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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工作各项事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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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审计方案编制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方案的编制,及时、有序、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是指审计中心为了使审计组能够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在执行审计程序之前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方案编制,是指审计方案的编写、修订、审核、批准和调整。第四条 审计中心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或指令和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及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编制审计方案。预计审计时间短、审计目标单一、情况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不编制审计方案。第五条 审计方案由审计组编写,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第六

2、条 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时,应当考虑项目审计的要求、审计成本效益和可操作性,并对审计重要性、财会及经营活动的风险程度进行适当评估。第七条 审计人员可以同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人员就审计方案的某些要点和某些审计程序进行讨论,使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配合审计程序的执行及有关协调工作,但独立编制审计方案仍是审计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下列情况,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关资料:(一)业务性质、经营规模与特点及管理组织结构;(二)经营情况与经营风险;(三)合同、协议、章程、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等法律性文件;(四)计划审计期间的各种经济活动合同和分析性资料、

3、各项预算及执行情况;(五)银行帐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六)财务会计机构及工作情况;(七)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八)相关的重要会议记录;(九)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十)有关行业和财经政策及宏观经济形势对被审计单位的影响;(十一)其他与编制审计方案相关的重要情况。第九条 审计组编写审计方案时,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 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单位,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第十一条 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三)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策略;(四)重要财会及经济活动问题及

4、重点审计区域;(五)审计工作进度及时间预算;(六)审计组组成及人员分工;(七)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八)需被审计单位配合支持的事项;(九)编制审计方案的日期;(十)其他有关内容。第十二条 审计方案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审核和批准。第十三条 对审计方案,应审核以下主要事项:(一)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重点审计领域的确定是否恰当;(二)时间预算是否合理;(三)审计小组成员的选派与分工是否恰当;(四)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信赖程度是否恰当;(五)对审计重要性的确定及风险的评估是否恰当;(六)审计程序能否达到审计目标;(七)审计程序是否适合各审计项目的具体情况;(八)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第十

5、四条 审计方案应当在具体实施前下达至审计小组的全体成员。第十五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审计方案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及时调整。第十六条 审计组调整审计方案,应当向审计中心主任说明调整的理由,书面提出调整建议,报经审计中心主任同意后实施。第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前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方案签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中心主任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方案。项目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签批手续。第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编制审计方案形成的资料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九条 审计方案的执行情况应当作为检查、考核项目审计质量的重要内容。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6、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 2016年1月 1 日起施行。审计通知书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通知书的编发,明确审计通知书的内容,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通知书,是指审计中心在实施审计或要求企业、部门自查前向被审计单位通知有关实施审计、自查的范围、内容、时间等事项的书面文书。第三条 审计通知书由审计中心主任依据计划工作任务与目标或总裁、执行总裁临时交办的书面指令审计任务签发。第四条 采取突击审计时,由审计人员至现场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出示审计通知书;其他普通审计,审计中心必须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第五条 审计通知书可以采取电子邮件、传真、邮寄、自送、自

7、取等方式送达,收文单位必须办理签收手续。第六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一)标题;(二)被审计单位名称;(三)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预计时间;(四)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五)审计人员名单;(六)审计中心印章、主任签名及签发日期;(七)审计中心认为应当写明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审计通知书应当明确对被审计单位的以下要求:(一)及时提供审计人员所要求的全部资料;(二)为审计人员的审计提供必要的条件及合作;(三)审计费用的承担方式;(四)其他要求事项。第八条 审计中心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第九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

8、。第十条 本规范自 201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审计证据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人员获取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与合法性,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为形成审计意见所获取的证据。第三条 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二)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三)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或其他介质材料;(四)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五)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六)其他证据。第四条 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

9、必须遵守下列要求:(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二)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具有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相关性;(三)足以证明审计事项的真相,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四)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第五条 审计证据的可靠程度通常可参照下述标准来判断:(一)书面证据比口头证据可靠;(二)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可靠;(三)审计人员自行获得的证据比由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证据可靠;(四)内部控制较好时的内部证据比内部控制较差时的内部证据可靠;(五)不同来源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能相互印证时,审计证据更为可靠。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通

10、过检查、监督盘点、观察、查询、函证以及录音、录像、拍照、复印、计算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第七条 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第八条 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视情况需要,交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作实或由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名或盖章。第九条 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盖章。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

11、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仍可以作为审计证据。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人员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第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对收据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作成审计工作底稿,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经过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够充分、有力、可靠的重要事项,审计人员应当进一步收集审计证明材料。第十四条 审计证据应当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并按照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的规定,归入审计档案。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

12、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 2016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审计工作底稿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编制、复核、使用及管理,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审计工作记录和获取的资料。第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一般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综合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和审计报告阶段,为规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计工作,并发表审计意见所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阶段执行具体审计程序,逐项逐事编制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形成的、

