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会计实务:什么是税收管辖权-.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173825 上传时间:2024-05-2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50KB 下载积分:6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会计实务:什么是税收管辖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会计实务:什么是税收管辖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问:什么是税收管辖权? 答:一、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的征税权 税收管辖权是国际税收中一个根本性概念,是分析国际税收关系的前提,国家之间税收权益的协调,即由此开始。 从国际法的角度而言,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指行使独立主权的国家,对其国境领域内的一切人、财、物和行为均享有行使法律的权利。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几条共同的准则,主要包括: 1.领土原则。它是指主权国家对其所属领土内所发生的人、财、物和行为,都有权按本国法律实行管辖。领土原则是管辖权中最基本的原则。在这里所指的领土包括国家的领陆、领水、领空以及控制的领土,所以该原则也称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它是指国家有权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即居民)实行法律管辖,而不必考虑他们是居住在境内还是在境外。 3.保护性原则。它是指外国居民犯有危害他国主权和安全的行为时,所在国有权对这些人实行管辖。此原则主要适用于刑事管辖方面。 所谓税收管辖权,就是一种征税权,它是国家的管辖权在税收上的具体体现。也就是说,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在不违背国际法和国际公约的前提下,都有权选择最优的(或对本国最有利的)税收制度,这一制度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纳税主体,即由谁来纳税,具体而言是由国家行使征税权,由国家的税务部门行使税收的管理权。 2.纳税客体,即对什么征税,通常而言包括收益、所得和财产等。 3.纳税数量,即征多少税。它既包括宏观整体税负的确定,也包括各具体税种的确定,还包括有关征税项目征税数量的确定。 显然,由于管辖权存在多重性,那么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也不会是单一的。 二、税收管辖权的类型 在一国的税收管辖权中,对税收管辖权起决定作用的,是领土原则和属人原则,它们在税收上分别表现为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这是国际税收中两种基本的税收管辖权。所以从理论上说,税收管辖权只有两种类型:地域和居民管辖权。但在具体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则存在第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相混合的税收管辖权。 (一)地域管辖权 一个主权国家按照领土原则(又称属地原则)所确立起来的税收管辖权,称为地域管辖权。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收益、所得来源地或财产存在地为征税标志。也就是说,它要求纳税人就来源于本国领土范围内的全部收益、所得和财产缴税。 地域管辖权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种情况:一是对本国居民而言,只须就其本国范围内的收益、财产和所得纳税。即使在国外有收益、所得和财产,也没有纳税义务;二是对于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而言,其在该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必须承担纳税义务。 在实行地域管辖权的条件下,由于主权国有权对非居民征税,所以必然引起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关系的重复课税,必须对此加以协调。 值得一提的是,在同样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的国家中,对收入来源的确定是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不同国家对收入来源地会有不同的看法,在具体处理中很难把握。如对外国公司的国际贸易所得的归属,时常引起争议。 (二)居民管辖权 所谓居民管辖权,就是一个主权国家按照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该原则规定,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只对居住在本国的居民,或者属于本国居民的一切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而不必考虑是否在本国居住。换言之,一个国家征税的范围可以跨越国境,只要是属于本国居民取得的所得,不论是境内所得还是境外所得,国家均享有征税的权力。 实行居民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对居民提供了社会公共服务和法律保护,那么居民就应该对国家履行纳税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相对等的关系。因此,对居民的境外收入而言,收入来源国不能独占税收管辖权,税收权益应该在收入来源国和居住国之间进行分配。 那么,如何判断一个人是否是一个居民呢?在国际税收上的判定标准是看自然人在该国是否有住所或居所,前者是指永久性居住地,后者是指一般居住地。 (三)双重管辖权 所谓双重管辖权,就是一国政府同时运用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即对本国居民,运用居民管辖权,对其境内、境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对本国非居民(外国居民),则运用地域管辖权,对其在该国境内取得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 采取双重管辖权的理由是,有一部分国家认为在只运用单一管辖权的情况下,不足以保证本国的税收权益。如只运用地域管辖权,则本国居民的境外的税收就会损失;而只运用居民管辖权,则本国非民民的税收就会损失。因此必须综合运用两种管辖权,以保证本国的经济利益。 在两个以上国家都运用双重管辖权的情况下,国家与国家之间的重复课税不可避免。以A、B两国为例,设在A国内有B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在B国内有A国居民从事贸易活动。那么,A国和B国都会对在A国领土内的B国居民征税;同理,也会对在B国领土内的A国居民征税。因此,A国和B国必须协调这种交叉征税的关系,以消除纳税人的不合理负担。 三、各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及我国如何行使税收管辖权 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综合世界各国的情况看,选择一种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比较少,大多数国家选择双重管辖权。这是因为,税收管辖权的选择不仅关系到税收收入,而且关系到一国的主权,各国在不违背国际法的前提下,都尽量选择对本国有利的税收管辖权,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权益。 (一)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 从目前所掌握的材料看,选择单一的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不多,主要有法国、巴西、南斯拉夫、玻利维亚、委内瑞亚、马拉维、沙特阿拉伯、塞舌尔、加纳、新加坡、马耳他、埃塞俄比亚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 (二)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 除上述选择地域管辖权的国家以外,单独选择居民管辖权的国家暂未发现,其他国家大多选择双重税收管辖权,如美国、英国、日本和印度等。 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在实际的管理中对两种管辖权各有侧重:对经济发达国家而言,发达国家通常有资本输出和技术输出,居民中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较多,所以这些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居民管辖权,从而扩大对本国居民在国外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征税的范围。对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由于资金贫乏,技术落后,只能从发达国家引进资金和技术,与此相适应,会经常发生他国的居民在本国领土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因此,发展中国家更加侧重于地域管辖权,从而扩大对别国居民在本国领土范围内的收益、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范围。 (三)我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 我国也是选择双重管辖权的国家。以个人所得税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要按中国税法规定纳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必须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纳税。 我国在以后的国际税收关系中,应坚持选择双重管辖权,同时需要在遵循国际税收惯例的前提下,通过不断扩大同相关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