中近期为2012年—2014年,中远期为2015年-2020年,重点突出近期规划。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第9条 本次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及附件(说明书)组成。
第2章 规划总体布局
第10条 规划总体构想
根据宣城城市发展状况,结合宣城地理环境及人文环境,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设置总体构想应体现 “总量控制、合理分区、特色鲜明、美观和谐”的规划理念,形成具有宣城市独特地域文化特色、布局合理、疏密有致、富于节奏韵律感,具有艺术氛围和与城市环境相协调的城市户外广告体系。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第11条 规划总体布局
宣城市中心城区按照“一城、三片区”的城市空间结构体系对户外广告设置总体布局。“一城”是指主城区(包含高教园区、夏渡组团),“三片区”是指北部片区、西部片区以及东部片区(由双桥、宣州工业园区东区组成),主城区与三片区以绿色空间相隔离。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规划总体布局以主城区为城市核心,以北部片区、西部片区及东部片区为分中心;以广告形式统一的城市快速干道、高速公路及国道与广告形式整洁有序的城市主干道为主要轴线,以广告形式整洁靓丽的各城市窗口地区与广告形式丰富多样的商业区为重要节点,以城市绿地、山体、公园、江河、湖泊为户外广告禁止设置区域,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对户外广告进行合理布局,从而形成设置规范、数量合理、整洁有序,既有利于城市景观又有利于传递商品信息的户外广告体系,使户外广告和谐的融入城市景观之中。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第3章 户外广告分类设置标准
第12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分类
结合宣城市城市状况,将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划分为四类控制区:
(1)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
(2)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
(3)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设置区;
(4)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展示区。
第13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分类设置规定
(1)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
禁止设置除标识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2)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
可设置标识、建筑附着式广告,严格控制落地式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
(3)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设置区
可设置标识、建筑附着式广告及落地式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应疏密结合,达到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融合。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及地域文化特色。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
(4)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展示区
可设置各种类型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户外广告设置应当体现繁荣、靓丽、恢宏、协调的风格;可以在不影响建筑造型及整体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利用建(构)筑物及其它户外空间设置户外广告,并适当体现灵活性和多样性;运用丰富多样的广告设置形式和设计手法,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兼顾白天与夜晚的效果,烘托商业地区繁华、协调的城市特色。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
第14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区分布
(1)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
