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2187343 上传时间:2024-05-2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49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页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页
本文档共2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营改增后个人出租不动产政策解读(老会计人的经验) 个人出租不动产,每年36万以内是否交税? 首先个人分为个体工商户(有税务登记)和其他个人(没有税务登记证) 根据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如果是没有税务登记证的其他个人,每年租金(不含税价)36万元,以内的免征增值税,但是其他税种还是要缴纳的,比如房产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 如果是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租金,则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其他房产按照5%缴纳增值税。 其他个人出租房产案例分析 甲某为其他个人(没有税务登记证),2016年7月1日出租住房给乙银行,一次收取一年房租3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相关税收?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征 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减按4%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产权人;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无租使用其他房产的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印花税:免征 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的所得减按10%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如甲某出租的是商铺或者写字楼呢? 甲某为其他个人(没有税务登记证),2016年7月1日出租商铺给乙银行,一次收取一年房租30万元,请问如何缴纳相关税收? 增值税:免征增值税。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免征 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12%缴纳房产税 印花税:按照租赁合同金额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合同签订时 纳税义务人:合同双方 是否含增值税:以合同签订价是否是含税价,实务中企业签订的合同大都是含税价,小汪本例中甲某是免征增值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占用的土地面积缴纳,一般为每平方每年税额0.6至30元。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以使用人或者代管人为纳税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房产取得的所得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 小编寄语:不要指望一张证书就能使你走向人生巅峰。考试只是检测知识掌握的一个手段,不是目的。千万不要再考试通过之后,放松学习。财务人员需要学习的有很多,人际沟通,实务经验,excel等等等等,都要学,都要积累。要正确看待考证,证考出来,可以在工作上助你一臂之力,但是绝对不是说有了证,就有了一切。有证书知识比别人多了一个选择。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