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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四个国家的观点--英语论文翻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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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四个国家的观点 摘要: 企业社会责任(CSR)已有70多年的历史。 它在许多国家实践,并在世界各地的学术界进行研究。 然而,企业社会责任并不是一个普遍采用的概念,由于对企业社会责任差异化的理解,所以把它纳入商业实践的压力也在逐渐变大。这种模糊,不确定的定义很复杂,因为在提出的定义和争议中使用了含糊不清的术语,以至于许多国家机构不得不通过立法,授权或推荐企业社会责任来解决公司治理问题。 本文探讨了四个国家(英国,法国,美国和加拿大)政府在互联网上公布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我们寻求一种理解的共识,试图提出一个更加通用的框架,以加强国际采用和实践CSR三重底线。 我们的研究与国家和国际机构的调查结果一致,即在我们研究的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并没有明确的CSR概念定义。 虽然有一些相似之处,但是仍存在一些必须要解决的实质性差异。 为此我们提出了大量更普遍的框架来定义CSR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定义,英国,法国,美国,加拿大 介绍 许多作者把企业社会责任(CSR)看成由许多部分组成,每一个部分都有不同的意义。 这些包括企业责任,企业公民,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绩效在内的包容性术语。 虽然这些同义的术语被许多人使用,但另一些人认为企业可持续性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子集(Agle et al。,1999; Graves and Waddock,1994; Turban and Greening 1997),企业社会责任是伦理的一个子集(Argandona and von Weltzien Hoivik 2010; Weitzner和Darroch,2009),企业社会责任是可持续发展的微观经济翻译(Koleva,2005),而其他人则认为企业内部是一个独特的功能(Votaw,1972)。 还有一些人将CSR视为不需要通用定义的术语(Campbell,2007; Palazzo和Scherer,2006)。 在努力识别,分类和分析企业社会责任,Sohn(1982)开发了四种方式来分类和理解商业和社会之间的关系,包括经典功能术语,选区模型,法律框架,公共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变化 。 在这样做时,Sohn(1982)通过承认CSR的发展环境,对CSR的目标表达了更加全面的理解。这完全不包括在符号学分析中期望的跨越文化,种族和国家的CSR定义中包括的术语的理解和应用的差异。 在定义中存在的差异并未破坏CSR作为子学科的发展商业教育。 尽管在学术作者中缺乏清晰的或包含性的条款(Okoye,2009),但许多公司,如Ben&Jerry's,Discovery,Microsoft和Kodak已经将它作为必要条件(Jacques,2010)。 这几个公司和其他组织通过个人对组成元素的理解来去采用和实践CSR。 这些理解包括三重底线,志愿工作,向有需要的个人提供援助,促进艾滋病毒/艾滋病和环境意识,支持当地社区和原因,以补充方式为社区提供货币和实物 到组织(Jacques,2010)。其他定义包括气候变化,学术界内的应用,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活动,商业道德,清洁技术,社区发展,多样性和人力资源,环境,事件,供应链和公平贸易,绿色产品和服务, 权利,慈善和企业贡献,评级和奖励,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研究报告和出版物,社会责任投资,可持续发展,志愿服务和工作场所问题(CSR新闻社,2010)。 通过本研究中国家采纳的CSR观点,我们探讨了由四个国家当局的政府或组织推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以试图制定一个定义CSR的通用框架。 所选国家包括来自欧洲联盟的法国和英国,来自北美的美国和加拿大。 这些国家采用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可能为国家和跨国企业的企业社会责任建立规范性标准,从而影响企业社会责任理念的演变。 