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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8号公告发布后-房开企业无票建安成本税前扣除风险大为降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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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税总28号公告发布后,房开企业无票建安成本税前扣除风险大为降低(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之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前扣除问题产生了重大影响,学好用好新政策将会有效降低房开企业的税务风险。 房开企业在完工年度由于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超过的部分,需在汇缴时做纳税调整,这个是实务中比较规范的做法。 但是多数房企在实操中,对实际发生的建安成本,其中发票不足的部分,汇缴时并未进行调整,这种操作根据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税务稽查时存在极大的补税加滞纳金的风险。当然如果不查账,在日常的征管过程中目前税务机关也是无力发现或者睁一眼闭一眼,多数没有硬性予以调整。 稽查风险的确定性存在,使得当前房开企业对于该问题基本上都是心有余悸的,生怕哪天税务稽查被揭起盖子,暴露风险。久旱逢甘露,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的发布,其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为管控上述税务风险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五条规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依此规定,房开企业在完工年度可以对无票的建安成本,先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之后再去获取发票。等到税务稽查时,如果还未取得发票,此时不必惊慌,房开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积极补开建安发票,或者取得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这样在完工年度扣除的无票建安成本仍然是可以得到税务机关认可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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