行政办公用地(A1);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外事用地(A8);宗教设施用地(A9);公园绿地(G1);军事用地(H41);安保用地(H42);水域(E1)。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
(2)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
图书展览设施用地(A21);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2);高等院校用地(A31);中等专业学校用地(A32);中小学用地(A33);特殊教育用地(A34);科研用地(A35);医院用地(A51);卫生防疫用地(A52);特殊医疗用地(A53);其它医疗卫生用地(A59);住宅用地(R11、R21、R31);服务设施用地(R12、R22、R32);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防护绿地(G2);供水设施(U11);供电设施(U12);供燃气用地(U13);通信设施用地(U15);广播电视设施用地(U16);排水设施用地(U21);环卫设施用地(U22);环保设施用地(U23);消防设施用地(U31);防洪设施用地(U32);其它公用设施用地(U9)。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
(3)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设置区
城市道路用地(S1);城市轨道交通用地(S2);公共交通场站用地(S41);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其它交通设施用地(S9);体育场馆用地(A41);体育训练用地(A42);交通枢纽用地(S3);港口用地(H23);广场用地(G3)。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
(4)户外广告设置集中展示区
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其它商务设施用地(B29);娱乐用地(B31);康体用地(B32);加油加气站用地(B41);其它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铙誅卧泻噦圣骋贶頂廡。
第15条 新建区域和功能调整区域户外广告规划管理规定
(1)凡新建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应根据其所处的区域性质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类别分别按照分类设置标准的规定设置广告类型;擁締凤袜备訊顎轮烂蔷。
(2)如规划区域功能发生变化(新建新区、旧城改造、功能调整等),应根据规划调整后的区域属性对户外广告设置进行分类,并按照相应设置方法进行调整。贓熱俣阃歲匱阊邺镓騷。
第16条 户外广告风貌规划
户外广告作为宣城城市景观风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城市整体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宣城整体景观风貌,保护宣城市整体景观的完整性与协调性,并体现“诗山宛水”的城市特色风貌及“山、水、城、林”和谐共存的环境景观风貌。坛摶乡囂忏蒌鍥铃氈淚。
(1)规划宝城路、合杭高速宣城段、鳌峰东路、城市环线及组团间道路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提取徽派建筑及文房四宝元素,体现宣城特有的区域经济特色;熏化路应体现高校学府路的展示文化宣传特色;规划城市出入口及重要城市门户户外广告设施应体现宣城门户景观特色。蜡變黲癟報伥铉锚鈰赘。
(2)禁止设置遮挡山体、水体及绿化景观的户外广告设施,以保证山水城市的景观特色。此外,对主要景观视廊应保持通畅,禁止设置遮挡景观视廊的各类户外广告设施。買鲷鴯譖昙膚遙闫撷凄。
第4章 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
第17条 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
(1)店名招牌文字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书写规范、字迹清晰;汉字应占整个招牌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图案设计力求新颖活泼;綾镝鯛駕櫬鹕踪韦辚糴。
(2)招牌标识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压导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
(3)招牌标识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压导线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
(4)市区内街道消防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为以内不得设置招牌标识;
(5)招牌标识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墙面的上端。
第18条 平式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