也就是说,如果CSR被接受为规范性标准,它将规定并指导选择和行为。 为了确定规范性标准是否存在,我们然后比较和对比来自政府和组织的定义的元素,以确定它们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 在本文中,我们首先注意出现在学术文献中的各种定义,从最早提到目前为止的所有定义。 接下来,我们检查政府和官方机构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是否与跨越国界是一致的。 我们的假设是,由于文化差异,定义将根据国家和源头来变化。 然后我们比较和对比四个国家的定义并得出结论,它们是否遵守卡罗尔的经济,法律,伦理和慈善组成部分以及三重底线。 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广泛的主题,涵盖了许多概念和想法,涵盖在许多定义中,所有这些都取决于原产地国家和起源组织或作者。 在学术文献中,CSR被引用为学术研究中被广泛认可的主题,其在过去三十年中的接受度 有所增加(Buchholtz和Rosenthal,1999; Frederick,2006; Kung,1997)。 从历史上看,学术文献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出现有较长的历史。 克拉克在1926年的著作中首次提到了企业社会责任,他指出企业对社会有义务。 虽然在20世纪20年代提到商人对社团里的其他成员都负有责任(Donham,1927,1929),但是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一篇文章讨论企业管理者作为受托人的责任时,为“无法在正常工作或贸易渠道中谋生的那部分社区提供”安全,保障或支持手段“ '(Berle,1932,p。 1365)。 其他早期的著作包括巴纳德(1938年)和克雷普斯(1940年),他们把社会责任纳入商业义务。 惠普公司(Hewlett Packard Company,1939)的联合创始人戴维·帕卡德(Davie Packard)指出,比经济学更广泛地关注企业社会责任: 我认为很多人错误地认为公司只是为了赚钱。 虽然这是公司存在的重要结果,但我们必须更深入地找到我们存在的真正原因。 当我们调查这一点时,我们不可避免地得出结论,一群人聚在一起,作为一个机构,我们称之为一个公司,使他们能够完成一些他们无法单独完成的事情 - 他们为社会做出贡献 ,一个听起来很残忍但却是根本的词组(Goodpaster,2007)。直到博文(1953)开创性著作的出现,企业社会责任才成为重要的学术兴趣的对象。 Bowen(1953)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具有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观去决定政策,做出决策和采取行动的义务”(第6页) 。随后的文章使用慈善和“企业支持支付审慎管理”的术语(Eells,1958,第42页)。这些支付支持企业呼吁组织支持社会责任活动(Eells,1958)。这种参与来自于在这个时候在学术文献中发现的主导理论,其基于审查其行为者的有限理性的经济范例(Simon,1957)。这种合理性提出了循环思维,因为可用的信息主要来自经济范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研究和发现经济学是至关重要的,那么进行未来研究的观点将集中在经济学的重要性。 Levitt(1958)调查了社会负责任的行为,但仍然在经济范式内,强调股东价值取向。 尽管Chalmers(1959年,第295页)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家新的社会责任感”的更多责任的声音增加了,但是从CSR股东的利润中消除了企业社会责任的负面幽灵 和企业家。“Chalmers(1959)指出,中产阶级存在着这种社会责任感,特别是与越来越多的公司腐败,贿赂和嫁接的感觉有关。 20世纪6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仍存在许多争议。 戴维斯(Davis,1960)将社会责任定义为一个“不明确的想法”,即“商人的决定和行动至少部分超出公司的直接经济或技术利益”(第70页 )。 作为“责任铁法”的父亲,戴维斯承担公司的社会责任,他们的员工必须被视为与他们拥有的社会力量相称(第73页)。他同样认为,避免社会责任是社会权力侵蚀的一个指标(第73页)。 戴维斯后来与Blomstrom(1966年)合作,将社会责任扩展到公司以外,因此无论是由企业还是个人都需要考虑所做决定和行动的影响。 这得到了Walton(1967)的赞同,他还指出CSR中需要自愿性。 在戴维斯出第一本书的时候,威廉·弗雷德里克就曾写道,社会责任意味着“对社会经济和人力资源的公开姿态,并愿意看到那些资源被用于广泛的社会目的,而不仅仅是狭隘地限制私人利益人和公司“(1960,第60页)。