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层层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形成一个纵横交错、全方位覆盖的系统安全目标网络。做到安全目标、责、权、利的统一,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增强安全管理工作效能,特制定此制度。一、组织机构矿成立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 长:经理 、 矿长副组长:各副矿长、总工成 员:各科室正副、科长、安全员。领导小组职责:负责安全目标的制定、管理、考核和奖罚兑现。二、安全目标方针以人为本,重视人、激励人,充分调动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增强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把安全生产工作从管理型转换成本质安全型。三、矿井安全总体目标(一)
2、原煤百万吨死亡率控制指标1以下,力争向零进军。(二)原煤百万吨重伤率控制指标2以下。(三)杜绝瓦斯、煤尘、水、火、顶板等重大恶性事故;(四)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五)井下轻伤率不超过8,地面消灭轻伤事故;(六)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确保二级以上。四、各级单位分项目标为了保证矿井安全总体目标的实现,对总体目标实行层层分解、层层负责。(一)采煤队1. 杜绝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2. 月轻伤不超过1 人次。3. 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4. 工程质量月终评优良品率达到100%。5. 全年原煤产量完成矿计划任务。(二)掘进队1. 杜绝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2. 月轻伤不超过1
3、 人次。3. 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4. 工程质量月终评优良品率达到100%。5. 全年掘进进尺完成矿计划任务。(三)辅助区队1. 杜绝重伤以上的人身伤亡事故。2. 杜绝轻伤事故。3. 杜绝二类以上机电、运输等非人身事故。4. 安全质量达到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5. 全面完成矿下达的各项任务。五、安全目标的实施(一)权限下放、自我管理、自我控制各级领导、各科室、各区队直至每个职工,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精神,围绕着追求实现自己的目标,独立自主的开展活动,制定措施,抓紧落实。(二)监督检查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对全矿各科室、各区队实现安全目标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检
4、查。六、目标成果的考核与评价目标成果的考核与评价由矿安全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进行,每月考核一次,年终进行总评。七、目标成果的奖罚区队当月实现目标成果后,奖励标准如下:采煤队:1000元/月;掘进队:800元/月;辅助区队:300元/月。如当月未实现目标成果,严格按照对等奖罚的原则进行处罚。八、具体要求企业的总目标要在全体职工步调一致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因此,要求每个部门、成员都要清醒的意识到自己在总目标中的地位,在保证实现上一级目标和总目标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目标的实现。每个部门、每个班组、每个成员都要在总目标下设置自己的分目标、子目标,自下而上的实现自己的目标,一级服从一级,一级保证一级,从而保
5、证总目标的实现。二、安全奖惩制度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安全管理上坚持重奖重罚原则,惩戒“三违”,激励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一、奖励第1条:对安全生产作出重大贡献者,奖励10002000元。第2条:举报安监员、瓦检员井下脱岗或睡觉者,奖励100元。第3条:举报井下生产中的“三违”者,奖励罚款的50%。第4条:举报井下吸烟及蹬皮带等等重大“三违”者,奖励罚款的100%。第5条:举报井下盗割电缆、盗窃支护材料、盗窃火药雷管、破坏安全设施等破坏安全生产行为者,奖励罚款的100%。第6条:制止“三违”有功者,视具体情况奖励100200元。二、伤亡事故处
6、罚第7条:发生死亡一人事故时,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100元处罚,处罚队长1000元,副队长500元,技术员500元;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处分并处罚200300元;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给予处分,并处罚100200元;当班安监员处罚100200元。 第8条:若发生死亡二人(或累计二人)以上事故时,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200元处罚,事故单位的队长、技术员撤职,并处罚队长2000元,副队长1000元,技术员600元;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给予处分,并处罚300500元;业务保安科室科长给予处分,并处罚200300元;当班安监员处罚200300元。 第9条:发生重伤及一类非人身事故时,
7、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50元进行处罚,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处罚300元,副队长200元,技术员100元,主管科室科长处罚100元,事故责任者处罚300500元,经事故追查性质严重的给予处分。当班安监员处罚100元。第10条: 发生二类非人身事故时,事故单位按在册人数人均50元处罚,对事故单位的队长、副队长各处罚200元,技术员100元,主管科室科长处罚100元,事故责任者处罚200300元,经事故追查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第11条:发生轻伤事故,指标内每起罚事故单位300元。超指标后,每起罚事故单位500元,并处罚队长、副队长各50元,班长各50元。三、严重“三违”处罚第1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8、,给予开除矿籍,并罚款500元。1.蹬、跳刮板、皮带者;2. 一组风门同时打开者;3. 岗位工种因脱岗造成重大事故者;4. 因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直接责任者;5. 安全员、瓦检员因脱岗漏检而造成重大事故者;第1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开除矿籍处分。1.井下吸烟或入井携带烟火者;2.有意破坏井下安全设施、通风设施者;3.盗割电缆、盗窃设备、设施、支护材料等;4.盗窃或携带火药雷管升井者;5.打击报复执法人员造成严重后果者。第14条:井下打架的处罚标准。1.辱骂安全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者,罚款50元;2.殴打安监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者,罚款100元