(1)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招牌应形式轻巧,尽量避免遮挡建筑立面。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驅踬髏彦浃绥譎饴憂锦。
(2)招牌设置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正常间距;
(3)招牌设置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消防等正常功能的使用;
(4)招牌标识应设置在建筑檐口下方,底层门楣上方,高层建筑底层招牌标识高度不超过1.3米,多层及低层建筑招牌标识高度不超过1.1米;猫虿驢绘燈鮒诛髅貺庑。
(5)严格控制在二楼以上设置招牌标识。如确需设置的只能设置在建筑物的实墙面上,不得遮挡窗户;同一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时,各单位招牌标识应在建(构)筑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锹籁饗迳琐筆襖鸥娅薔。
(6)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标识,离墙面厚度一般不超过0.3m;其下檐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2m。構氽頑黉碩饨荠龈话骛。
第19条 竖式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
(1)竖式招牌标识外挑距离不得大于1.5米,且外挑不超出道路红线范围;高度不得大于9.0米,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輒峄陽檉簖疖網儂號泶。
(2)竖式招牌标识宜采用霓虹灯、LED亚克力灯箱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兼顾白天及夜间景观效果的协调统一。尧侧閆繭絳闕绚勵蜆贅。
第20条 楼身建筑招牌
表示建筑名称或建筑所属业主名称,通常设置于楼身实墙面上,并应与整体景观相结合,不限制具体尺寸。
第21条 建筑屋顶招牌
(1)楼高60m(含60m)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过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高度不得超过8m的通透字体标识;识饒鎂錕缢灩筧嚌俨淒。
(2)楼高60m以下的建(构)筑物,其招牌设置高度为:楼高15m(含15m)以下的,招牌高度不得超过3m;楼高15m以上27m(含27m)以下的,招牌高度不得超过4.5m;楼高27m以上60m(含60m)以下的,招牌高度不超过6m。凍鈹鋨劳臘锴痫婦胫籴。
第22条 建筑类型与招牌设置要求
根据建筑立面的特征细化招牌设置的控制要求,若某一建筑同时具有以下几种建筑特征,则相关要求都应满足;
(1)对于立面简单平直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宜超过所在店面的入口门洞的最大宽度,宜与上下门窗构图建立关系,除采用门套式的整体设置的招牌外,其他形式的外墙型招牌间距不得小于30cm;恥諤銪灭萦欢煬鞏鹜錦。
(2)对于立面上有线脚装饰的建筑,招牌的设置不得破坏分隔线脚的构图关系,招牌厚度不得超过相邻竖向线脚的最大厚度;鯊腎鑰诎褳鉀沩懼統庫。
(3)对于立面上有凹凸变化的建筑,招牌的设置应顺应建筑立面的变化关系,凹入部分不宜采用雨棚式招牌,不宜向外突出设置;硕癘鄴颃诌攆檸攜驤蔹。
(4)对于立面上有曲折变化的建筑,招牌的设置顺应建筑立面的转折变化关系,不宜采用雨棚式招牌;
(5)对于立面上有柱廊的建筑,廊道外围不应设置任何招牌,廊道内侧不允许设置雨棚式招牌;
(6)对于二层出挑的建筑,出挑部分原则上不允许设置招牌;只有当出挑部分底部距离地面小于2.8m时,允许将主体招牌设于出挑部分;当出挑部分底部距离地面超过3m时,底层招牌不允许突出设置;阌擻輳嬪諫迁择楨秘騖。
(7)原则上建筑坡屋顶部分不允许设置任何形式的招牌;非山墙面上不宜采用雨棚式招牌,平行外墙式招牌上沿不得超过建筑檐口,山墙面上设置的各类招牌不得破坏屋面轮廓线,且宜采用镂空设计;氬嚕躑竄贸恳彈瀘颔澩。
(8)对于街道转角建筑,当转角处为单一店面时,平行外墙式招牌宜整体设计;当店面不止一家时,应设统一背景,相邻招牌的形式、悬挂位置和高度应统一;釷鹆資贏車贖孙滅獅赘。
(9)对于设有入口雨棚的建筑,招牌应设置在入口雨棚处,宜采用镂空设计;
(10)对于造型独特的建筑,招牌应结合建筑整体设计。
第23条 招牌与建(构)筑物色彩的协调
(1)城市建筑色彩为主色调,门面招牌颜色为辅色调,建筑的主色调和辅色调搭配所产生出建筑色彩的整体观感效果应和谐统一,并应遵循“统一中求变化”的原则,同时不排除有创意的色彩搭配成分;怂阐譜鯪迳導嘯畫長凉。
(2)门面招牌主色调应体现宣城城市特色。
第24条 其它
(1)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上采用3种以上形式的招牌;
(2)同一个建筑立面上,相邻招牌的类型、大小、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该一致;若设有统一的背景框架,则式样、尺寸允许变化;谚辞調担鈧谄动禪泻類。
(3)招牌内容仅限于说明商店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名称和性质,不应涉及商业内容;
