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188558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64.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 作者: 日期: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问题分析摘要我国法律赋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政治、经济权利及财产权,其他一些政策法规同样对妇女权益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然而,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在承担与男子同等义务甚至付出巨大代价的同时,却并没有享受到与其义务相应的权利.相反,她们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存在许多的困难,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影响家庭稳定、是农村社会良好稳定发展的拦路石。本文运用实际调查法,通过对宁南山区部分地区的实际调查,根据现状,客观反映当前在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的问题,探讨维护农村妇女合

2、法权益的相应对策,为全面建设新农村,推进男女平等提供一定的参考意见。关键词:宁南山区;农村妇; 婚姻家庭;权益保障13目录一、法律上对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的界定1(一)婚前权益界定1(二)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界定11、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12、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1二、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中权益受保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2(一)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中权益受保障的现状21、婚姻包办现象严重,甚至演变为买卖婚姻22、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23、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难以保障34、农村妇女生育权难保障3(二)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中权益受保障存在问题31、婚姻权益上依

3、然存在包办婚姻的现象32、妇女遭受家庭暴力3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44、妇女的生育、身体健康权落实不到位。45、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在家庭中实际对财产的支配权利很小4三、宁南山区回族妇女权益保障不力的成因分析5(一)男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5(二)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5(三)法制意识淡薄,妇女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5(四)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保障措施乏力,执法力度不够6四、针对南部山区回族妇女婚姻中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6(一)营造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6(二)增加女性就业岗位,为女性真正独立打下经济基础7(三)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

4、,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7(四)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8(五)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诉讼能力8(六)健全机制保障,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9谢辞11一、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的法律界定(一)婚前权益界定 在结婚前妇女有自主选择婚姻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强迫或干涉,相关法律作了以下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婚姻法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

5、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二)婚姻家庭中的权益界定 1、夫妻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受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2、与丈夫有平等的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一个法制社

6、会里,对权利的限制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示,如果没有明示,公民的权利是不应受到限制的。而在我国,由于人口压力大,根据国情的需要国家要求控制人口过快增长,提倡公民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国家在规定公民享有生育权的同时,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因此,在我国公民生育权的行使要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生育子女时间、数量和间隔时,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去做。而我国法律、法规制定的生育政策是从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充分照顾群众实际困难做出的规定。从表面上看,我国公民的生育意愿是受到了一定限制,但从国家和公民的长远利益考虑,我们对社会是负责任的。二、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中权益受保障的现状及存在

7、问题 宁南山区是一个典型民族贫困地区,由于社会经济发展落后、民族文化中重男轻女等因素,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与男性相比都处于较低的地位,在婚姻家庭中妇女权益保障现状用以下几个典型案例说明。(一)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中权益受保障的现状 1、婚姻包办现象严重,甚至演变为买卖婚姻 在南部山区像泾源县这样典型的民族贫困地区,早婚现象和婚姻包办现象很普遍。人们传统的思想认为十六七岁的女孩子正值结婚的最佳年龄,二十岁以后就成大龄剩女,父母会为女儿的婚事发愁,所以早婚现象很普遍。包办婚姻中,索要彩礼越来越多,据实际调查,在大多数包办婚姻中彩礼的份额多少是影响是否结婚的决定性因素.随着社会的发展,过去的包办婚姻逐

8、渐演变为现在的买卖婚姻。 2、家庭暴力现象屡禁不止,妇女是主要的受害者 2011年原州区开城乡马某,常年在外打工,其妻在家务农,照顾孩子,马某过年回家后怀疑妻子有外遇,对妻子一顿毒打,妻子不甘受气,又无能为力,最后说自己即便是有了外遇又能怎样,马某一气之下拿起菜刀砍了二十多刀致妻子死去。 农村妇女人身权益受侵害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家庭暴力在有些家庭还比较严重,妇女是配偶间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在农村,妻子稍有不从,丈夫张口即骂,抬手则打,常人也认为是“家务事”,受害者的法律意识薄弱,不敢捍卫自己的权利,再加上“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因素的影响,家庭成员对女性所遭受的伤害、折磨、摧残和压迫等人身

