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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股权转让是个“无本生意”并据此缴纳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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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认缴股权转让是个“无本生意”并据此缴纳所得税?(老会计人的经验)实务中认缴股权转让越来越多,涉及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处理.因其认缴,成本扣除问题导致一些思维混乱与争议.笔者试着阐述其中的法律关系.一、是不是无本生意要看法律的价值取向.认缴股权转让,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

2、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明显看出这不是无本生意,对于没有实际缴纳的投资款,对于公司而言,是一笔债权,对这笔债权的处理,有三层含义:1、这笔债权的主债务人是”转让人”.2、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担连带责任.3、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向转让人追偿的,得到法律的支持.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不适用前三条.二、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下认缴股权转让成本扣除问题经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分析,这不是无本生意,这是具有”法定”成本,其成本特殊性与一般成本不同在于收入实现在前

3、,成本支出负担在后,带来的后果是转让时不能提供支付的”真凭实据”.基于法律价值判断,转让人缴纳认缴投资款属于法定义务,根据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其成本金额是确定的.因此笔者认为认缴股权转让可以将认缴金额作为”法定成本”加以扣除.可以扣除,但是扣除时点确考验征管技巧与法律价值取向.如果允许转让时扣除,其中一种可能就是认缴款并未真正缴纳,目标公司已经注销了或其他情况.这样就会导致扣除数超过实际支付数,形成税收漏洞.在征管取向上一是允许转让时扣除,给予一定期限提供支付凭据,否则补税,这样处理对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风险较低,对于个人所得税则税源流失风险高.二是转让时不得扣除,全额计缴所得税,待实际支付时调整

4、企业所得税或申请退还个人所得税.具体处理呼吁国家税务总局尽快研究并予以明确.三、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得税处理.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主要指当事人约定认缴的股款由受让人负担,这种情况下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公司为认缴股款的债权人,转让股东为主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由受让人承担,属于债务转移,应当经过债权人同意.因此,基于谨慎并降低法律风险,这类股权转让合同应由作为债权人的公司”同意”,否则会有债务转移无效的争议.2、这样转让价款相对较低,触及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价款较低的情况,从本质上说,这不属于避税安排,价款较低具有正当事由,按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

5、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受让方购买的是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受到限制的股权,价款低当属具有正当理由.不适用所得税核定调整处理的法定程序.因此,当事人约定由受让人承担认缴股款的缴纳义务,则按照转让价款计税,不予扣除认缴的股款.另外,如果约定受让人承担股款缴纳义务,笔者认为受让人的股权计税基础当包含两部分:第一是支付给转让方的价款,另一部分是承担的股款缴纳义务金额.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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