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析开具红字发票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各项业务活动日益增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量不断的加大,与此同时,企业申请开具红字发票量也在增多,种类现象逐渐丰富起来。从目前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来看,列举的项目内容已经不能满足日常纳税服务的需要,有一些要求甚至不符合现实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税效率。一、目前开具红字发票存在的主要问题1.外贸出口企业中存在的问题。目前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口的货物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票已经认证但未申请抵扣,后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或发票内容与报关单不符等原因,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但在开具红字申请单时,只能由购买方提交申请,但在“购
2、买方申请未抵扣”项目下无对应的项目选项。2.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存在的问题。目前企业之间由于货物质量或业务纠纷等问题发生退货,购买方对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进行认证抵扣,一般情况下购买方都将该发票退回销售方,如果是在开具发票的当月且未申报纳税,销售方可作废该发票;但大多情况下是隔月退回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进行红冲,在开具红字申请单时,“销售方申请”项目下无相应的内容。3.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未明确。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购货方企业在发票联、抵扣联未入帐、未认证抵扣的情况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未明确。(注:国税总局2006年156号文件规
3、定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由购买方企业出具申请单后到购买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又国税总局2007年18号补充文件规定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发票、或销售方发票尚未交付的,可由销售方企业出具申请单到销售方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但国税总局2007年18号补充文件中未提及“销货退回”及“销售折让”的情形。)4.开具时限未明确。目前,系统对企业取得通知单后何时开具负数发票,没有明确规定。考虑目前机内已开具未销号通知单增多,建议明确企业在取得通知单后开具负数发票的时限。由于周转时间较长,建议期限设置在三个月或半年。二、目前基层普遍采取的处理方法1.外贸
4、企业处理方法。购买方提交申请时,选择“已抵扣”项目开具红字申请单。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次月,企业增值税申报时,系统锁定开具红字通知单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21栏次填写需转出的正值,20栏次填写需转出的负值,形成事实未转出进项税额。这样将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使用变通方法不符合要求。按照已抵扣申请,本身就是与事实不符,多做了进项税额转出。二是虽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的20栏次填写需转出的负值,以求达到平衡税款,但由于附表二的20栏次项目内容为“未经认证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及其他”,会给税务监控和企业带来麻烦。2.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的处理方法。在销售方提交申请时,选择“销
5、售方申请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开具红字申请单。这样会产生如下问题:由于不是因为开票有误的原因,给初次开具红字发票申请单的纳税人带来了一定的疑惑,且税务人员解释起来也没有任何依据。3.关于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处理方法。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企业出现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且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未入帐、未认证抵扣的情况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有两种做法:(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退回给销售方企业,由销售方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2)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让购买方先入帐、认证抵扣,再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
6、出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4.关于开具时限的处理办法。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若已超过180天,则不允许开具红字发票。三、关于税务机关开具红字发票操作系统存在的问题1.同类型发票操作无法批量处理。如在销售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情况下,如果销售方一批货物开具了几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需要红冲这几十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购买方企业名称相同、品名相同、错误理由相同、发票号码连号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可合并填开一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及国税机关合并开具一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便提高工作效率。如:发票代码*;号码*。2.通知单保存成功后无法修改。在开具通知单时,如
7、保存成功后出现“已接收”或“查证通过”时,该通知单就无法修改,一旦出现差错,只能“撤销”重开而不能进行“修改”。3.“撤销”功能无权限易造成误操作。在同一单位内,系统内开具通知单的人员可“撤销”该分局内的任何一条记录,造成有时非本人开具的通知单也被其他人员误“撤销”。开具该通知单的人员当月不知道该通知单已被“撤销”,到下月纳税人报税时才发现,由此给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四、对于税务机关开票红字发票的管理建议1.增加购买方相关项目。一是根据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精神,增加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的适用范围,允许在下一个征收期申报纳税时在附表二的11栏次填写
8、进行申报抵扣,后按照“购买方申请已抵扣”申请开具红字申请单;二是在“购买方申请未抵扣”项目下增设“其他”项目,企业直接按照未抵扣申请,且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2.增加销售方相关项目。建议将“销售方申请”项目下的“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的”改为“因开票有误等原因购买方拒收的”,或增设“其他原因拒收的”内容。3.明确由哪方企业开具红字通知单。应明确企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时,购货方企业在发票联、抵扣联未入帐、未认证抵扣的情况下,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应由哪方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开具。4.建议系统放宽红字通知单的开具时间。发票开具时间已超过180天但购方未认证且要求退货,红字通知单系统不支持超过18
9、0天的申请。建议系统延长期限,设置在一个合理的区间或通过审批,放宽期限。5.明确开具红字发票的时间限定。目前,系统对企业取得通知单后何时开具负数发票,没有明确规定。考虑目前机内已开具未销号通知单增多,建议明确企业在取得通知单后开具负数发票的时限。由于周转时间较长,建议期限设置在三个月或半年。6.增加开具通知单的“修改”功能。开具通知单成功后,有时操作员工作失误而立即发现了,可建议在这一环节设置 “修改”功能,修改功能有时间段(如当天)有限制。7.设定开具通知单“撤消”功能锁定范围。建议在“撤销”通知单权限限定撤消范围,即只能跳出开具人已开具的选项。或者“撤销”后一旦发现有误后能立即进行“恢复”。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