9、强暴行为,听之任之不在少数。市妇联接待农村妇女关于婚姻家庭权益保护问题的投诉、求助、咨询的占每年信访总量的一半以上,其中家庭暴力案件占 40左右 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之浅析J 中顾法律网。家庭暴力列为所在地区妇女权益受侵害现象的第一位,这表明目前配偶间的家庭暴力仍相当严重地存在。总体来看,家庭暴力现象贫穷家庭多于富裕家庭,文化程度总体较低的家庭多于文化程度高的家庭。 3、妇女在婚姻家庭中财产权难以保障 在宁南山区中,夫妻共同财产大多数由丈夫支配,妇女对财产的支配权很小,任何消费都得伸手向丈夫要钱,经济上不能独立。家庭中住房、存款、土地证书上的署名多为丈夫,其次是父亲,这种情况

10、为妇女在家庭中财产权利的受侵害留下了极大的隐患。4、农村妇女生育权难保障 “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使农村妇女的生育权很难保障。在宁南山区,如果生了女孩,母亲将遭到家庭和社区的歧视,迫使母亲继续怀孕,直到生出男孩为止。在此违法生育的过程中,母亲不得不东躲西藏,担惊受怕,甚至餐风露宿,忍饥挨饿,女性的生存权利遭到剥夺。另外,为了能够合法继续生育男孩,一些家庭和农村往往把生下来的女儿送人,但由此可以想像母亲的痛苦和压力。还有,实施严厉的人口政策以后,农村女性的流产大增,女性为此付出了沉重的生理和心理代价。(二)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中权益受保障存在问题 1、婚姻权益上依然存在包办婚姻的现象婚姻法第三条规

11、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必然是包办婚姻.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的表现形式较多,例如,子女干涉父母再婚;干涉寡妇再嫁,干涉离婚自由、复婚自由等等。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均属无效婚姻。对上述的违法行为,除对有错误的当事人进行严肃批评外,其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应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对从事买卖婚姻或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没收其非法所得或令其返还财物。2、妇女遭受家庭暴力 近年来,家庭暴力已成为

12、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目前在农村农民的家庭暴力中,主要是丈夫对妻子这一类型。一些案件情节恶劣,受害妇女的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尽管各级妇女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反对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但反家暴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有很多方面,笔者认为导致农村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三个主要原因是经济困难、家务琐事和夫妻双方脾气性格。由于长期受男尊女卑封建思想的影响,妇女受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别人又无权管之,不少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的威胁。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家庭领域的主要问题 由于许多农村妇女在经济上还没有完全独立,需要依靠丈夫生活,这就使得她们在家庭中根本没有地位可言,有的发现配偶与她人同居或

13、是包二奶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严重侵害了妇女权益。家庭收入的增加、物质文化和生活质量的提高,对于改善女性在家庭中的境遇具有积极意义。4、妇女的生育、身体健康权落实不到位。许多贫困家庭中妇女甚至在怀孕及产后都要干重体力劳动,女性结婚和生育年龄偏低,生育健康得不到保障。妇女的身体健康权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妇女接受妇科病检查的机会特别少。大部分农村家庭因为经济条件差,不重视这项工作,不重视妇女应受到的特殊保护。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率低,妇女卫生保健意识差;严重损害妇女的身体健康.贫困本身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重大障碍。 医疗卫生机构技术人才短缺,医务人员技能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人事管理机制不活,制度不完善

14、,造成医务人员医疗服务水准偏低,影响妇女的健康和发展。官员和医护人员只重视计划生育任务的完成,而忽视了保障妇女生育健康权利的工作。5、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在家庭中实际对财产的支配权利很小妇女婚后一般从夫居,男性总揽一切大权,妇女对财产支配权很小.如在离婚案件中,农村共同财产不像城市居民一样分的那么清楚,对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并不太清楚,尤其在财产方面,有些甚至对自己到底有多少共同财产不清楚,男方一旦提出离婚,女方分不到多少财产,相反在分割夫妻财产时,财产没多少,“共同债务倒是不少,因女方举不出共同财产证据,其主张往往得不到法院支持,结果往往会导致不公正的家庭财产分割.大部分农村房屋都