13、对审计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计工作底稿。第四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要素是:(一)被审计单位名称;(二)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名称;(三)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反映的时点或期间;(四)编制者的姓名及编制日期;(五)复核者的姓名及复核日期;(六)索引号及页次;(七)审计过程记录;(八)审计评价及/或审计结论;(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第五条 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一)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及资料;(二)审计测试评价的记录;(三)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四)审计组讨论的记录和审计复核记录;(五)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六)查证过程标识及简略符号。第六条 常用审计

14、工作底稿包括:(一)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会议记录、往来函件、公证书、鉴定资料等的原件、复制件或摘录件;(二)被审计单位的未审计会计报表或业务报告及审计差异调整表;(三)实施具体审计程序的记录和资料;(四)审计报告或审计建议书底稿;(五)其他有关的审计资料。第七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以及审计方案编制和实施的情况。审计工作底稿不得被擅自删减或修改。第八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观点明确,条理清楚,用词恰当,字迹清晰,格式规范、标识一致;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

15、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有矛盾,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第九条 相关的审计工作底稿之间应当具有清晰的勾稽关系,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第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在审计实施中、审计报告形成前期、审计报告提交总裁或执行总裁前进行复核。第一条 必要时,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意见对审计工作底稿予以补充、修改,或作出书面说明。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审计中心主任批准,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改。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6年1月 1 日起施行。审计报告编审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

16、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中心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董事会或主管领导及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根据集团执行总裁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集团内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第四条 凡集团执行总裁、总裁、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中心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第五条 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中心签章后,径送集团董事会或主管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第六条 审

17、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报告字号;(二)标题,即“审计报告”;(三)主送部门,即集团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总裁/执行总裁;(四)审计报告的内容;(五)审计中心主任签名;(六)审计中心印章;(七)报告日期;(八)抄送部门等。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三)审计依据,即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六)存在问

18、题,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等;(九)改进建议,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第八条 审

19、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第九条 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

20、因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五)撰写初稿。审计中心根据工作底稿的复核,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六)定稿和报送。审计中心主任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规定报送集团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总裁/执行总裁。(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审计中心主任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审计中心主任在审核定性

21、、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中心的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依照集团公文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 201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审计事项评价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事项评价行为,保证审计事项评价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事项评价,是指审计中心对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及或业务资料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效率)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的综合评价。第三条 审计中心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审

22、计事项进行评价。第四条 审计中心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对审计事项真实性的评价:(一)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或业务处理与审计中心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相符的,可视为帐务或业务处理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列出相关会计准则的名称)或有关法规的要求,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真实地反映了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二)凡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帐表数据或经济活动业务资料等会计与业务记录与审计中心依照现行的会计制度和国家财务收支的规定或其他法规、制度及集团规章制度进行

23、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或事实有较大差距的,应当指出存在的问题,并视为会计资料或业务资料不能真实地反映有关期间财务收支情况及或经济活动状况。第六条 对审计事项合法性的评价:(一)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未发现违规事实的,可认定为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二)凡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有违规事实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其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等方面存在的违规事实,审计中心应当责令其予以纠正。第七条 审计中心在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的基础上,从下列内容中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率)性进行评价:(

24、一)以经济效益(经济效果、经营效率)实绩与当期计划(目标指标)比较;(二)与历史同期水平进行比较;(三)与同业先进水平进行比较。对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应当指出不可比因素,并结合上述各项因素比较结果,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第八条 对与财务收支或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一)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情况,作出健全或部分健全、不健全的评价;(二)依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作出有效或部分有效、无效的评价。第九条 对财务收支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二)税款缴纳情况;(三)与财务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与执行情况;(四)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第十条 对建设(投

25、资)项目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一)投资计划、资金来源落实情况;(二)建设规模、标准的执行和概(预)算决算编制、审核情况;(三)财务收支情况及投资效果。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审计事项应当重点评价:专项资金的审批、来源、使用、管理,以及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情况。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一)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二)证据不足、评价依据或标准不明确的事项。第十三条 审计中心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在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书中反映。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审计报告编审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编审行

26、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审计中心对审计事项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集团董事会或主管领导及或被审单位提出的具有内部约束力的正式书面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被审计单位,是指根据集团执行总裁指令或经核准的审计工作计划中确定的集团内部各部门、各下属企业、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审计对象。第四条 凡集团执行总裁、总裁、总裁办公会议、董事会批准的审计事项,审计中心实施审计后,都应当提出审计报告。第五条 审计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由审计中心主任和审计中心签章后,径送集团董事会或主管领导,无需经其他单位审定。第六条 审计

