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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解析:营改增后-不同计税方法怎样确定建筑服务价格?(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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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以案解析:营改增后,不同计税方法怎样确定建筑服务价格?(老会计人的经验)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其中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款明确,一般纳税人从事下列项目,可以选择按简易方法计税: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具体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

2、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按此规定,大多数一般纳税人承接这类建筑服务项目,都选择简易方法计税.但是,对于接受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如该项目采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只能取得3%征收率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这类纳税人要求对方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形下,应开展价格谈判,当价格增加到多大幅度双方可接受?以下通过案例说明.甲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开发建设位于市经济开发区A地块普通住宅楼.其中一期工程经市发改委审批,并取得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开工时间为2016年4月.乙建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

3、期土建工程合同,工程含税总价款A万元.按合同约定,工程所需材料均由甲公司提供.营改增后,甲公司经测算,一期住宅楼应选择一般纳税方法,增值税税负可降低.为此,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按工程款开具11%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同意可在原签订合同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工程造价,但上浮幅度未确定.乙公司对照财税201636号文件后认为,本公司可以有两种选择: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开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计税方法是税法鼓励的.乙公司现分别按开具3%征收率与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两种情况,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两税种对企业现金流量影响进行测算(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

4、加).假设乙公司为该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无进项税额抵扣.甲、乙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率均为25%.从乙公司角度分析.1、开具3%征收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A1.033%=0.0291A.确认收入金额=A-2.91%A=0.9709A.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金额=0.9709A25%=0.2427A.产生净现金流量流入金额=A-0.0291A-0.2427A=0.7282A.2、开具11%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交增值税=A1.1111%=0.0991A.收入金额=A-0.0991A=0.9009A.对企业所得税影响金额=0.9009A25%=0.2252A.净现金流量流入金额=A-0.0991A-

5、0.2252A=0.6757A.比较两种开票方式,第二种比第一种减少现金流入量=0.7282A-0.6757A=5.25%A.因此,乙公司应在原来工程价款A万元基础上,与甲公司谈判,增加工程款5.25%A万元,增长幅度=5.25%AA=5.25%.也就是说,乙公司应按新的价格1.0525A万元,开具11%税率专用发票与甲公司结算.这样,不会减少现金流入量.从甲公司角度分析.当工程价款增幅在5.25%,接收11%税率专用发票,与接收原3%征收率专用发票净现金流出量相同.结论:工程价款增幅5.25%,双方均可接受.本案例从税收角度,比较不同纳税人计税方法差异,通过现金流量分析,供决策层参考.实务中,双方应综合各种因素开展价格谈判,实现合作共赢.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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