15、没有房权证,而我国农村的习俗一般是结婚由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一些嫁妆,房屋即成了男方的婚前财产.其次,因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不稳定,经济管理支配权大部分又由男方实际掌握着,共同财产也无从查起。最终导致农村妇女离婚时财产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还有些男方在外地务工,女方在家种地,照顾父母和小孩,女方往往难以掌握男方的收入状况,一旦因夫妻感情不和提出离婚,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只能就查明的夫妻财产进行分割,使妇女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三、宁南山区回族妇女权益保障不力的成因分析从根本上说,农村妇女在总体上处于较低的地位是由于生活中的社会文化背景和经济基础薄弱造成的。笔者认为具体原因如下几个方面: (一)男

16、女不平等的封建意识和传统观念在农村根深蒂固受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男尊女卑的思想在人们的心目中仍根深蒂固.相当数量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甘于逆来顺受。大男子主义者称,媳妇是自己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打骂,流传着“打到的媳妇揉到的面”的说法。 “男娶女嫁”、“从夫居是一种传统思想,他们认为只要女孩子嫁了就应该离开娘家,所谓“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要想从根本上转化这种男女不平等思想的确是需要一个较为漫长的时间.(二)农村妇女的经济没有充分独立落后的物质文明不能为女权的保障提供坚实的基础。女性就业压力大,受性别、传统观念、自身竞争力等因素的影响,女性就业数量和就业层次总体上低于男性

17、,女性就业多集中在技术含量相对低、收入水平不高、下岗失业风险较大的行业,对改善生活质量、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极为不利,在经济上过分依赖男方,甘于忍气吞声。现实生活中,受害妇女一旦离开家庭,由于得不到及时而有效的实体救助,也的确会遭遇许多尴尬和困境。自身没有收入,也就很难支配家庭共有财产,经济上独立不了,人格上就没办法独立。(三)法制意识淡薄,妇女的诉讼能力普遍较低 农村的妇女受教育程度不高,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对法律的了解不多,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意识不强,诉讼能力差 张红果. 浅谈农村发展中的妇女权益保护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11-5-12.,不

18、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懂得就自己的诉讼主张进行举证。有些人即使提供了证据,但说服力不强,不足以证明其想要证明的事实.多数农村妇女又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请律师代为诉讼。部分乡、村基层干部法律意识淡薄,男女平等意识不强,对国家宪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缺乏了解与认识,在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和村规民约时没有考虑妇女的特殊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不够.(四)制度建设还不够完善,保障措施乏力,执法力度不够尽管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保护妇女权益免受侵犯,但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有些法律落实不到位,个别地方性政策有时与法律相悖,严重侵犯了妇女权益。我国在保护妇女权益

19、方面的法律、法规仍存在一定的漏洞。法律制定上的缺陷,具体表现在:第一,我国关于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制定地较粗略。妇女权益保障法很多条文不够具体,惩罚措施规定得不够明朗,直接涉及少数民族的更少。 村民自治制度实施以后,一些地方的制度建设不完善,法律程序设计存在漏洞,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很少甚至没有,导致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包括涉及利益分配的制度安排和规则制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往往是由少数村干部和基层政府决定,妇女在利益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必须进一步清理、整顿、纠正这些违法制度或政策,使妇女权益保护符合立法本质。四、针对南部山区回族妇女

20、婚姻中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针对目前妇女权益保护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要解决好妇女维权问题,笔者认不仅要增强妇女自我维权的能力与法律意识,社会各界也要帮助妇女维权,比如教育维权与依法维权相结合。以下是关于加强妇女权益保障的建议对策:(一)营造尊重妇女的良好氛围 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让广大村民有法律意识,有男女平等的意识,特别是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要进村入户,深入人心。逐渐改掉重男轻女的思想,提倡男女平等,提倡“从妻居”与“从夫居”得到相同的尊重,形成尊重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环境 甘肃省农村妇女经济生活状况调查兼论贫困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影响.加强对基层农村干