9、,并停工办学习班,写出书面检查,交纳不再违章保证金200元;3.殴打安全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者,造成严重后果(需停工就医)者,罚责任人300元,并移交矿安保部处理;4.井下职工因口角(非工作因素)发生打架,未造成严重后果(即不需停工就医)者,按责任大小罚款30100元。造成严重后果(需停工就医)者,按责任大小罚款50200元,并移交安保部处理;5.安全员、瓦检员、防爆检查员、制止“三违”人员,因工作方法错误而诱发的打架事件,应负一定的责任,视具体情况进行处罚;四、一般“三违”处罚(一)采煤方面第15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采煤队500元,并罚队长300元。1. 未按作业规
10、程规定及时进行支护而发生冒顶(冒顶高度1米以上,长度2米以上);2. 顶板周期来压时,未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加强支护而推、压垮工作面,堵塞材料道、人行道;第16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采煤队100元,由区队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1. 工作面支架卸载连续两架以上; 2. 超前支护单体支柱初撑力合格率小于70%。;3. 上、下安全出口一处达不到标准要求;4. 乳化液泵站压力25MPa,乳化液浓度不够;5. 两顺超前高度低于2米,长度大于5米或无人行道。6. 采煤工作面无检测仪表,或检测仪表不能用;7. 采高达不到设计要求,且长度在10米以上(遇地质构造例外);第1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
11、人员50元。1. 文明生产辖区内,每处积水(深100mm、长度5m)。2.无证开溜子、皮带、小绞车者;3. 各转载点无喷雾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者;第18条:放炮时未设警戒或放炮距离不够,处罚放炮员和班组长各200元。第19条:装药结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未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量不够,处罚放炮员100元。第20条: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扭结,每个罚放炮员10元。第21条: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处罚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各100元。(二)掘进方面第2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掘进队500元,并处罚队长300元。1. 对上级、公司、矿检查出的重大安全质量隐患4日内未落实处理的;2
12、. 无规程措施施工;3. 掘进工作面空顶作业;4. 巷道开口、贯通、过构造带支护措施不到位;5.未按要求使用探水钻或探孔深度不够50米的。第2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掘进队100元,由区队落实到有关责任人员:1. 锚杆支护巷道未按规程进行锚杆拉力实验或锚杆拉力实验达不到合格标准的要求而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2. 煤巷锚杆支护未按规定进行有效顶板离层监测;3. 岩巷掘进堆货高度超过巷道高度的三分之二,长度超过10米。4. 锚喷支护巷道锚杆连续失效5根及以上或迎头后锚杆托板螺母预紧力达不到要求,连续5根及以上;5. 锚喷支护巷道连续5米以上喷厚达不到设计要求;6. 砌碹巷道壁后充填不符合规程要求
13、或碹墙基础深度不够,连续长度超过5米。第2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50元。1、喷浆巷道有穿裙、赤脚现象或基础深度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长度在1米以上,3米以下的;2. 工作面无作业牌板;3. 文明生产辖区内,每处积水(深100mm、长度5m)。4. 无证开溜子、皮带、小绞车者;5. 各转载点无喷雾或喷雾不能正常使用者;第18条:放炮时未设警戒或放炮距离不够,处罚放炮员和班组长各200元。第25条:装药结构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未使用水炮泥或封泥量不够,处罚放炮员100元。第26条:装药后,雷管脚线未扭结,每个罚放炮员10元。第27条: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处罚
14、放炮员、瓦检员、安检员和班组长各100元。(三)机电方面第28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事故单位2000元,并处罚有关责任人员200500元。1. 主扇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上;2. 全矿井无计划停电10分钟以上;3. 皮带、电缆着火;4. 锅炉、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或汽缸捣毁。第29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100300元。1. 井下在用的电气设备失爆;2. 变电所未安设高压选择性接地保护;3. 大型固定设备未安设安全保护;4. 带电违章检修设备者;5. 井下拆卸矿灯者。6. 随意甩掉或未正常使用各种保护装置(包括皮带综保、煤电钻综保、照明综保、捡漏、电机综保、保护接地、过流保护
15、);7. 风电闭锁、瓦斯闭锁装置未装或不起作用者。第30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50元。1. 风、水、液管路、阀门、阀组窜、漏风、水、液者。2. 地面供电系统和机房接地装置以及井下采区局部接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3. 固定设备保护监测仪表不合格或未进行定期校验;4.各类开关、馈电保护整定不符合要求或不合理使用设备小电、电缆等;5.井下安全防护设施,安全保护装置不合格等;6.溜子、刮板U型环缺损螺栓;7.各项保护记录不全,各种图纸不完整、不规范,各种记录签写不符合规定;8.挂牌制、包机制管理实施不力;9.检漏试跳及远方漏电接地实验、接地电阻测试、杂散电流未测定、井下开关保护插件未定期