在弗里德曼(1962)的声明中也发现了对商业中人类方面的认可,即组织对社会责任行动的唯一重点是寻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其他人被超越利润(Beckman,1975; Davis,1960),经济和法律所要求(McGuire, ),来鼓励组织自愿参与社会负责任的经济和法律活动(Manne和Wallich,1972; Steiner,1971年)。这包括表明对更广泛的社会制度的关注(Eells和Walton,1961),以及它将会导致的对社会关注的回应(Ackerman和Bauer,1976; Sethi,1975)或是那些可能被确定为社会问题的领域。,1976)。因此,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倾向于为经理们准备“社会责任”这一概念性的东西(Crotty,1971,第4页)。 尽管进行着这种演变,但许多人仍然专注于股东的经济回报,承认企业社会责任可以提高公司的自我形象(Stohl等人,2009年)。 Levitt(1958)和Friedman(1970)的讨论证明,鉴于商业功能和社会需求的多样性,没有一个孤立的定义被概念化(Margolis和Walsh,2003)。 这建立并提出了经济学的合法性作为主导范式(DiMaggio和Powell,1983; Meyer和Rowan,1977)。 在这个范例中,约翰逊(1971)提出了CSR的四个相互关联的观点,旨在通过和实施最大化组织,股东和利益相关者的经济福利的活动,政策和程序。 这些包括“包括利益相关者方法,社会责任,利润最大化和使用公司专业知识来执行企业社会责任活动,以利于企业和社会的”传统智慧“。 在同一年,经济发展委员会(商业人士和学术界人士)注意到商业和社会之间的社会契约,即存在为社会服务的商业(1971年经济发展委员会)。 今年Steiner(1971)采纳了以前的定义,特别是戴维斯(1960)和弗雷德里克(1960),但扩展了可以实施CSR的领域。使用这些,Manne和Wallich(1972年)制定了标准,根据这些标准,行动可被视为对社会负责,包括自愿,包括其他行动者,潜在的奖励和回报超过其他支出的回报。 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大量文献,戴维斯(Davis,1973)再次重申了他的观点,即企业社会责任将组织的行动和考虑延伸到经济,技术和法律要求之外,以影响外部社会制度, 获得公司期望的结果。 在这个延伸中,戴维斯(1973)指出,企业社会责任始于“法律结束”(第313页)。 直到1979年,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有关社会责任的出版物(Fulmer,1971; Goeke和Weymar,1971),尽管在20世纪60年代和70年代进行了研究,但是在学术文献中出版的众多定义(Carroll,1979; Zenisek,1979) 1969)。 这种企图澄清定义可能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文献开始转移到“如何”而不是“什么是”(Eells和Walton,1974; Eilbert和Parket,1973)。 学者开始统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化,使企业的行为适应它所沉浸的社会的需要(Sethi,1975),一些作者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手段,通过它,组织从事纠正组织创造的问题 (Fitch,1976)。 在研究相似性的定义时,Carroll(1979)开发了一个包含四个要素的CSR模型; 经济,法律,道德和任意责任。 从这个模型,一个三管齐下的CSR方法演变,包括社会责任包括社会契约和道德机构; 社会反应; 和社会问题管理(Carroll,1979)。 在继续这项工作中,Carroll(1983)将“自由裁量责任”重新命名为“慈善责任”,并将四个要素建模为一个金字塔,其中所有必须应用于建立对社会负责的行为。 尽管或许是由于定义和学术的试图将它们统一,只是到了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重点开始审查企业社会责任在社区的运作及其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Jones(1980)希望将CSR定义为自愿参与广泛的利益相关者。 与琼斯(1980)的一个值得注意的差别是他关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个过程不是一个结果。 在结果概念化中,Wartick和Cochran(1985)使用道德框架中定义的原则,过程和政策条款,重新命名了Carroll的(1979)模型。 Wood(1991)后来将其重新定义并分类为CSR的三个管理流程或组成部分,包括环境,问题和利益相关者。 因此,对CSR的理解和定义开始分为多个部分。 表1中突出了CSR的定义中的这种演变和分歧。 