21、部关于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知识的培训。使他们了解我国对农村妇女权益方面的保护,从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妇女在婚姻家庭权益中所处的劣势。利用电视、电台、报刊进行专题报道等多种形式,推动农村广大干部和农民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和用法,提高法律意识,形成依法办事,自觉依法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二)增加女性就业岗位,为女性真正独立打下经济基础 在脱贫工作中十分注意体现妇女的价值,提高妇女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当地的贫困问题,但摆脱了贫困并不意味着妇女权益必然能够获得充足的保障。只有在摆脱贫困的同时,十分注意提高妇女在家庭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令妇女拥有经济的自主权,有了经济自主权,妇女才

22、有可能进一步获得其它方面的权利。比如鼓励妇女从事餐饮、农户饲养鸡牛羊等家畜家禽,并充分利用非耕地资源,在房前屋后院中栽种水果、蔬菜等,建立规范的女性劳务输出体系.女性只有走出家门,了解外面的世界才能拓展自己的思维。政府可以采取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妇女继续向此类方向发展。 除了发展适合女性就业的第三产业外,还应当鼓励妇女在更广阔的领域寻求就业机会。同时要落实社会保障制度,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增加社会保障的受益人群政府、社会应提供适当的帮助,一方面可以减轻国家的负担,另一方面可以促进妇女重新投入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新的财富,因此,国家可提供资金帮助,鼓励妇女创业,尤其要发挥妇联优势,鼓励妇女创业。(三)加

23、强妇女的文化教育,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 宁南山区的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普遍文化程度偏低,观念落后,自卑思想严重,满足于一般的家庭主妇生活,往往成为男人的“附属品”,明显处于弱者地位。因此,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大力加强妇女的文化教育,不断提高妇女的整体素质,鼓励她们要摆脱封建思想的束缚,增强自主意识。 张华. 浅谈伊斯兰法的婚姻家庭制度 科技致富向导,2009年20期. 要提高妇女的文化素质。男女两性在受教育程度上的差别普遍存在,在一些欠发达地区,女性文盲和半文盲的比重较大。因此,政府应从娃娃抓起,下大力推动女童教育,对成年女性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拓宽妇女受教育渠道,造就有文化、讲文明、素质高

24、的新一代女性。比如对农村已成年的妇女,可以通过文化提高班提高她们的文化知识水平;对未成年的农村女孩,主要是抓好九年制义务教育;对家庭贫困的女童,可通过“希望工程、“关爱女孩 行动、“春蕾计划”和民政救助等形式保障她们顺利完成基础教育;对被迫中途辍学、退学的农村女学生,各级干部要耐心细致地做好她们家长的思想工作,对那些经教育不改的家长,相关部门要动用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增加妇女特别教育。妇女特别教育以性知识介绍、妇科病防治、五期(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保健以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幼儿保健为主要内容。方式应灵活多样,个别教育和集体教育结合,村公所卫生员日常教育和县乡医护人员专题教育结合

25、等。只有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自身综合素质以及劳动技能都得到了普遍提高,她们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四)加强妇女维权工作力度,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 只有发挥自治地方优势,设立符合本民族特色的地方法规并加强执法力度,使国家法律的实施尽量达到法律所希望达到的目的,同时逐步建立一些利于女权保障的配套制度,才能从长远上维护妇女权益。自治地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结合民族特色,制定一些具体的措施,使国家法律的普遍性条文能够适用于具体民族地方。 建立司法维权网络,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中心的作用, 在法院和司法部门专门设立妇女维权法庭,为受害农村妇女撑起保护伞.要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建议

26、制定出反家庭暴力的实施细则,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为妇女人身权利提供司法保障。(五)最大限度地帮助农村妇女提高诉讼能力 要使妇女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通过学习懂得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达到依法维权的目的。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与侵权行为作坚决的斗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诉讼能力差,又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农村妇女,减免其诉讼费,并主动联系所在地的法律援助部门。同时,法院要强化庭前指导,在受理案件时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明确告知举证责任及举证范围,以及举不出证据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要坚持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相结合的原则,在当事人提