16、试验。(四)运输方面第31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事故单位2000元;施工负责人300元1. 防爆车碰头、追尾、翻车造成事故的; 刮板机拉翻或断链,皮带机夹人造成人身事故的;第32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100元。1. 坐皮带、蹬溜子等;2. 防爆车司机下车未取钥匙,未带便携仪,未施闸、未开灯; 3. 防爆车声、光、闸不全,人车不完好;4. 用皮带机、溜子运送物料、设备、工具等。第33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罚有关责任人员50元。1. 无证开溜子、皮带、小绞车者;3. 防爆车不配灭火器;(五)通风方面第3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处罚通风区200元,由通风区落实到有关责任人:
17、1. 井下出现盲巷未及时封闭;2. 局部通风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及自动切换;3. 瓦斯排放无措施或进行“一风吹”排放的,4. 井下巷道有厚度超过2mm,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煤尘堆积;5. 井下应设隔爆设施地点没有按规定设置;6. 采掘工作面及硐室的风量达不到配风计划要求;巷道贯通无风流调整措施,每次处罚通风区。7. 一台局扇同时向两个掘进面供风(包括甩风袖)或一个掘进工作面设三台以上(含三台)局扇;8. 掘进工作面风筒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规定(煤巷及半煤岩巷不大于5米,岩巷不大于10米);9. 局扇未设消音器;10. 局扇无计划停风;11. 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设瓦斯、CO探头;12. 瓦斯、
18、CO传感器报警点、断电点及断电范围不符合规定;13. 采空区及停风地点未按规定及时封闭的;14. 通风设施、永久密闭未按设计施工、位置设置不符合规定、设施损坏未及时修复;15. 矿井及采区进回风主要风门未实现连锁或连锁装置无效;第35条:采掘工作面瓦斯、CO超限瓦检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监员监督不到位,每次处罚瓦检员、安检员各100元。第36条:采掘工作面瓦斯、CO超限,不听从瓦检员、制止,强行作业,处罚当班施工负责人200元。本制度和我矿其它奖罚规定相矛盾时,以本制度为准,和上级有关奖罚规定相矛盾时以上级的为准。三、安全技术审批制度为了严格煤矿安全技术措施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等安全技
19、术审批程序,严把安全技术审批关,特制定本制度。1、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的若干规定、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等法规、细则、规范的要求,在煤矿安全生产中,每一项工程项目开工前,都必须编制严格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领导、业务保安部门、编制单位领导(或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提出审批修改意见,施工中严格执行。2、煤矿重大工程项目施工设计、矿井技术改造(扩建、延伸等)、采煤方法和支护形式的更改、通风系统的并网调整或改造等都必须编制施工设计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公司、矿两级主管部门审批,最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所有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有公司安监部门人员参加,并从安全方
20、面提出参考意见。3、参加工程项目审核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审批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熟悉安全法规,严格按法规审批,提出修改完善意见,要求施工单位执行。4、安全技术的设计和措施审批,坚持“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没有审批权限和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超越权限审批、代批。5、每项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没有安监部门的审批签字意见,严禁开工生产,否则按无措施施工论处。6、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必须坚持逐级审批的原则,下级没有审批的,不得送交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领导审签,漏签或没有签完的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开工生产。7、安监部门必须把安全设施和安全技术措施作为审批的重点。8、新开
21、工的采掘面作业规程在审批前,集团总工程师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安监及施工区队的有关人员参加,集体会审。参加会审的人员,必须在会审栏中签署意见并签名。9、采掘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和安全技术组织措施,必须经技术、机电、通风、安监和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10、在同一煤层的采掘面,凡是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采掘规程,必须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11、严格采煤方法的审批。矿井开采,必须坚持采用正规采煤方法。若改用非正规采煤方法时,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12、没有矿压观测资料,没有支护和瓦斯预测预报资料的采掘规程,不得审
22、批。13、厚煤层一次采全高的采面,应沿底送巷,沿底回采,不留底煤;否则必须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查,经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14、规程的贯彻与学习:批准的作业规程,由矿技术负责人(或编制人)向该面的全体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逐条进行贯彻。对轮休和请假者,要及时补课。15、规程的贯彻、考核、签字:规程贯彻后,应对被贯彻者进行书面或口头考核。考核合格后,由本人签字,方可入井作业。16、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每月对执行中的采掘作业规程,组织进行一次复审;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及时修改补充。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23、特制定本制度。1、按照“企业负责、国家监督”的原则,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并报公司安全生产部进行监督检查。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3、矿井事故隐患: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解决的隐患。B级:难度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C级: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4、事故隐患的确认和
