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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195888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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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老会计人的经验)一张“税前扣除凭证”引得财税江湖炸开了锅,不舍昼夜。怎奈,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通篇连一个“凭证”字眼都未出现,“合法有效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也不知从哪个石头缝里蹦出来的,非得搞个类似增值税凭票抵扣一样“凭证扣除”。又怎奈,“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何确认“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总得有个载体不是,“合法有效凭证”和“税前扣除凭证”应运而生,似乎也就顺理成章了。实际发生是不是必须要求实

2、际支付?没有实际支付的实际发生,是否准予税前扣除?绕不绕?又来考验语文水平了。事实上,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很可能存在时间差异。事实上,实际发生最终没有实际支付也可能客观存在。对于上述两种情形,允许税前扣除吗?存在时间差异的,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因企业资金问题,第3年才实际支付。对于这种情形,现行的规定是,计提汇缴年度的当年,不得扣除。实际支付的当年,向主管税务机关做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在5年的期限内追补至当年扣除。换句话说:未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得在计提的当年税前扣除。再比如税金的支出,现行执行口径是“实际缴纳并取得相应的完税凭证”,才可以税前扣除。话外音是:计提的税金,未实际支付,不得税前扣

3、除。实际发生最终没有实际支付的情形呢?【举个栗子】:比如企业购进生产设备,取得了合规发票,但相应价款因资金问题,一直没有支付。(没付款就开票,值得大力点赞的良心企业!虽然付款与开票并无直接关系。)时间就这么拖啊拖。销售方悲催了,因该项交易确认的“应收账款”最终变成了坏账,会计已做了处理,且所得税前已报资产损失进行扣除。那么好了,购买方购进生产设备已实际发生,款项本应按照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实际支付。但直到购买方无法偿付,会计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税务上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这项债务在会计和税务上都灰飞烟灭了最终都未实际支付。问题来了,往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该设备折旧,已计入产品成本或费

4、用,进行了税前扣除,最终因为未实际支付,允许扣除吗,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吗?如果按照“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的原则,就应该对该生产设备的往期折旧进行纳税调增,且,以后的期间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很显然,税法并未作出上述规定。但税法进行了很巧妙的设计,还是变相坚持了“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将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作为其他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最终的效果是:该设备实际发生但未实际支付,“暂时”允许税前扣除,若最终无“实际支付”,在确认无法“实际支付”的当期,一股脑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相当于将未实际支付的项目打包进行了纳税调增。至于以后的期间

5、,该怎么折旧扣除就怎么折旧扣除,反正已变相“全额纳税调增”了。【小学语文测试题】缩写句子:“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小学生疯狂税客】答:1、支出准扣。2、实际支出,准予扣除。结论: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才能在实际发生的年度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实际发生但未实际支付,汇算清缴时不得税前扣除,或以其他的形式,变相实现不得税前扣除的效果。税法对符合条件的应扣未扣支出的追溯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解决了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时间差异问题。后记:有亲们可能很快拿权责发生制来反驳。没错,企业所得税法是有个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但小编认为,单就支出来讲,权责发生制实质上协调的是,实际发生与实际支付的时间差异问题,它有个前提就是实际发生且实际支付。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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