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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私车公用”是如何依法依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的(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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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谈谈“私车公用”是如何依法依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的(老会计人的经验) 春节前夕,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1号公告,正式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第二条废止,引发了关于“私车公用”可行性的无限猜想。 一 条款废止是否意味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折旧? 首先,国税函[2005]364号文件属于2008年1月1日之前内外资所得税分设情况下的内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条款,200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后,原本早该废止,这一次文件清理正式废止并不意味着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就可以税前扣除。 其次,企业为个人股东购买的车辆,所有权归属于个人,不属于企业的资产,那么从逻辑上来说,车辆折旧也就不存在企业核算以固定资产折旧名义税前扣除的可能性。 二 续存条款是否意味着私车公用费用可以合理减除? 目前依然有效的国税函[2005]364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对于股东通过企业为其购车获得的一种实物股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后,对车辆的后续使用,特别是用于公务,文件提出了合理减除的思想,但实务中却难以估计车辆使用的时长、频次和里程,进而合理确定企业减除的成本。 三 “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风险何在? 对“私车公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明确了“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但对于广泛存在的“私车公用”现象中存在的其他税种处理则未于明确。 1 是车辆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即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关于“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的扣除原则,私车公用下车辆费用的税前扣除至少应满足正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约定费用的承担方、取得合法发票凭证等条件,才可进行税前扣除。对附属于车辆应由所有人负担的车辆保险费、车辆购置税等则不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内容。 2 是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全面营改增后,无论是购买车辆还是车辆使用产生的费用,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此,小编认为,对企业为股东购买的车辆,所有者为股东个人,无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应作为公司进项税额予以抵扣。而对“私车公用”过程中产生费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在正式签订车辆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前提下,可对实际发生汽油费、过路费等使用支出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 小编提醒:“私车公用”莫忘签订合同,明晰权责厘清边界才是依法依规纳税、降低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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