从这个表中可以看出,定义开始是企业对社会的包容性义务,但很快,即在12年内,开始关注个体企业的独特特征。虽然这反映了对理解的兴趣的增加和改进,但它也开始分段和单独的概念。直到1958年,定义逐步演变成包括特定情况下的具体要素,迅速使今天商界内仍然存在的经济范式显露出来。 1963年出现的学术反应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扩展到经济和法律义务之后,1966年迅速扩大了定义中包含的内容。随着对个性化元素的关注,概念已经成为独立的,如在本文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重叠的CSR,但是注意两者包括彼此分离和分离的元素。我们注意到,企业社会责任专门针对公司,而可持续发展包括更多的参与者而不是公司,是一个人类的需求。其他作者在其定义中将概念和受益人分组。 然而,那些把重点放在主张经济主上的人和寻找经济学的人之间的区分仅仅只是众多焦点众的一个被延续到了今天。 企业社会责任的当代概念 对定义的精确性的需要没有强调企业社会责任在其发展的早期阶段在多元化社会中促进社会进步的潜力(Epstein,1989),认识到许多概念的重叠,但宣布了首选结果 的CSR作为规范。 1991年,卡罗尔在他的定义中增加了慈善,并将其构建为一个金字塔,经济学在底部,因此保留在经济范式。 虽然商业国际化以及许多作者来自不同的国家,但是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被公认为一个全球或国际概念。例如,Carroll的模型在应用于国际上下文时已经存在争议。Visser(2005)在非洲对组织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的跨文化研究表明,卡罗尔(1991)的金字塔可能不是最优的,或者甚至不适合商业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 CSR的定义和应用的可塑性在两个法国跨国公司组织的研究中进一步示例。 Cruz和Pedrozo(2009)采访并收集了法国总部及其在巴西的子公司的文件,以找出治理结构,企业道德和组织学习的差异,根据国家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用中发现巨大差异 。这也体现在弗里德曼定义在功利性方法中的小范围定义,即将CSR纳入管理层的行动中,为那些受到组织行为影响的人承担责任(Maclagan,1998),其中组织通过验证遵守 规范和期望(Handelman和Arnold,1999)。 这突出了缺乏学术论据为什么特别是国际组织应该参与企业社会责任,特别是当组织寻求经济利益时(Wry,2009)。 其他作者研究了学术文献,发现CSR包括法律,伦理和经济概念(Schwartz和Carroll,2003); 伦理,环境,社会和人权(Vaaland和Heide,2005); 文化和社会经济方面(Antal和Sobczak,2007)以及环境,社会,经济,利益相关者和自愿性(Dahlsrud,2008; Handelman和Arnold,1999)。 Dahlsrud(2008)得出结论,因为CSR是一个社会构建的概念,它不能被普遍定义。 同样,在最近一篇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起源的文章中,Gjølberg(2009)指出,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与其实践的国家的背景因素分开。 这也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在个别国家通过符号解释以及个别国家特有的政治,文化和社会要素来影响。 特别是在20世纪90年代(Buhr和Grafsto,2004),企业社会责任的发展受到媒体报道的刺激,因此组织通过建立非正式的自我监管来回应(Knill and Lehmkuhl,2002; Moran,2002)。 这种形式的“软法律”(Sahlin-Andersson,2006)允许企业社会责任遵守的变化。 在这种“软法律”或不同国家的法规(Gjølberg,2009)中的任何相似之处认为CSR的实施和绩效。 最近在对中国和印度(Lattemann等人,2009)的CSR通信的研究中指出了这个原产地差异,它根据中国(基于规则)和印度(基于关系)的社会关系概念展示了变化。因此,国家的文化(Lattemann等,2009)以及企业文化(Galbreath,2010)在一起(Dobers和Springett,2010; Maon等,2010; Ralston,2010) 发展和应用企业社会责任在个别组织和国家(Archer,1995)。 这意味着CSR背后的理论是规范性的,遵循批判现实主义和新制度理论(Wry,2009)。 走向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遍框架 CSR的发展和应用的变化为其他方法打开了大门,包括研究者和从业者之间在他们的焦点和意图上的分歧(Lindgreen等,2009)。 