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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八个案例理清视同销售问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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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八个案例理清视同销售问题 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那具体到业务,哪些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又如何处理呢? 目录 【案例1】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案例2】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财税处理 【案例3】将不动产用于投资的财税处理 【案例4】以货物投资的视同销售财税处理 【案例5】赠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案例6】代销账务处理 【案例7】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案例8】无偿销售服务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案例一 发放货物作为职工福利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将自产货物发放给职工作为节日福利,该货物市场公允价值含增值税价117万元,生产成本不含税价80万元。 账务处理: 借:管理费用等——福利费 117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将发放给职工福利的自产产品计入收入,但从原理来讲,该产品并未产生经济利益的流入,不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经计入收入与成本,因此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案例二 将自产货物用于个人消费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是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生产销售土特产品为主,2017年将自产商品赠送给客户,用以维护关系。该商品成本8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含税价117万元。 借:销售费用等——业务招待费 97 贷:库存商品 8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表 “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 “用于交际应酬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 业务招待费调增20万元。 案例三 将不动产用于投资的财税处理 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以自有不动产投资于乙公司,双方协商,按照该不动产的市场公允价值1050万元作价,占乙公司30%股份。该不动产原值500万元,已经计提折旧200万元,净值为300万元。(是销售,而不是视同销售。)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 借:累计折旧 200 贷:固定资产 5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贷: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50 借:长期股权投资105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50 结转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700 贷:营业外收入700 (用于对外投资项目视同销售收入) 案例四 以货物投资的视同销售财税处理 甲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 2017年1月将自有货物向乙公司投资,占有其30%股份。 甲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为1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 贷:库存商品 80 案例五 赠送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①买赠 甲企业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2017外购商品,用于促销活动,买十赠一 赠品的公允价值为17.55元 借:库存商品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117 借:库存商品1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11.7 10件商品销售价格销售价格为234元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234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库存商品100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10 贷:库存商品10 如果不能满足捆绑销售的条件: 借:销售费用——促销费用12.55 贷:库存商品1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 ②无偿赠送 甲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公司为占领市场,采取各种促销政策,比如关注公司公众号的消费者可获赠自产产品一份等。比如2017年该促销活动共赠送礼品价值1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当年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 甲企业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销售费用——宣传费97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贷:库存商品8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A105010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表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 业务宣传费调增20万元。 案例六 代销账务处理 ①手续费模式 甲企业是某知名品牌服装厂,将其产品交付给乙商场代销,产品售价不含增值税价100万元,成本30万元,商品销售时,由乙商场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卷筒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甲企业按照含税销售额的5%向乙场支付手续费。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 甲企业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30 贷:库存商品30 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委托代销商品30 甲企业从乙商场处取得手续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 借:销售费用5.52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0.33【5.85÷(1+6%)×6%】 贷:应收账款——乙5.85(117×5%) 甲企业从乙商场收款 借:银行存款111.15 贷:应收账款——乙111.15 乙商场的账务处理 乙商场收到甲企业的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 贷:代销商品款100 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17 贷:应付账款——甲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结转代销商品: 借:代销商品款1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 取得甲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甲17 收取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甲5.85 贷 : 应 交 税费——应 交 增值 税 ( 销项 税 额) 0.33【5.85÷(1+6%)×6%】 贷:其他业务收入5.52 ②视同买断 甲企业是某知名品牌服装厂,将其产品交付给乙商场代销,甲企业的该产品销售价格为含增值税价117万元,成本30万元。乙商场在销售时可自主确定其销售价格,含增值税价格为140.4万元。无论乙商场销售情况如何,甲企业与乙商场的结算价格仍然是117万元。 甲企业账务处理 甲企业发出商品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30 贷:库存商品30 甲企业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乙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委托代销商品30 乙企业账务处理: 借:受托代销商品100 贷:代销商品款100 乙商场销售代销货物: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140.4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 贷:受托代销商品100 乙商场取得甲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代销商品款1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贷:应付账款——甲117 支付甲企业代销商品款: 借:应付账款——甲117 贷:银行存款117 案例七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甲企业为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乙市设立乙分公司,2017年1月将自产货物移送至分公司用于销售,分公司销售时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假设该货物成本为30万元,销售含税价格为58.5万元。 ①甲企业移送分公司的货物,作为销售处理: 甲企业账务处理: 甲企业向乙公司移送货物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乙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品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甲公司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30 贷:库存商品30 分公司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应付账款——甲58.5 分公司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8.5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50 贷:库存商品50 支付给甲企业货款: 借:应付账款——甲58.5 贷:银行存款58.5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货物不视同销售。有观点认为,汇算清缴时应调减收入50(如此处理减少了招待费和广宣费的扣除基数),调减成本50。个人认为,本案例中,甲企业与乙公司是真正的销售,不是视同销售,不需调减。 ②分公司收款,由甲企业开具发票 甲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其他应收款——乙8.5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分公司销售完毕后: 借:其他应收款——乙50 贷:主营业务收入50 分公司取得移送货物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 贷:其他应付款——甲8.5 分公司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58.5 贷:其他应付款——甲5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8.5 案例八 无偿销售服务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 ①送货上门 甲商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送货上门”的方式销售产品。2017年1月销售货物含税价117万元,成本80万元。同时向顾客提供免费的运送货物到家并安装的服务,服务的市场公允价值为20万元,相关成本经核算为10万元。 甲商场的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借:现金等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货物80 贷:库存商品80 借:主营业务成本——运输安装10 贷:应付职工薪酬等10 注意:随货物销售赠送的服务,不需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②无偿赠送服务 甲企业是一家税务咨询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月向乙公司提供税务咨询服务,双方约定免费试用3个月。3个月后,乙公司决定不再继续合作。甲公司当月向同等规模的客户提供的类似服务收费为5300元/月。 甲企业账务处理: 借:销售费用9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00 ③免租期 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出租办公室一套。租赁合同中约定有3个月的免租期。月租金为1.48万元,第一年收取租金13.32(1.48×9)万元。 税务分析:此处的3个月免租期,不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13.32 贷:预收账款13.32 根据22号文件的规定: 借:应收账款1.32【13.32÷(1+11%)×11%】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2 每月摊销收入: 借:预收账款1.11(13.32÷12) 贷:应收账款0.11(1.32÷12) 贷:其他业务收入等1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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