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7-3-1实施2016-12-30发布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2010-06-01实施2010-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用畜禽血制品前 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用畜禽血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以猪血、鸡血、鸭血等畜禽血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过滤、搅拌、凝固、包装、高温灭菌等工艺制成的预包装食用畜禽血制品。2技术要求2.1 原辅料要求2.1.1 畜禽血:应是来自于非疫区的健康畜禽,经宰前宰后检验和药物残留检验合格,屠宰后经卫生采集无污染的新鲜畜禽血。采集后的畜禽血存放010,储存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2.1.2 其他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
2、有关规定。2.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 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检验方法色泽红棕色,有光泽取适量试样置于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气味、滋味稍有铁腥味,无异味状态呈凝固状,有弹性,允许有气孔,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2.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检验方法水分/(g/100g) 95GB 5009.3蛋白质/(g/100g) 4GB 5009.52.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中熟肉制品的规定。2.5 微生物限量2.5.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 29921中熟肉制品的规定。2.5.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3的规定。表3 微生物限量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若非指定,均以CFU/g 表示)检验方法ncmM菌落总数51103104GB 4789.2大肠菌群5110100GB 4789.3平板计数法a 样品的采样及处理按GB 4789.1 执行。2.6 食品添加剂2.6.1 食品添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2.6.2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及相关公告的规定。2.7 兽药残留应符合相应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