(4)户外招牌的设置应当制作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5)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户外招牌,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设置;
(6)宾馆或酒店、商业大厦、商务写字楼只可在建筑外墙面、入口处使用招牌标识设置;
(7)同一道路或相邻招牌标识设置,其大小、形式、位置、颜色、照明整体效果应基本一致并整体和谐;
(8)招牌应符合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及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9)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建筑、城市标志性建筑、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办公楼等不得在建筑外立面设置招牌标识,只可在其入口处挂置相应规格的匾额;嘰觐詿缧铴嗫偽純铪锩。
(10)招牌应设置夜间照明;城市主干道在行车视线影响范围,禁止使用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招牌。
第25条 路名牌
标示街道名称的地名标牌,通常可根据街道的宽窄又细分为街牌和巷牌。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 (GB17733.1-1999)》中的规定执行,并由民政部门规划管理实施。熒绐譏钲鏌觶鷹緇機库。
第26条 指路牌
标明交通路线或地名的牌子。指路牌设计应尽可能简洁明确并具有较强的解读性,并强调地域性特征、采用地方性材料形成独特的图形,在塑造地区形象时吸引人的关注。鶼渍螻偉阅劍鲰腎邏蘞。
第27条 门牌
标示院落、楼房名称或独立门户名称的地名标牌。门牌按照《地名标牌 城乡 (GB17733.1-1999)》中的规定执行,并由民政部门规划管理实施。纣忧蔣氳頑莶驅藥悯骛。
第28条 交通标志
交通控制设施的一种,设置在城市道路、公路上,和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以及其他一些设施一起来管制、警告、指示、指引交通。交通标志应满足国家标准《GB5768-1999》,并由交管部门规划实施,在不影响功能的前提下,结合灯杆及设施周边设置部分图案体现宣城地域文化特色。颖刍莖蛺饽亿顿裊赔泷。
第29条 旅游标志(牌)
旅游标志(牌)作为宣城城市道路服务设施、旅游景区道路附属设施的道路交通引导标志(牌)。旅游标志(牌)的设置应服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原则,并应保证指路信息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濫驂膽閉驟羥闈詔寢賻。
第30条 古建筑标识设置规定
古建筑标识可设置水平招牌、竖向招牌、独立式招牌及指路牌等;
(1)中式古建筑或仿古建筑上可设置招牌式店招,店招材料为木材或仿木材,底色以黑色、白色或灰色为主,款式做到古朴、典雅大方,并体现传统特色;欧式建筑招牌应选择通透性招牌,不遮挡建筑立面;(2)中式古建筑或仿古建筑上可设置竖向招牌,招牌应采用布幅或悬挑灯笼的形式,材料可现代,造型应古朴。欧式建筑应采用小吊牌,通常使用铁艺小吊牌;銚銻縵哜鳗鸿锓謎諏涼。
(3)中式古建筑标识系统要结合当地特色,通过造型、色彩及地材的使用突出地域文化特色;欧式古建筑标识应结合建筑风格设置;挤貼綬电麥结鈺贖哓类。
(4)景区路灯造型应古朴,通常在灯杆上不设置广告设施,如确需设置应设置仿古布幅广告或灯笼广告设施。
第31条 标识特色规定
(1)城市核心区要凸现商业特色,招牌应时尚、线条流畅、结构简单,夜间灯光要突出;
(2)城市中心区及重要主干道要彰显中心城市形象路、文明路的特色,风格要求庄重、雅致、大方、现代;
(3)各城市门户招牌标识应简洁,雅致,尽量不遮挡建筑景观,展现良好的城市门户形象;
(4)部分招牌标识可通过造型、色彩及图案设计,体现 “徽州文化”、“文房四宝之乡”、“山水林城”的城市特色;赔荊紳谘侖驟辽輩袜錈。
(5)交通标志牌可在交通标志的立杆上设置部分造型体现宣城特色;(6)每一种标识均应进行详细的专项规划设计,以体现宣城城市特色。塤礙籟馐决穩賽釙冊庫。
第5章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用规定
第32条 禁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1)不符合法律法规的户外广告;
(2)禁止设置跨越道路或延伸至道路上方空间的户外广告;
(3)禁止设置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信号、交通标志等的识别和使用,妨碍车辆、行人的通行、影响安全视距及无障碍设施的使用的户外广告; 裊樣祕廬廂颤谚鍘羋蔺。
(4)禁止在人行过街天桥、跨河桥及跨线桥等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
(5)禁止设置易产生视觉错觉的户外广告,包括具有移动的幻觉和由于文字或图案的改变造成移动幻觉的户外广告,以避免由此而产生的交通安全隐患; 仓嫗盤紲嘱珑詁鍬齊驁。
(6)禁止设置妨碍生产或者影响人民生活的户外广告;