在2010年的一项研究中强调了对术语和实践的理解之间的差异,该研究考察了学术界使用的整体术语在社区中发现实践分歧的战略问题(Bowen等,2010)。 在选择不实施CSR实践的公司的实践中也注意到这一点,那就是企业社会责任实践不会提高企业和股东的经济利润(Lantos,2002; Surroca et al。,2009)。 今天,在研究组织内部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大部分学术研究中,企业社会责任被视为在一个国家和一个企业中使用三个文化阶段进行发展,即企业社会责任抱负,企业社会责任抓握和企业社会责任嵌入(Maon et al。,2010 )。 为了使用这些阶段嵌入CSR,组织文化必须包括理解和整合道德需求,包括对社会和利益相关者问题的反应。 然而,尽管这显示了学术研究者的焦点从经济学的转移,但许多公司的重点仍然是公司的财务健康,这是Margolis和Walsh(2003)批评的倾向。这种批评已经得到很少的回答,它经常包括企业声誉和管理质量等其他因素,而财务健全仍然是一个因素(Duhe',2009)。其他作者看到在实现企业社会责任的许多因素的组合。例如,Wartick和Cochran(1985)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企业以某种方式采取行动的动机,使用政策和计划来指导和管理导致可观察到的结果的行为。 Handelman和Arnold(1999)发现,为了盈利,需要一个基本的CSR活动水平,而其他人则发现财务绩效和企业社会责任在大企业中并不相关(Chih et al。,2010)。公司的规模,公司的竞争优势,特别是在竞争激烈,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合作水平,有利的宏观环境,高质量管理学校毕业生就业,以及更强的法律执行水平,有助于并入企业社会责任(Chih et al。,2010)。在宏观环境中,社会结构中的政治权力和制度合法性的竞争被视为潜在的诱导组织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获取这些资源的手段(Carroll和Delacroix,1982)。 政治和机构股东赞成CSR,因为当社区利益相关者通过参与CSR产生积极的道德资本时,他们的财富得到增强(Godfrey,2005)。 还有一些人支持多元化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组件,设想它是社会和组织之间的相对论关系(Crawford和Gram,1978)。 这种关系是在一个规范组织和人员动员的社会框架内设想的(Sahlin-Andersson,2006)。 如果所有这些因素都是相互关联的,企业社会责任将会是社会中的一个跨学科的概念,它不仅与组织还与其财务相联系。 然而,虽然学术方法可能很有趣,但它不反映现实中存在的东西。 学术界和从业者之间的脱节是在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中发现的,影响论证的有效性(Margolis和Walsh,2003)。缺乏有效性确定了限制,导致许多组织仍然没有明确或简明的CSR政策或指南(Franklin,2008)。 Duhe(2009)指出了这一失误,他指出了CSR的必要性,并促进了利益相关者理论的重要性。为了吸引学术注意,Freeman和Liedtka(1991)呼吁改变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帮助促进一个真正良好的社会。商业和社会不能分开,但必须被认为是相互关联的,具有相互影响力(Freeman和Liedtka,1991年)。这些社会影响并没有得到普遍承认,一些作者把重点放在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企业建立差异化从而促进企业财务成功的下一个逻辑步骤(Simberova和Pollard,2008)。文学中这种多样性的观点反映了实践中缺乏一致性。 这跟随着从20世纪50年代的有限理性,其中对经济学的关注指导所有研究,留下人,地球和利润的当前三重底线的其他方面仅次要的关注。 例如,Margolis和Walsh(2003)对文献的回顾发现,在2003年之前的127次实证研究考察了企业内部对声誉的看法,发现声誉的三个属性对财务业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这些是管理质量,财务健全性和社会责任。 这项研究完全看了美国高管,董事和金融分析师的观点,强调主要关注的是财政。 从业者的财务焦点还表现为指数的存在和关注,报告了被认为对社会负责的公司的收入,被定义为不处理酒精,烟草,游戏和国防(Kalwarski,2010)。 总之,包括体制,组织和个人在内的所有行为体所有层面的社会责任的三项原则; 通过其处理诸如环境,利益相关者和问题管理的问题的过程; 将对方案的社会影响的考虑纳入政策和行动; Wood(1991)所阐述的行为和根本原因的澄清仍然存在于学术文献中,这些整体概念在工业(Strike等人,2006年)或社会文化之中 Waldman et al。