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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申报表填报应把握哪些关键点
问:新申报表填报应把握哪些关键点?
答:填报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听完专业人士的介绍和提示,税务经理们争相提问,直击新申报表的填写关键。
加计扣除技术开发费有无“10%”这道杠
有代表提出,新申报表中一个重要的涉税变化,就是增加了附表九《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不在作为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减项,而是作为纳税调整后所得的减少,理顺了与主表间的勾稽关系。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49号)及《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所有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当年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实际发生费用比上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均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这位税务经理表示,新申报表显然增加了技术开发费的抵扣数额,对高新技术企业是重大支持,但具体怎么实施,是不是还执行技术开发费年增长10%以上的规定,企业还是一头雾水,迫切需要了解。而56号文已下发2个多月,到现在为止还没有相关配套的操作细则出台。
补充医疗保险可否税前列支
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税务经理提出,现在不少企业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为职工建立了补充保险。基本保险可以税前列支,补充保险能否税前列支?
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马文辉科长说,《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3〕61号)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为雇员按国家规定向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或其指定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可税前扣除。有争论认为,应付福利费本就来源于成本费用,将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不能再做调减所得税处理。
新申报表对此予以了明确。附表五《纳税调整减少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指出,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可在“纳税调整减少额”中反映。这一方面说明,税法解决了会计虽然没有通过成本项目列支基本医疗保险,但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其扣除,也符合国税发〔2000〕84号文件关于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另一方面也说明,国家对社会保障费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
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可纳税调减的只是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部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中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9号)规定,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缴纳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政策只适用于辽宁省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试点地区。京财税〔2001〕872号文据此发文规定,北京的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进一步明确,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在税前扣除。另外,企业为全体雇员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补缴的基本或补充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可在补缴当期直接扣除;金额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企业在不低于3年内分期均匀扣除。
通信费税前扣除问题“通信费目前按每人多少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其中是否包括退休人员?”中国航空集团资产管理公司税务经理问。
北京市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人士表示,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北京在落实的时候掌握的标准是,纳税人支付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信费用,无论采取何种支付方式,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平均每人每月300元。原则上应该是通信费凭票报销。
至于其中是否包括退休人员,由于应付工资列示的都是在职人员,通信费跟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税务局在执行过程中,不将退休人员包含在内。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在具体操作中,有的纳税人为了省事,将每人每月的300元通信费与人均960元的计税工资加在一起,每人每月列支1260元,这种做法是不允许的。通信费是与应付工资并列的一项费用,不能在“应付工资”中核算,应该单独列示。(卢慧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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