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的缺陷与对策财政部2003年9月颁布的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简称办法),有利于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提高施工企业会计信息质量。但笔者感到其中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关于“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和“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披露问题办法规定:前者将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减“工程结算”科目余额的差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下的“其中:已完工尚未结算款”项目;而后者将根据有关在建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余额减“工程施工”科目余额的差额填列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项目下的“其中: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项目。办法中的“工程施工”科目余额就是“主
2、营业务收入”的发生额,即施工企业自己确定的收入数额,而“工程结算”的科目余额就是业主批复的工程结算款,即原施工企业制度中确认收入的数额。结合新旧会计制度可以归纳为: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数大于与业主结算数时,其差额作为“存货”,而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数小于与业主结算数时其差额则作为“预收账款”。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欠妥,理由是:1.上述情况确认的存货不符合存货的定义。企业会计准则-存货指出,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的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是为了出售但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是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而且,存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一是存货
3、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不难看出,施工企业确认的收入数大于与业主结算数的差额不符合存货的定义,而且,“存货应当以其成本入账”,两者的差额也不能称为成本。此外,从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的名称中,也可以看出其不妥之处:“已完工尚未结算款”属于“款”而不属于“货”。所以笔者认为将其列示在“应收账款”项目下更符合经济业务的实质。2.上述情况确认的“预收账款”不符合预收账款的确认规则。按照预收账款的定义,预收账款是买卖双方协议确定,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债。所以,预收账款应该是实际收取的价款与已确认收入的差额,而“已结算尚未完工工程”是与业主结
4、算款和已确认收入的差额,在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收取价款与业主结算价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宜等同。在建筑市场上,一般不会发生施工企业确认的收入比业主结算价款少的情况,即使业主预拨工程款也不是通过这种形式。因为业主结算是根据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来进行的,施工企业确认的收入也是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来计算的。那么,如果发生业主结算价款比施工企业确认收入数额大的情况,会计上应该如何核算呢,笔者建议可将其作为“递延收益”核算,这样更清晰明了。3.将两种情况结合起来可以发现,同是两者之差,只是孰大孰小,却使用了“存货”和“预收账款”两个不对应的科目。一般来讲,存货对应的是成本类科目,而预收账款对应的是应
5、收账款科目。笔者将其定为“应收账款”和“递延收益”,可以成为一组对应的科目。二、关于收入的确认问题办法规定: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工程合同收入和工程合同费用。如果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估计,应当区别情况处理: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工程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当期确认为工程合同费用;若合同成本不能够收回的,不能够收回的金额应当在发生时立即作为工程合同费用,不确认收入。目前的施工合同一般是固定造价合同,工程项目清单列明的部分一般都可以认为工程施工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只是发生合同变更和合同索赔
6、的部分才不能可靠地估计,办法以区分合同成本能否收回两种情况作了处理。但是,笔者认为,在实务操作中可能面临以下障碍:1.完工百分比和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具有很大的职业判断空间,很可能成为施工企业进行“盈余管理”的工具。完工百分比即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占总工程量的比例,从道理上讲,这样确认的收入应该是公允合理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尽合理。因为不同的人员对完工百分比可能做出不同的职业判断。再者按照建筑市场惯例,即使已完工工程也需要业主或监理部门的检验认可,其中经常涉及工程量的调增或调减。因此,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收入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合同成本能否收回更具有很强的随意性,一项施工合同的成本到底能否收回,施
7、工企业可以对其中任何一种判断做出充分的解释。因此,笔者认为这样规定很可能成为施工企业“盈余管理”的有效工具。2.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和合同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同时存在于一个施工合同中,两者发生的合同成本很难准确辨别。对于某项施工合同,由于其生产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导致合同结果能否可靠估计的合同成本在账目中是很难辨别的,因此增加了会计人员的业务处理难度。3.如果施工企业确认的工程合同收入超过与业主的结算价款,假设不考虑其他因素,在资产负债表上将同时增加“存货”和“未分配利润”期末数,这样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在目前的建筑市场上,与业主的结算价款实际上就是业主对施工企业已完工程的验工计价。没有业主确认
8、,施工企业自行计算的工程合同收入有时不会得到业主的认可,因此具有一定的风险。基于上述几点考虑,施工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可以采用如下方法:如果合同结果能够可靠地计量,可以采用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和对应的单价计算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的结果不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报告期应先行结转成本,在业主给予结算时按会计差错调整各期损益。三、“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不宜作为“存货跌价准备”的二级科目办法规定: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即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的预计损失。笔者认为,这样规定不妥,理由是:存货跌价准备是针对资产负债表上的存货项目而言计提的减值准备,而工程施
9、工合同的预计损失未必包含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之中;同时,已经对资产负债表中的存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这样做,势必造成对存货项目重复计提减值准备。笔者认为,虽然确实存在合同预计损失这种情况,但是不宜将它作为存货跌价准备,而应将合同预计还要发生的成本(而不是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预计还要确认的收入(而不是预计总收入)的合同预计损失确认为“合同预计损失准备”,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之所以强调不是预计总成本和预计总收入,是因为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已经确认的收入已经作为存货项目计提了减值准备,而尚未发生的成本和收入还不属于存货项目,因此作为一级科目单独核算比较恰当。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