,2006)。 但这取决于在实践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重点。 因为CSR的定义之间的差异发生在企业和学术界内部和之间,我们探讨在赞同和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政府和组织的定义的相似和差异。 我们使用三重底线和定义中常用的术语来比较和对比这些术语,特别是Carroll(1991)。 在下一节中,我们将讨论用于检查英国,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的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方法。 此外,我们还将探讨影响四个发达国家企业应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组织的定义。 我们承认其他作者的工作,他们已经审查了欧盟和美国之间的CSR实践的差异,并指出必须将重点放在财务方面(Tschopp,2005)。 我们利用人,地球和利润的三重底线。 方法 在研究企业社会责任定义的共同点时,我们分析了四个国家:英国,法国,美国和加拿大。 为此,我们使用政府网站(如法国和美国)以及英国和加拿大的非政府组织中的定义,因为政府没有在这两个国家明确界定CSR。 这些国家是由于一些跨国的相似性。 例如,“福布斯全球2000”所列出的这些国家的组织的突出地位。英国声称94和4与其他国家联合; 法国,72; 美国,551; 加拿大,54和另一个国家(F,2010)。 这表明这些国家作为全球组织基础的重要性。这些国家之间的另一个相似之处在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英国有35,400美元,法国为32,800美元,美国为46,600美元,加拿大为38,400美元(CIA Factbook,2010)。 四个国家被承认为领导者的一项措施是“世界银行营商便利度排名”。 在这个排名上,英国排名为5,法国为31,美国为4,加拿大为8(Doing Business,2010)。 尽管所有国家都相对类似,但法国所面临的较高难度突出了法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差异,这可能是由Hofstede和Hofstede(2005年)审查的国家的社会方面所解释的。 在这些研究中,对每个国家的五个重要因素进行定位和分类。 本研究中的四个国家表现出一些差异,如表二所示。 这个表格表明这些国家的文化差异,特别是法国比其他三个国家展示更多的权力距离,女性气质和不确定性避免。 然而,当加拿大分为根据魁北克省(加拿大的法国部分)和该国其余地区的差异时,显然法国和魁北克之间比在魁北克和英国加拿大之间有更多的相似之处。 因此,在决定要审查的国家时,法国和加拿大被列入是因为两个国家的法国文化与英美世界领袖如美国和英国相比的相似之处。 包括来自北美和来自欧洲联盟的两个国家也是为了允许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欧盟贸易协定中由于彼此的地理接近而注意到差异。 北美洲,特别是美国和欧洲大陆之间的比较注意到欧洲大陆的共同体模式与北美洲的个人主义之间的文化差异(Guthrie和Durand,2008)。这不仅突出了国家的心理学,而且突出了它们所建立的法律和经济基础,以及教育和形成商业实践的教育制度。其他差异,包括欧洲和北美之间的制度差异,以及法语和英语之间的制度差异被这些差异突出(Matten和Moon,2008)。法国和魁北克是基于民法,这是基于法规和立法,而英美国家是基于普通法,它是从案例法和立法制定的。由于立法越来越多地要求遵守对社会负责的标准,因此,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用应该是不同的。 作为实践的基础,作为一个学习和实践领域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兴趣欧洲起始比北美晚(Matten和月,2004),当加上欧洲语言的分歧,可能会介入 概念和研究的交叉受益有助于定义,意图和概念化的差异或分歧。 数据源 所有四个国家的政府都有提及或具体处理企业社会责任的网站,促进研究。 然而,只有法国和美国政府在其网站上具体界定CSR。 这四个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很高,(英国有5140万用户或82.5%的人口,法国有4460万用户或68.9%的人口,美国有3.92亿用户或77.3%的人口,加拿大有 2620万用户或77.7%的人口(CIA,2010;“互联网世界统计”,2010),这表明了大量使用,这是从互联网网站中定义的一个必要因素。尽管法国的互联网普及率最低, 欧洲平均水平为58.4%(互联网世界统计,2010)。 