27、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基本要素:(一)报告字号;(二)标题,即“审计报告”;(三)主送部门,即集团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总裁/执行总裁;(四)审计报告的内容;(五)审计中心主任签名;(六)审计中心印章;(七)报告日期;(八)抄送部门等。第七条 审计报告应根据审计目标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撰写。不同的审计目标、审计种类和不同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审计报告的内容不尽相同,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二)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三)审计依据,即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和与审计范围、内容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四)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五)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或基本评价;(六)存在问题

28、,详细列出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揭示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情况,分析这些问题造成的影响及危害等;(七)审计意见,对已审计的财务收支或经营活动及相关资料的概括表述,结合审计方案确定的重点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围绕财务收支和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效益性,及被审计单位应负的经济责任等作出评价性意见;(八)审计处理建议,对违反集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或经营活动进行定性,提出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等;(九)改进建议,对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的措施等;(十)审计附件,如原始记录、调查记录等在审计中发现的有关重大证据,如属必要,则作为审计报告的附件。第八条 审计

29、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依据充分适当,用字表述准确,段落结构合理,层次清晰,文字符合规范。第九条 审计人员撰写审计报告的过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汇总情况。审计人员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将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并对有关的问题进行重点说明。(二)分析、整理和筛选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对所掌握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整理和筛选,剔除不真实的和次要的审计证据,保留重要的审计证据,保证审计证据和审计报告的质量。(三)确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重要的内容应当写入审计报告,次要的内容可以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向被审计单位转达。(四)分析原因和拟出建议。根据被审计单位存在的各种问题,分析问题的原因

30、和本质,进而拟订改进这些问题的建议。(五)撰写初稿。审计中心根据工作底稿的复核,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和调整。(六)定稿和报送。审计中心主任对审计报告进行审定,作出修改定稿,按规定报送集团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总裁/执行总裁。(七)审计报告存档、调用等依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及集团档案管理规定办理。第十条 审计中心主任审定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是否正确;(三)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四)定性、处理、处罚建议是否合法、合规、恰当。审计中心主任在审核定性、

31、处理、处罚建议时,若属必要,应当征询法律中心的专业意见。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依据审计报告作出的审计决定,依照集团公文文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修改。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 201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审计复核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工作,强化审计中心内部控制、管理机制,严格依法审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审计中心主任在审计中心审定审计报告和作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前,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代拟稿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审计中心主任在复核时应

32、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提出复核意见;(二)了解、研究审计复核工作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指导下级审计人员改进审计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 审计中心主任根据审计组认定的审计事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复核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第五条 审计中心主任应当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二)收集的审计证据是否具有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是否正确;(四)审计评价意见是否恰当;(五)定性、处理、

33、处罚建议是否适当;(六)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七)其他有关事项。第六条 审计员应当向审计中心主任提交下列材料:(一)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草稿;(二)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明材料;(三)审计中心主任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审计中心主任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中的主要审计事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应当通知审计员限期补正。第八条 审计中心主任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后,分别提出以下复核意见:(一)审计程序符合规定、主要审计事项事实清楚,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确凿,定性意见准确,处理、处罚意见适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

34、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恰当,内容完整,用词准确的,提出肯定性意见;(二)经过补正,主要事实仍然不清、证据仍不充分的,提出否定性意见;(三)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无法律依据的,提出否定性意见;(四)定性意见不准确,处理、处罚意见不恰当,审计评价和提出审计建议的意见不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内容不完整,用词不准确的,提出修改意见;(五)审计程序不符合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和改进建议。第九条 审计中心主任应当自收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复核材料之日起分别在 3 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提出复核意见的时间可以适当延

35、长。复核期间遇有节假日的,节假日期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遇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时,补正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第十条 本办法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与修改。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2016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审计文书处理规范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中心的文书处理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并参照本集团文书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中心文书,是指审计中心在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集团内部效力和规范格式的书面文件,包括:(一)向执行总裁、总裁、总裁办、董事会、市审计局及其他上级部门呈报的各种上行文书;(二)向集团内各中心、部门、全资子公司、控股公

36、司、投资联营公司及其他关联企业下发的各种下行文件。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文书处理,是指文书的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第四条 集团秘书部是文书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中心及集团其他部门、单位的文书处理工作。第五条 审计中心文书按其性质分为行政性文件和业务性文件,并依不同性质编制文件字号。第六条 文书一般由发文部门、秘密等级、份数序号、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部门、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时间、附注、抄送部门等部分组成。第七条 文书文稿由审计中心经办人拟订后,必须经中心主任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集团有关规定,文字表述、文种使用、文

37、书格式是否符合规定。未经审计中心主任审核的文稿,不得呈送上级签发或核准签发。第八条 审计中心文件依文件级别及重要程度,经批准后,分别由集团董事会、总裁办、集团公司、总裁、执行总裁、审计中心、审计中心主任等名义签发,并加具有关印章或亲笔签名。签发文书,主批人应当在签发栏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日期。第九条 文书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一般包括传递、签收、登记、承办、查办、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发文办理一般包括拟稿、审核、审批、签发、缮印、用印、登记、分发、立卷、归档、销毁等程序。审计中心收发文书时,必须分别记入收文登记表、上行文件登记表或下行文件登记表,注明文件名称、文号、文件去向及