24、上报。在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进行上报;A、B类事故隐患报集团公司,A类事故隐患由集团公司上报政府(行业)安全监察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上报,直至事故隐患消除。5、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执行“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经理全面负责;矿长及各副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整改。6、事故隐患的管理。矿安全副矿长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7、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坚决不得生产。8、因事故隐患整改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隐患排查中的责任人,在事故
25、的调查处理中要认定其责任,并加重处理。9、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由安全副矿长及各分管副矿长负责组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各生产业务科室和各区队积极配合。10、采掘工作面的隐患排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其它生产现场、专业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具体检查时间和参加人员由由安全矿长在会上通知。11、每月必须由经理亲自组织一次全矿井、全方位、全专业的安全隐患大检查。检查时,要求矿长、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上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各区队的队长、安全员都参加。12、每次隐患排查结束后,各业务组室必须及时把各自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排查结果归类、汇总,及时下发隐患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还要
26、把隐患排查结果报送安监科备案,以便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情况。13、各区队接到隐患通知单后,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到安全副矿长及有关业务组室。对无故拖延或拒不整改者,罚区(队)长50200元。14、安全隐患排查时,如发现直接威胁职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的隐患时,检查人员必须果断的下达停产命令,停止工作,待隐患(险情)排除之后方可恢复生产。15、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各副矿长必须对各自业务保安范围内的安全隐患经常进行自查、落实、处理。16、每月由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落实、处理当月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总工、技术员、安全员各区(队)长参加会议。17、每季度必须由矿
27、长主持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专题解决矿井存在的重大隐患。要求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参加会议。18、各区队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现场进行日常安全隐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地面各单位的行政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负责。经常检查本单位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五、安全检查制度为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监督检查职能,及时查处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杜绝煤矿各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矿成立安全、质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1. 组长:安全副矿长2. 成员:总工、各科室安全负责人、安全员。3. 领导小组的职能和任务: 负责年、季、
28、月安全大检查的计划、组织、领导工作。 负责搞好日常检查的组织、协调、分工、统计等工作。 负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坚持“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二、安全质量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井上下各采、掘、机、运、通、调专业系统;地面各要害部位、机房、峒室、库房;各种安全装备设施;各危险部位、地段;各种化学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压力容器和有毒有害物品(固、液、气)等。三、各类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定期检查矿每周、旬和月组织检查一次;不定期抽查由公司、矿业务主管部门随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四、每旬必须至少进行一次全矿井、全方位、各专业的全面安全大检