作者审查了公开可用的互联网网站,了解非营利性非政府组织和政府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选择非政府组织的定义是由于该组织在该国的重要性。 在加拿大,该国的会议委员会独立于政府,但在加拿大各地被认可为一个可靠的非党派研究组织,负责研究,是该国的意见领袖。 在英国,三个非政府组织被选为政府讨论企业社会责任,但没有定义。 BSi被选为BS8901是专为可持续发展事件管理开发的英国标准,其中包括CSR。 BSi是一家开发公司,国家和国际标准的全球性公司。CIPD是特许人事和发展研究所,人力资源专业人员的国家组织。 DTI是英国国家联络点,设在贸易和工业部的贸易谈判和发展部门。 DTI利用经合组织的指导方针和评论,并参与政府广泛的跨部门企业社会责任小组。 虽然我们只选择处理个别国家的网站,但我们发现参考了国际机构制定的定义。 因此,我们还研究了对国家内部对CSR定义的理解和遵守有直接影响和影响的国际机构的定义。 这些在英国是特别重要的,在那里没有CSR的政府定义,在加拿大,其定义是由政府宽松地定义。 在法国,政府的定义是最重要的,因为政府的业务范围。 在美国,有政府和独立机构,但只审查政府网站。 数据编码 对网站进行了审查,如果有必要,下载PDF以获取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 然后检查定义以确定是否存在由CSR Newswire(2010)上述的关键词。 关键词被分为三重底线和Carroll(1999),试图对它们进行分类和分类。 虽然这个清单是广泛的,但它的确寻求具有包容性,因此允许通过已知的关于CSR的术语对定义进行分类。 然后比较这些分类以确定每个术语在各个定义中的重点。 类似于Maignan和Ralston(2002)完成的欧洲和美国的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研究,我们发现这些网站的包容性远远低于学术界的定义,每一个都倾向于集中或突出卡罗尔三角形的一个方面。 因此,编码方案保持单独和独特,几乎没有例外。 发现 从CSR的定义的数量可以容易地观察到,可以包括在个体公司和国家对概念的理解的多个方面。 这些已经被放入表中,并且所识别的定义通过内容分析来确定组件的意图是否存在 英国 英国政府对CSR没有官方定义。 相反,它取决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如可持续事件标准BS8901(来自英国国家标准机构,以减少举办活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影响)(BSI,2010)。 其他标准包括环境管理的ISO 14001和ISO 26000以及社会责任的SA 8000和SA 8001(ISO,2008)。 在英国,政府将企业社会责任视为私营部门更广泛商业利益的范围。 这就需要私营部门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管理其业务对社会和环境的影响。 包括与相关利益相关者(无论是员工,客户,投资者,供应商或社区)建立适当的对话或合作伙伴关系。企业社会责任超越法律义务,涉及自愿,私营部门参与,反映了每个组织的优先事项和特点,以及部门和地方因素。 为了帮助私营部门,英国有一些独立和自愿的组织,利用和倡导企业社会责任。 这些组织的成员包括工会,公司和政府机构。 一个这样的组织,特许人事和发展研究所,期望企业社会责任在社区内相互关联,因此包括在可持续发展,包括环境中发现的元素。 英国政府的2004年报告(2004年贸易和工业部)列出了企业社会责任议程。 政府正在寻求包容性和持续的努力,通过要求披露社会,环境和伦理因素来改善公司,社区和环境的工作条件(Crane et al。,2004)。 这些机构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解释见表三。 正如很快指出的,在英国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中,很少有概念是普遍的。 法国 法国政府授权所有在法国股票市场上市的所有上市公司在提交公司年度报告时都包括一份有关企业社会责任活动的独特报告(法国政府,2001年第4期,2001年第2期)。 也许因为法国人认识到CSR的概念源自英国的环境,可持续发展与CSR相关联,这是在政府网站上发现的,涉及一个星期的可持续发展活动(Ministe're de l'Ecologie,del'Energie, 杜发展和德拉姆,nd)和网站,涉及奖励表现出示范CSR行为的员工的组织,以及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协会(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协会,2008年),其分享欧洲最佳实践 国家。 然而,在法国政府的网站上,发现了CSR(RSE)的多个定义,每个定义在它们对法国对四个支柱的理解上有轻微的差别,四个支柱是企业的内部组织和伙伴关系,环境,社会关系, 和尊重人类(Ministe're des Affaires Etrangie'urs et Europe'enne,2009)。 