38、签收人等。第十条 对已签发的文书文稿,不得擅自改动。如发现有疑义,必须做改动的,提出改动意见和说明,经原签发部门领导人同意,并在原稿改动处加盖校正印章。第十一条 审计中心的秘密文件,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文件必须经总裁或执行总裁批准翻印外,其余文件经审计中心主任批准,可以翻印。所有文件在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部门、单位、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第十二条 审计中心文件应按本规范第五条所列十三类文件分年分别顺序编号,并录入电脑载入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内。所有文件和有关材料应当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具体规范第 9 号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立卷归档。发文字号目录登记表每半年向秘书部备案存档,而秘级原件则即时交秘书部存

39、档。第十三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文书,经过鉴定和主管领导人批准,由秘书部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监销。第十四条 本规范没有规定的其他事项依集团文书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或秘书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范自 2016年1 月 1 日起执行。审计档案工作规范第一条 为了加强审计档案工作,确保审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审计档案的作用,根据集团内部审计办法、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及有关电脑文件资料管理规定等,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中心在进行审计监督或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书面或电子介质表达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

40、记录。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审计档案工作,是指审计中心对审计档案进行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鉴定和移交。第四条 审计中心档案管理员的职责是:(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集团关于档案管理工作和保密管理工作的法规、规定,依法建立本中心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二) 按照集团有关规定,做好审计档案的搜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工作,为审计工作服务;定期对本中心库存审计档案进行鉴定,如期移交存入应由集团秘书部保管的审计档案;第五条 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第六条 应当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 审计通知书、审计意

41、见书、审计决定(代拟稿)、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等审计公文;(二) 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三) 审计工作方案、审定审计报告的会议纪要、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书或建议书执行情况的记录等文件材料;(四) 有关审计项目的请示、报告、批示、询证函、复函等文件材料;(五) 与具体审计项目或审计事项有关的员工来信等举报材料;(六) 其他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第七条 不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是:(一) 与具体审计项目无关的行政文书及审计综合管理文书;(二) 未用作审计依据,或未经核实的证明性材料;(三) 审计所依据的法规、政策文件中的无关条款及其他参考材料;(四) 其他不应归入审计档案的文件材料。第八

42、条 审计文件材料按项目立卷,一个审计项目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合并立为一个卷。每一审计项目在签发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后一个月内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第九条 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一)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三)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四) 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五) 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第十条 审计项目一经实施,立卷责任人即应及时搜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立卷责任人应对本审计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办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中心主

43、任复查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鉴定,应当依据有关审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进行。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按照项目审计案卷的保存价值确定,分为永久(20 年以上)、长期(5 至 20 年)和短期(5 年及其以下)三种。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在划定保管期限的基础上,可以采用“年度加组织机构”的组合方法排列和编目。审计案卷排列方法应当统一,前后保持一致,不可任意变动。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及其保存期限,按卷内文件的最高密级确定,并按有关规定作出标识。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审计档案的利用工作,根据需要编制适用的检索工具和参考材料,做到迅速、准确地查找和利用案卷。第十五条 查阅审计

44、档案,一般应当限定在审计中心内部。凡需将审计档案借出审计中心或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经审计中心主任或集团总裁审批。调阅存于秘书部的审计档案,须经总裁审批。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审计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论 11.1项目概况 11.2研究依据及范围 21.3结论 31.4建议 4第二章 项目建设的背景和必要性 52.1项目建设的背景 62.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7第三章 项目服务需求分析 9第四章 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114.1选址原则 114.2项目选址 114.3建设条件 12第五章 建设方案与设计 125.1建设规模与内

45、容 125.2总体规划设计 135.3结构方案 185.4主要配套设备 195.5给水工程 205.6排水工程 225.7电气设计 235.8节能设计 26第六章 项目实施进度和招投标管理296.1项目实施进度 296.2招投标管理 31第七章 环境影响分析 317.1项目主要污染源分析327.2 环境保护措施及治理效果 35第八章 消防、安全与卫生防护 378.1 消防 378.2 劳动安全 388.3 卫生防护 39第九章 组织机构、运作方式与项目实施进度399.1 项目建设组织机构399.2项目运营组织机构 419.3劳动定员 42第十章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4210.1投资估算4310.2项目所需流动资金 4910.3资金筹措 49第十一章 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价 5011.1 经济效益评价5011.2 社会效益评价 50第十二章 结 论 50 12.1 主要结论 50 12.2 建 议 51附录:1、*发改局关于*迁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村镇建设管理所*迁建项目用地红线 35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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