29、查。检查时,要求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以上的干部和各区队的队长、安全员都必须参加。五、领导小组要全面掌握矿井的安全生产情况,经常组织有针对性的重点安全检查。六、各区队干部,要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本队处理不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七、安全质量监督检查要本着“谁检查、谁负责、谁验收、谁签字”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查细排,尽最大努力把不安全隐患消除在现场,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各级各类人员对安全检查查出的各类不安全隐患要按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四定、五落实”原则进行逐条落实处理。起到隐患消除、工程整改合格为止。八、实施安全质量检查的主要目的是
30、督促作业人员,按章操作和作业,反对“三违”,消除隐患。整改不合格工程,增强规范化操作的自觉性。各级各类检查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善于检查和发现不安全隐患,并填写安全评估表、安全信息表、隐患排查表、三违查处意见书等,对于查出的事故隐患、质量问题、三违现象要按公司、矿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理)。九、安全质量检查要严格标准、严格要求、严格各项技术措施、严格“三大规程”规定。严禁走过场、流形式、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人情”检查验收,对不负责任、不实事求是认真检查的有关人员要严肃处理。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为强化煤矿安全管理,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和事故隐患制度,充分履行煤矿安全第一
31、责任者的责任,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特制定煤矿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矿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矿长安全办公会议,由矿长组织、主持召开。如矿长不在(或外出)时,由安全副矿长主持召开。二、每月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主持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专题会。三、每半月由安全副矿长组织、主持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所有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干部参加。四、安全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制度、措施等;总结安全方面的教训;安排部署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协调、平衡解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年度、季度、月度等阶段性的安全奋斗目标及任务;通报安全方面的重大事故和隐患,采取措施,
32、吸取事故教训。五、安全办公会议要及时传达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指令、会议决定和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本单位安全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做到上传下达、信息畅通,不隐瞒,不截留,不走样,不变形。六、安全例会(一)主要内容:1. 宣传学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2. 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3. 通报我矿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隐患。4. 通报安全质量标准化方面存在的问题。5. 安排、布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研究解决矿井安全隐患。6. 制定下发各种安全及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和安全规划。(二)参加人员1. 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总工。2. 各区队、科室
33、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安全员。(三)召开时间凡召开安全例会,由安全副矿长在当天会上通知,特殊情况另行通知。会前5分钟第一次点名,会前1分钟第二次点名,第二次点名未到者为迟到。(四)组织落实:安全例会由安全副矿长主持,组织。调度室、总工(或技术负责人)在会上对所管辖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工作做出具体的安排落实。(五)要求:1. 各部门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迟到、早退罚款50元,因特殊原因第一责任人不能参加,必须向安全副矿长请假,并指派他人参加会议,否则罚款100元。2. 凡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认真听取安全办公会各项内容和领导指示,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每个职工,各单位要建立安全质量标准化贯彻学习
34、记录。会中不得看无关的报纸、杂志,不得抽烟,私自离开会场5分钟以上,发现一次罚款10元。3. 持手机的人员,开会前必须关闭手机,或者置于静音、震动状态,以免影响开会。4. 凡在会议上安排的工作,有困难的可现场提出,由矿研究决定解决方法,各部门必须按时完成安排的工作任务,下次办公会由安检科通报上次布置的工作落实完成情况,无故未完成任务的按有关制度处罚。七、入井检身制度一、煤矿井口检身房设有专职出入井检身员,24小时执行检身制度。二、检身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检查,严禁脱岗漏检。三、凡未带自救器、安全帽、矿灯和未穿胶靴者,一律不准入井。四、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五、严禁携带烟火入井,一经查出,按照
35、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罚。六、凡升井后检查出盗窃井下设备、设施、材料者,检身员必须立即扣留当事人,并立即通知护卫队进行调查处理。八、凡升井后检查出携带火药、雷管者,检身员必须立即扣留当事人,并立即通知护矿队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属实者,办学习班一星期并罚款500元。九、凡升井后检查出携带烟火者,一律开除矿籍。八、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为加强对出、入井人员的管理,确保动态掌握井下实际作业人数,特制定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一、清点入井人员工作由井口检身员负责,并在井口建立入井人员台帐,所有入井人员必须本人签字,各单位跟班领导(或班组长)对各单位当班人员下井情况在入井人员台账上填实并签字。井口检身员负责清点签字
