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外综服企业出口退税过渡期政策出台后,需要注意的若干具体操作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为解决综服企业反映的问题,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明确规定,外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扒开税雾接到不少读者咨询有关问题,现就有关问题提出看法,供读者参考。四个注意事
2、项:1.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此后的就不允许)出口的货物,符合13号公告规定的,务必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13号公告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2.按照13号公告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不能标注“代办退税专用”字样。3.申报退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4.按照13号公告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不能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模块。三条建议:1.符合13号公告规定,但是在25号公告出台前已按照外综服企业自营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
3、但是尚未通过税务机关核准的,扒开税雾建议撤单重新按25号公告规定申报退税。2.符合13号公告规定,但是在25号公告出台前已按照外综服企业自营出口业务办理出口退税或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生产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扒开税雾认为,如果不再作调整,有一定的风险。重新调整比较安全。是重新申报还是作重大差错运维处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酌情处理。3.在2018年6月30日出口退税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以及因故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扒开税雾建议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处理。扒开税雾声明
4、:以上建议谨供参考,具体操作要求以外综服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为准。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16号)六、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出口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增值税进货凭证仍没有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附件2)。相关退(免)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留存企业备查,不再报送。七、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发生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由于以下原因未收齐单证,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报
5、的,应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负责管理出口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延期申报申请表(附件3)及相关举证资料,提出延期申报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并将结果告知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一)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二)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按时取得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退(免)税申报凭证;(六
6、)由于企业向海关提出修改出口货物报关单申请,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海关未完成修改,导致不能按期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七)有关政府部门在出口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未出具出口退(免)税申报所需凭证资料;(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