(7)禁止利用危房或存在一定不安全因素的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临时性建筑设置户外广告;
(8)禁止设置存在一定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
(9)禁止设置利用或干扰防火梯、门、窗、地下出入口或其它必需的安全出入口的户外广告;
(10)禁止户外广告遮挡任何窗户的通风采光,使其达不到相关规定的要求;
(11)禁止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
(12)禁止在城市建成区设置高立柱广告;
(13)户外广告设置禁止损毁城市绿化设施以及影响城市绿化主体景观;
(14)禁止设置使用活体动物的广告;
(15)禁止设置散发任何气味的户外广告;
(16)禁止设置造成环境污染的户外广告;
(17)禁止设置有不良文化内容的户外广告;
(18)禁止设置烟草广告。
第33条 严格控制的户外广告设施
(1)严格控制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施、行道树上设置户外广告;
(2)严格控制交通转盘花坛、道路防护绿地、公园绿地内设置户外广告;
(3)严格控制在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设置落地式广告;
(4)在人行过街天桥出入口10m范围内,严格控制设置落地式广告;
(5)严格控制设置与建筑载体及环境不相协调的广告画面。
第34条 动画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1)常设性动画广告要保证其完美的设计,包括与主建筑物的建筑特性及形态的协调,并与街景及该地区的风格相融合; 绽萬璉轆娛閬蛏鬮绾瀧。
(2)动画招牌标识尺度应与招牌标识尺度规定相协调;
(3)高于2.1m的动画广告应平行于相邻道路设置;
(4)任何激光投影广告只允许使用于城市公共活动、节日与体育场馆赛事等用途,激光的投影光束至少距地面4m以上,距门、窗或其它人接触到的地方3m以外; 骁顾燁鶚巯瀆蕪領鲡赙。
(5)设置在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两侧的动画广告应满足:活动的部分不超过整个广告面积的30%或者活动速度不超过每周期4秒或每8秒钟有4秒是静止的广告;瑣钋濺暧惲锟缟馭篩凉。
(6)LED显示屏亮度应合理,在夜间应调低显示屏亮度等级,避免形成眩光与光污染。
第35条 户外广告色彩设置通用规定
不宜设置与环境、所附载体产生过于强烈对比的色彩。不得为了突出广告画面而设置与环境载体形成强烈对比的色彩;不宜设置彩度太高的户外广告。鎦诗涇艳损楼紲鯗餳類。
第36条 城市廊道、天际线、水际线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1)滨水生态控制区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对主要人流视线方向及视线通廊方向不得设置遮挡河流湖泊景观的户外广告;栉缏歐锄棗鈕种鵑瑶锬。
(2)滨水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应遮挡观水及观景视线;
(3)城市天际线应重点考虑,整体分析,注重保持城市天际线的整体与完整性,保持主要视觉界面上城市景观特色;辔烨棟剛殓攬瑤丽阄应。
(4)不应设置遮挡城市廊道(空间带状地区、景观视廊等)的户外广告;不应在主要人流视线方向设置突出于城市天际轮廓线的户外广告。峴扬斕滾澗辐滠兴渙藺。
第37条 户外广告形态设置通用规定
(1)户外广告造型应与环境相协调,应体现艺术性和美观性,体现 “徽州文化”、 “文房四宝之乡”和“山水城市”的景观特性。其处理方式可通过户外广告结构构架造型、颜色及纹饰等来表现;詩叁撻訥烬忧毀厉鋨骜。
(2)户外广告形态应与设置载体在位置、尺度、形态和体量上相协调;
(3)户外广告不得破坏载体本身形象,不得出现支撑结构外露的现象。
第38条 广告用电安全要求
(1)所有的广告的竖立或维护都应遵循相关的城市电气法规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2)广告应使用非可燃性材料;
(3)广告应安装牢固,其中相关的装置与设备应做好防水处理。在所有的广告的安装与竖立都应使用经过国家相关部门认证的电气材料; 则鯤愜韋瘓賈晖园栋泷。
(4)广告禁止使用任何与无线电或电视机接收冲突的电气装置或电力设备;
(5)户外广告的电气照明设备应充分考虑节约能源的要求,使用节能、环保的电气设备。
第39条 户外广告照明规定
(1)任何广告物不得以闪烁的光影响行人或交通安全;
(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胀鏝彈奥秘孫戶孪钇賻。
(3)户外广告亮度标准
商业街的广告和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如表1:
表1 商业街的广告和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
注:其他地区的广告标牌的最大允许亮度应乘以下修正系数K,行政办公和公共活动区的K值为0.4,住宅区K值为0.1。鳃躋峽祷紉诵帮废掃減。
第40条 户外广告设置线密度规定
为了控制户外广告设置数量,规划引入线密度的概念来控制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数量(大型户外广告指广告发布面积超过10m2或单边超过4m的商业户外广告,不含建筑标识名称);根据功能区所临道路总长及线密度控制值确定户外广告设置上限数量;各路段在详规设计中基于上限数量并结合道路沿线功能属性确定具体户外广告设置数量及位置,户外广告设置应小于或等于上限数量。具体控制如下:稟虛嬪赈维哜妝扩踴粜。
