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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税控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可抵减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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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税控专用设备购置费用可抵减增值税 江苏某运输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道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企业。今年9月公司进行了“营改增”的试点准备,经所属税务机关核准从10月1日起享受一般纳税人待遇,并交纳了运输业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费用3300元(含税)及其维护费370元。近日,公司财务人员咨询购买货运税控设备,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怎样填写申报表,需要注意哪些涉税风险。 税控专用设备及其维护费,可享抵减增值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第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012年9月该公司预订了税控专用设备及其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两项费用),发票在10月开具,合同总额3300+370=3670(元),此笔费用可以在2012年11月1日至15日的纳税申报期限内,对公司10月1日至31日期间的营业运输收入,从应纳增值税税款中抵减。假如2012年10月该公司发生以下业务:运输收入111万元(含税),购买汽油取得专用发票金额10万元,税额1.7万元;外购运输车辆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20万元,税额3.4万元。当月销项税额:111÷(1+11%)×11%=11(万元),进项税额:1.7+3.4=5.1(万元),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1-5.1=5.9(万元),抵减两项费用后,尚应申报缴纳增值税:59000-3670=55330(元)。 “营改增”纳税人抵减优惠时如何填写纳税申报表 “营改增”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需向税务机关填报五个方面的增值税纳税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表);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表、附表一);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附表三);5.《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根据表与表中数据的逻辑关系,建议纳税人按照“附表三、附表一,固定资产抵扣明细表,附表二、主表”的顺序填写,最终数据自动生成《主表》。对照上例,申报时先填写《附表三》中的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该公司本月没有分包行为,则此表扣除项目填写0,如有则填写分包等扣除项目金额。《附表一》销售情况明细表的填写按货物运输业务是否开具发票,相继在“开具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其他发票”、“未开具发票”、“纳税检查调整”栏填写不含税销售额,111÷(1+11%)=100(万元),并按11%的税率计算相应的销项税额:100×11%=11(万元),如果《附表三》中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金额需在本表中再次反映,最终得到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中填写当月外购的20万元运输车辆,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填写当期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3.4万元。《附表二》填写本期进项税额的具体明细,对该公司外购的汽油、车辆取得的发票,经税务机关论证相符后,在“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栏,“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内填写购买汽油、车辆的进项税额5.1万元,有不予抵扣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额”内反映,如果该公司有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进项还应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反映。总之,对纳税申报附表填写的数据会自动带至主表中的相应栏次,但对主表中空缺的数字,应自行填补。特别是对享受税控设备优惠的,不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批,由该公司在主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内,自行填写享受抵减的3670元的税收优惠。 税控设备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增值税税控系统设备分为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91号)第四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因此,该公司不仅可以对外购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维护费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而且因税控需要外购电脑、打印机等通用设备也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所得税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由于财税〔2012〕15号文件并未明确两项费用抵减的税款有专项用途,所以该公司直接抵减税收的优惠3670元,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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