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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国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纳税人,是指符合财政部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首先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填写《认定书》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并按《认定书》要求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一) 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二) 财务人员执业资格证明(相应的专业证书);
(三) 税务登记证;
(四) 营业执照;
(五) 银行开户许可证;
(六) 验资证明;
(七) 经营场地及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八)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会计法》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包括各资金、资产和收益类账户的总账、明细账。企业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运用复式记账法如实记账,进行规范的会计核算。以下会计账簿企业必须设置:
(一) 库存商品的总账、分类明细账和实物台账;
(二) 银行存款和现金的总账、订本式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
(三) 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总账、明细账;
(四) “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的总账、明细账;
(五) “其他业务收入”的总账、明细账;
(六) “应交税金”的总账、明细账及多栏式“应交增值税”明细账。
第五条 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及要求其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应到纳税人经营场地进行实地审查。实地审查必须指派两名以上税务管理人员参加。审查的重点是:
(一) 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是否真实有效;
(二) 有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与申报的经营地址是否相符;查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真伪;经营场所、设备配置、人员结构和数量是否具备申报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条件;
(三) 会计账簿设置是否健全,财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能力和水平,是否能严格按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四) 资金构成是否真实,与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
(五) 是否具备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铁门、铁窗、保险柜)。
第六条 经税务征收机关管理人员审查后,认为该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写出详细的《审查报告》,并如实填写《认定书》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经基层税务征收机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一并报送县(区)税务机关税政部门。
第七条 县(区)税务机关税政部门接到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的《审查报告》及认定资料后,应责成专人结合纳税人上报的资料和征收机关审查报告进行实地复查。
第八条 税政部门复查后,认为该纳税人具备一般纳税人条件,写出《复查报告》并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主管局长审查批准。
第九条 基层税务征收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完成初审,上报县(区)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县(区)税务机关税政部门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
个体经营者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手续要逐级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要在收到申请资料后三十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是否报经市级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审批,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
各市级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要建立数据库对本市的所有一般纳税人实行电子化管理。
第十一条 凡新认定的纳税人一律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期限一年,到期符合条件的应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第十二条 税务机关批准认定一般纳税人的时间必须为公历月的首日,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前进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严格按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三条 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四条 基层税务征收机关对一般纳税人认定初审工作负责。县(区)税务机关税政部门对一般纳税人复审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负总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2001年8月20日 冀国税发[2001]143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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