(1)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
商业广告:0块/km,即严禁设置商业性质户外广告。
(2)户外广告设置严格限制区
商业广告:不超过6块/km。
(3)户外广告设置适度控制区
商业广告:不超过9块/km。
(4)户外广告设置重点展示区
商业广告:不超过20块/km。
高速公路及国道沿线只能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且高立柱户外广告间距应不小于1000m/块。
第41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设施设置通用规定
(1)禁止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2)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建(构)筑物设置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玻璃幕墙和窗户;陽簍埡鲑罷規呜旧岿錟。
(3)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沩氣嘮戇苌鑿鑿槠谔應。
(4)垂直于建(构)筑物外墙广告应严格控制,具体控制方法参见竖向招牌设置通用规定;
(5)建设、拆迁工地的围墙,可附设部分宣传自身建设内容的户外广告内容,广告画面应紧贴墙面,不得突出墙面,且不得超出工地红线范围,高度控制在3米以下,广告画面不得出现破损、陈旧、脱落,不得经营其他商业广告;钡嵐縣緱虜荣产涛團蔺。
(6)其它已建成建(构)筑物设施围墙禁止设置任何形式的商业户外广告。
第42条 公交站台广告
根据《宣城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道路系统,结合公交站台与公交站台候车亭的建设设置公交站台广告;公交站台候车亭及站台广告选择应征求建设、交通及交警等部门的意见,统一规划,统一设计是,并体现宣城特色。懨俠劑鈍触乐鹇烬觶騮。
(1)公交站台广告设置应采用灯箱广告形式;
(2)同一公交线路或同一区域应采用同一种规格的广告形式;
(3)公交站台广告每块长不超过3.5m,高不超过1.5m,厚不超过0.3m;
(4)每个公交站台原则上只设一组广告牌,每组广告总长度不超过18m;
(5)公交站台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6)距离公交站台30m内不得设置其它落地式广告;
(7)公共汽车候车亭应有至少1/5的外立面面积设置地图,车行路线等非商业性公共服务信息,且应设置在道路侧。在公交候车亭设置广告设施不得有碍乘客观看站牌,不得影响人流交通的顺畅,且应符合占道等管理规定。謾饱兗争詣繚鮐癞别瀘。
第43条 路名牌广告
可在主干道及快速路道路路名标牌下设置灯箱广告,路名牌高度不超过2.4米,路名牌内容按照规范设置,路名牌下部可设置灯箱广告,灯箱广告与路名牌直接应设置地图标识。呙铉們欤谦鸪饺竞荡赚。
第44条 路灯杆、电杆广告
(1)灯杆(电杆)一般不宜设置广告。若确需设置,必须符合同一道路,只能在一种灯杆(电杆)上设置灯箱广告,且必须间隔设置,每根灯杆(电杆)上不得重叠设置;莹谐龌蕲賞组靄绉嚴减。
(2)同一路段的灯杆(电杆)上灯箱广告,必须做到造型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并与城市景观协调;
(3)路灯灯箱广告根据路灯灯杆(电杆)高度来确定,灯箱高宽均不得超过2m;
(4)灯箱底部距地面高度应不小于3m。
第45条 垃圾箱户外广告设施
允许结合垃圾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垃圾箱上户外广告设施不得超过垃圾箱的宽度及厚度,且高度不得超过2.4米。麸肃鹏镟轿騍镣缚縟糶。
第46条 报刊亭广告设施
报刊亭允许设置与报刊亭融为一体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报刊亭顶部或其它部位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
第47条 阅报栏、画廊
严格限制采用阅报栏或画廊发布户外广告。
第48条 电话亭广告设施
电话亭允许设置与电话亭融为一体的户外广告设施,附着于电话亭上的广告应考虑结合电话亭进行统一设计,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納畴鳗吶鄖禎銣腻鰲锬。
第49条 自动售货机
自动售货机允许结合机器本身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可采用灯箱或直接在售货机上喷绘的方式,禁止在自动售货机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風撵鲔貓铁频钙蓟纠庙。
第50条 地面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通用规定
位于机动车停车场或道路交通区的地面广告设施,应对广告支撑基础设置相应保护屏障。
第51条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规划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第52条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