27、供证据为主的前提下,还要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调查取证。根据质证情况,按照照顾妇女利益的原则予以判决,确保妇女权益的实现.(六)健全机制保障,构建妇女维权工作体系不断深化妇女维权的社会化程度,充分整合各类资源,努力推动建立和完善妇女维权工作网络和运行机制。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报刊、电视台等,有针对性地披露一些侵犯农村妇女权益的典型案件。要把农村妇女的权益保障工作纳入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建立一支依法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志愿者队伍,解决“发现难”问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要有一定比例的妇女,在农村重大事务的决定过程中,确保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得到充分的表达。建立妇女社会

28、保障机构,加强妇女卫生医疗保障,建立健全各级卫生机构,加强乡卫生院产科建设,改善医疗条件,提高妇女入院分娩率,预防各种妇科疾病的发生,及时提供妇女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的药品药具等。要善待你们的女人,因为她们是你们的帮手,而她们又无法照料自己。对待妇女,你们应当畏惧安拉,因为安拉确实准许你们迎娶她们,并且根据安拉的命令,她们对于你们是合法的.男女间的权利是互相的和对应的,据此可以得出男女平等的结论。其实伊斯兰主张男女平等不容置疑。伊斯兰主张的男女平等绝非男女完全一样。那种认为“男人能做到的女人也能做”的想法不仅片面而且荒唐,因为它无视男女的明显区别(内在的区别其实更大) 沙宗平. 伊斯兰教与穆斯林

29、妇女权益浅议 中国穆斯林,2006-2.然而今天的世界上,不少地方仍存在着许多虐待妇女(家庭暴力)的现象。近年来频频发生的拐卖妇女、逼(诱)良为娼以及“三陪”等现象,从根本上讲都是对妇女的虐待和奴役,都是伊斯兰文明坚决反对和禁止的丑陋现象.总而言之,要保障民族贫困地区的妇女权益,必须首先深入调查当地的经济、文化背景,了解妇女在生产生活中的地位,进而研究妇女权益保障的症结所在,才能最终找到女权保障的出路。参考文献:1李安辉. 杂散居少数民族妇女权益保障研究-以回族为例J 民族论坛,2007年第2期.2 张红果. 浅谈农村发展中的妇女权益保护J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 20

30、11-5-12。3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之浅析J 中顾法律网4李巧玲。 甘肃省农村妇女经济生活状况调查-兼论贫困对农村妇女权益保障的影响J 开发研究 2009年03期。5张华。 浅谈伊斯兰法的婚姻家庭制度J 科技致富向导,2009年20期.6沙宗平。 伊斯兰教与穆斯林妇女权益浅议J 中国穆斯林,2006-2.7马秀梅 绽小林。 伊斯兰教法中有关妇女权利的规定及其社会效应J 青海民族研究,1999-03。谢辞在此论文撰写过程中,要特别感谢王雪梅老师的指导与督促。老师们渊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治学态度,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诲人不倦的高尚师德,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崇高风范,朴实无华、平

31、易近人的人格魅力对我影响深远.不仅使我树立了远大的学术目标、掌握了基本的研究方法,还使我明白了许多待人接物与为人处世的道理。在此,谨向老师们表示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舞台有多大,心就有多大。在这四年的学习期间感谢宁夏大学给每个学生提供支持、帮助以及这个巨大的舞台,同时还有结识的老师和同学让我得到了人生最大的一笔财富,在此,也对他们表示衷心的感谢.祝各位老师和同学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祝愿母校在未来的岁月里,永葆青春活力!谢谢我的父母,没有他们的辛勤付出也就没有我的今天,在这一刻将最深的感谢献给你们!本论文参考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同时获得了许多人的帮助,在此,向各位学术界的前辈们致敬,并感谢他们的支持和帮助!毕 业 论 文( 2008 届)题 目 宁南山区回族妇女婚姻家庭中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 学 院 政 法 学 院 专 业 行 政 管 理 年 级 2008 级 学生学号 12008244458 学生姓名 马 宝 红 指导教师 王 雪 梅 2012年 05 月 10 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考试专区 > 中考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