36、认可,报矿生产调度室。二、机运队充电室,严格执行矿灯、自救器、多功能气体自动检测仪发放制度,并将矿灯、自救器、多功能气体自动检测仪发放情况建立台帐,并将发放情况报矿生产调度室。三、矿调度室负责对每班入井人员情况进行统计,并将井口登记入井人员数,与充电室实发矿灯、自救器、多功能气体自动检测仪和井口实际入井人数进行统计核对。四、下井人员在井下时间超过10小时,由充灯室人员将名单及所在单位报矿调度室,由矿调度室对各单位未升井人员情况进行落实。五、特殊情况及外来人员必须持矿调度室签发的入井许可证方可领灯下井。六、为确保清点人员的准确性,井口检身员要严格把关,遵照职工入井检身制度的要求,严禁不符合入井条
37、件的人员下井。七、升井人员清点工作,由上井口检身员负责,在上井口建立升井人员登记台帐,上井口检身员要严格清点每次升井人数,并在台帐上记录清楚,并将当班升井人数报矿调度室。八、矿调度室每班对照上下井人员数量,发现当班上下井人数有出入时,先通知矿充灯室检查,再对未升井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对未升井人员姓名、所在单位、未升井事由及预计升井时间都要做好记录,到预计升井时间要及时进行追查。九、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管理制度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长远发展规划,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永恒主题,特制定本制度。一、矿应把安全生产纳入企业改革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内容,
38、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的头等大事,贯穿于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中。二、在制定改革与发展规划、生产作业计划以及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和三年、五年、十年发展规划时,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主要内容编制专篇,明确目标、要求和措施,并对安全生产目标规划、措施要求的落实情况进行动态监督检查。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改建、扩建项目从一开始就应当把安全设施与建设工程项目统一实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过去缺欠的安全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要列入计划,逐步实施补欠。四、安全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理念,在企业改革与发展中,愈是改革,愈是发展,愈要重视安全、提高安全管
39、理水平,提高安全装备和防灾抗灾能力,做到安全生产与企业发展同步提高。五、在制定企业生产经营计划时,有关领导要高度重视,要始终坚持安全生产与企业改革发展“三同步”制度,这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任何违背这一制度的行为都是违法的,都将给企业造成重大人身和经济财产损失。十、安全生产“三同时”技改制度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不到位引发事故,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管理,消除事故事故隐患,特制定此制度。1、公司生产技术部要对技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验收、投入生产和使用,都必须严格
40、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与管理,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2、公司生产技术部要对矿井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要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专门论证。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安全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分析,提出安全生产对策。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生产技术部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竣工的总体验收。4、设计单位应根据井下实际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设施设计要报行管部门审查。5、
41、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严格依据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确保安全设施设计方案的有效实施。十一、工伤保险制度(职业伤害保险制度)为了预防职业伤害,分散事故风险,保障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而伤、残、亡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维护矿区稳定,特制定本制度。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贯彻安全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200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应当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二、工伤保险应当坚持的“四个基本原则”1.强制实施的原则:即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强制实行,对于不按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对
42、于不按法定的项目、标准和方式支付待遇,不按法定的标准和时间缴纳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无责任赔偿原则:即无论工伤事故责任是否在于劳动者一方,只要不是受害者本人故意行为所致,都应该按照规定标准对其进行伤害补偿。3.劳动者个人不缴费原则:即全部工伤保险费用按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个人不缴费。4.损失补偿与事故预防及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即把工伤经济补偿、工伤事故预防与职工康复训练紧密联系起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矿区稳定、保护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当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企业即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除依法享有工