(1)城市建成区不宜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牌,但部分路段可在道路成型后,城市建筑尚未完全成型之前设置高立柱广告,待城市建设完成后拆除。灭嗳骇諗鋅猎輛觏馊藹。
(2)高速公路、国道、城市未建成区主干道及组团间连接道路的大型高立柱广告牌间距不得小于1000m,以保证视觉的舒适。铹鸝饷飾镡閌赀诨癱骝。
(3)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牌,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高立柱广告牌正投影不得进入车行道的内侧。攙閿频嵘陣澇諗谴隴泸。
(4)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牌,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高立柱广告牌正投影不得进入车行道道路内侧。趕輾雏纨颗锊讨跃满賺。
第53条 立杆式及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立杆式及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及视线,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宜采用落地式灯箱广告。
第54条 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1)飞艇、热气球等升空器具不宜悬挂广告。
(2)飞艇、热气球可设置在飞艇艇身或热气球上喷绘的广告标识,不得设置附着式广告。
(3)空中移动式广告涉及航空安全管理,应严格控制,其广告形式的实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夹覡闾辁駁档驀迁锬減。
第55条 车身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在有固定运营线路的公共汽车上可设置附着式车身广告。
(1)附着于车身的广告,其设置应遵循不妨碍安全驾驶的原则,广告图案应色彩协调,画面简洁明快、美观整洁。视絀镘鸸鲚鐘脑钧欖粝。
(2)车辆的正面及挡风玻璃不得附着广告,两侧车窗和尾窗不得附着影响驾乘人员视线的广告画面。
(3)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56条 船舶广告设置规定
禁止在船舶上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57条 临时性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临时性广告设置应满足如下规定,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置。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及城市安全
(2)不得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第58条 公益性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1)重要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2)公益性广告位数量不得少于户外广告总数量的20%。
(3)以公益性广告名义审批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4)凡空置广告位必须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不得出现暴露画面底板而影响视觉景观的状况。
(5)公益广告的发布及管理应由户外广告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及宣传部门共同审批设置。
第59条 橱窗广告设置规定
橱窗广告借助玻璃橱窗等媒介物,把商店经营的重要商品,按照巧妙的构思,运用艺术手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计陈列成富有装饰美的货样群,以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因此应注重橱窗广告的展示效果。偽澀锟攢鴛擋緬铹鈞錠。
第6章 户外广告设置控制导则
第1节 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控制导则
第60条 控制目标及原则
户外广告设置禁止设置区是其功能属性不适宜设置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场所,如党政机关及滨水地带等区域。因此在该区域内不宜设置商业户外广告,以保持党政机关的庄重典雅、公园绿地及滨水地带的清新自然。緦徑铫膾龋轿级镗挢廟。
第61条 控制细则
(1)可设置平式招牌、指路牌,并应遵守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2)不宜设置竖式招牌。
(3) 标识可通过造型来体现宣城城市特色。
第2节 户外广告设置严格控制区控制导则
第62条 控制目标及原则
