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财务费用占比太高引来税务调查(老会计人的经验)非金融企业的财务费用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利息支出。一般来说,凡符合税法规定的利息支出,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但笔者在实务中发现,部分企业向关联企业拆借资金时,税务处理不合规,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应当引起税企双方的重视。案例A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为其他园艺作物种植,企业注册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税务机关在采集A公司2016年度纳税数据时发现,该企业2016年度的财务费用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总额的99.83%,税收风险较高。在随后的全面核查中,税务机关发现
2、,A公司自2014年以来,一直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产生的财务费用均为向银行抵押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支出,且所贷款项全部用于B公司开展种植园建设以及农产品种植等经营活动。鉴于财务费用占比过高,税务机关对A公司开展了深入调查。深入调查后发现,B公司与A公司属于同一法定代表人控制,且该法定代表人还注册了C、D和E另外3家公司。A、C、D和E这4家公司专门用于银行贷款,并将贷款全部投入B公司,供其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通过实地核查,A、C、D和E4家公司2016年全年银行贷款利息支出共计148.91万元,B公司发生的财务费用总额为109.37万元,5家企业属于关联企业,资金流转的税务处理
3、不合规。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应视同销售服务,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A、B、C、D和E公司属于关联企业,A、C、D和E公司将资金提供给B公司使用,属于关联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其收到的贷款利息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企业所得
4、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在对B公司开展核查时确认,B公司2016年度发生的财务费用总额为109.37万元,其中37万元为B公司正常经营的贷款费用,72.37万元是B公司为建造农产品生产基地而产生的支出。因此,B公司当期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金额为37万元。其72.37万元的建造支出
5、应予以资本化而不得在本期扣除。由此,税务机关责令A、B、C、D和E公司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建议目前,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问题在实务中比较常见,由此产生税收风险的案例也很多。关联企业,尤其是初创期的企业,在发生资金拆借行为前,应准确把握相关的税收法规。如本案例中的5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虽为同一人,但5家独立核算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必须约束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税法规定缴税,以避免税收风险。同时,税务机关在日常的风险管理中,应加强对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行为的风险监控,及时为企业提供必要的税收法规宣传和业务指导,一方面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树立诚信纳税观念,另一方面帮助企业减少税收风险,营造和谐征纳关系,助力企业更好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