43、伤社会保险外,并依照有关民法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请求。四、各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对本单位人员发生的工伤,按规定向工伤保险和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进行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经鉴定后方可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五、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工伤保险与工伤事故预防的关系。坚持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指导思想;运用社会保险基金强制征收机制和统一调剂机制,保证工伤预防费用到位,有利于工伤预防;最大限度地发挥征收工伤保险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这一预防事故的主要机制,使社会保险互助共济、共担风险,从而建立高风险多收费、低风险少收费的安全功过奖惩机制;实行安全生产奖励机制有利于促进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六、工
44、伤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保险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社会福利制度,全矿各单位必须积极主动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没有办理工伤保险按违法论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七、本制度自2009年01月0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集团公司综合办公室。十二、矿长带班入井制度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落实安全责任,推动各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结合公司各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下井带班规定1.矿级领导干部每月在完成规定入井次数内,矿长、主管生产、安全、技术、机电的矿级领导,必须保证10次/月下井带班;其他安全生
45、产负责人保证14次/月下井带班;督促各岗位责任制度和各级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排查事故隐患的落实处理情况。2.施工队必须每小班有1名管理人员(主要指施工负责人)跟班作业,负责本班安全生产工作,并监督落实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要求施工负责人每月带班不少于16次。3.带班时间: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矿级、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带班井下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二、带班人员检查指导工作内容各级领导干部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深入井下,带班(跟班)作业检查安全工作的重点要放在“一通三防”管理上,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具体检查的重点内容是:1.工作面“一通三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场所。
46、2.采、掘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或长期徘徊在临界值的工作面和作业场所。3.涌水量突然增大、原因不明的工作面或作业场所。4.石门或斜巷揭穿煤层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5.初采初放、采面回撤、巷道贯通、排瓦斯、处理火灾、探放水、过断层的工作面。6.采掘工作面过地质构造带、老空、钻孔等异常情况的作业区域。7.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作业场所。三、带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及要求1.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协助经理、矿长、施工单位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2.切实掌握当班井下安全生产状况,检查督促规程、规定、措施、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
47、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4.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制止“三违”人员。5.监督检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及其措施的落实情况。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6.监督检查特殊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及班组长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7.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入、升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有关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8.若当班带班人员不能正常带班,必须安排其他人员替班,并提前向调度室汇报。9.下井带班具体由矿办公室监督考核。对于未按要求下井带班的人员,每发现一次处罚50元,并且由办公室在第二天会上通报批评十三、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为了加强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保证矿井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一、矿必须成立安全质量标准化领导小组,组长由经理、矿长负责担任,安全副矿长全面负责。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