可设置招牌、指路牌等标识、建筑附着式广告,严格控制落地式广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体现庄重、简洁、和谐、宁静的风格;户外广告设置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护城市空间环境。騅憑钶銘侥张礫阵轸蔼。
第63条 控制细则
(1)应遵守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2)严格控制户外广告设施和标识的设置。
(3)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商亭、防护亭、路名牌及指路牌等设置户外广告,但户外广告设置面积不得超过该构筑物外立面的2/3或2m2。疠骐錾农剎貯狱颢幗騮。
(4)围墙不得设置任何形式广告。
(5)区域户外广告数量应满足户外广告线密度的要求。
第3节 户外广告设置一般设置区控制导则
第64条 控制目标及原则
可设置招牌、建筑附着式广告、落地式广告及公共设施广告;户外广告设置应疏密结合,达到户外广告与城市景观的融合。户外广告应当体现自然、清新、美观、协调,体现高质量、高规格、高品位及地域文化特色。镞锊过润启婭澗骆讕瀘。
第65条 户外广告设施及标识设置与建构筑物及市政设施的关系
(1)应遵守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2)户外广告与交通信号、标志的关系
① 临近道路交叉口设置的广告与交通信号灯及交通标志物等在色彩、形式等方面应有明显区分;
② 在道路交叉口100m范围内,与同侧道路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展示方向相同的广告禁止设置动画广告;禁止设置采用活动照明及与交通信号色彩相同或相近的光源照明的广告。 榿贰轲誊壟该槛鲻垲赛。
(3)不得在道路、桥梁、防撞墙的交通护栏上设置户外广告;
(4)不得在分车带、隔离栏上设置户外广告;
(5)消防通道上空4.5m以下,宽3.5m的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6)人行天桥、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过街红绿灯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m范围内禁止设置广告;
(7)当落地式广告与行道树、步道灯、街道家具的位置发生冲突时,广告应避让树木、灯具与街道家具;
(8)户外广告与城市家具的关系
① 附着于“城市家具”(如: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阅报栏等)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在形式、色彩上应与所依附着构筑物在风格和整体形象上保持协调统一。除构筑物本体的结构和设计外,禁止在其顶部架设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邁茑赚陉宾呗擷鹪讼凑。
② 附着于“城市家具”及各类商亭、防护亭等构筑物设置的商业广告的面积不应超过其外立面的2/3,或广告面积不超过2 m2; 嵝硖贪塒廩袞悯倉華糲。
(9)户外广告与地块或建筑出入口的关系
如果建筑主入口距离道路红线不足10m的,则在入口两侧15m范围内不应设置落地式广告;
(10)户外广告与人行道的关系
宽度小于3m的人行道不宜设置落地式广告,建筑外墙与同侧车行道外缘净距离不足7m的道路,同样不允许设置落地式广告; 该栎谖碼戆沖巋鳧薩锭。
(11) 同一条道路上设置的广告的形式、色彩、风格、高度、间距等应保持协调一致。且设置广告的形式不应过多,以不超过2种为宜; 劇妆诨貰攖苹埘呂仑庙。
(12)为保护街道对景,在作为街道对景的区域内不应设置户外广告;
(13)在公共道路两侧设置户外广告时,应充分考虑道路两侧的公共地块的性质和景观风格,并与之相协调,避免简单地按照规定行列式地布置户外广告展示位。臠龍讹驄桠业變墊罗蘄。
第66条 控制细则
(1) 招牌标识
① 可设置平式招牌标识,并应遵守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② 严格控制设置竖式招牌,如确需设置应遵守招牌标识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③ 不宜设置落地式招牌标识;
④ 招牌标识应突出宣城特色,体现宣城地域文化性。
(2)楼身户外广告
① 可设置楼身广告,并应遵守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② 附属商业设施,每个商业经营店最多容许设置一个楼身广告,且所有广告面积不宜超过外墙总面积的30%;
③ 不得设置窗户内设置的张贴户外广告;
④ 广告边框可根据区域属性通过花纹、图案、色彩等体现地域文化特色。
(3)落地式广告
禁止在城区内设置高立柱户外广告,其它落地式广告应满足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的相关要求;
(4)允许附着于城市家具、商亭、防护亭及标识招牌等设置户外广告,但户外广告设置面积不得超过该构筑物外立面的2/3或2 m2;鰻順褛悦漚縫冁屜鸭骞。
(5)围墙不得设置任何广告形式;
(6)部分较为宽敞的中央绿化分隔带可设置部分落地式灯箱广告,落地式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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