这些定义都在其网页(Ministe're des Affaires Etrangie'urs et Europe'enne,2009)上得到翻译,翻译如下(括号中为翻译): 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概念,企业将社会和环境问题纳入其业务运营,并在自愿的基础上与利益相关者进行互动。 人们期望公司遵守适用的和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因为这些法律往往会反映在立法中没有体现的社会期望。 通过和平,法治,合作和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增加价值。 促进企业的社会和环境责任鼓励企业成员遵守文书,标准和相关国际原则,这将促进企业的协调。 不同定义的激增导致多个部门的结构集中在单个组件或子组件上,几乎没有异花授粉或交流。 虽然处理多个方面,但它并不完全包括表四所列的学术文献中的定义。 在法国域中没有专门处理CSR的网站。 大多数网站涉及可持续发展,在法国,包括企业社会责任在内。 有具体的网站,提供CSR的奖励,但这些具体到地理区域,并不是国家。 美国 在2007年的调查中,公众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美国人透露,他们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化是基于组织与社区的参与,对员工的待遇和对环境保护的反应(Fleishman Hillard Inc.,2007 )。这项调查还表明,尽管美国人对自由企业的信念和价值,美国人会要求他们的政府介入企业社会责任合规。也就是说,公司需要创建适当的审计系统。但如果不这样做,人们期望政府立法并为私营企业创造。为了做到这一点,美国人认为透明度至关重要。然而,美国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回应缺乏支持由IBM在2008年完成的一项研究,250名企业领导在2008年表示,不到25%的公司实际了解消费者的关注,尽管近三分之二的企业表示他们相信他们有足够的信息,解决这些问题(IBM,2009)。考虑到这一点,有多个公司就会有多个定义,所以美国政府也有助于解决混乱。 超过50份来自12个致力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机构的计划(总会计办公室,2005),覆盖范围包括商业道德,社区发展,人权,环境问题和劳动力。 从广义上讲,美国政府倾向于企业社会责任,将业务牵涉到许多问题,包括环境,人权和就业。 但政府认为这个概念是一个总体概念,需要改进的人(美国政府责任办公室,2006年)。 这些在表V中突出显示。 虽然所有关注企业社会责任的网站都属于政府的领域,但对于所包含内容的相似性几乎没有一致意见。 加拿大 加拿大的企业社会责任被认为是重要的,加拿大会议委员会完成的大量研究证明了这一点。这个机构是一个非营利组织,因其独立和应用研究而受到广泛认可。坚持其重点,会议委员会认为一个组织与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将投资纳入社区外展,员工关系,创造和维持就业,环境管理和财务业绩, CSR。再次,类似于其他国家,有一些私人的组织(例如,Stratos,Computershare和加拿大树基金会),并与各级政府机构相关联(例如,加拿大会议委员会;温哥华市;加拿大政府加拿大政府和加拿大矿业企业社会责任卓越中心),与企业就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开展合作。加拿大政府认识到缺乏普遍的定义,因为社会希望开发“创新和主动解决社会和环境挑战”(加拿大工业部,2010年)。 外交和国际贸易加拿大是一个政府部门,遇到来自其他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应用,并与企业合作在加拿大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Globe和Mail制定了加拿大企业社会责任排名(Globe and Mail,2006),在企业社会责任成立的基础上,有多个公司和成员领导的组织,例如加拿大企业社会责任组织 Responsibility,2008)。此外,还有来自监督趋势,建立标准,提供信息和与企业具体就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伞形组织的一些观点。 这些包括道琼斯股票市场可持续发展指数,列为经济,环境和社会领袖的公司; 和CSR Wire(加拿大),记录使用CSR,环境,社会和治理问题处理许多事件的新闻和事件。 与政府有关的三个机构列于表六。 同样,在监督其在加拿大的发展的那些人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这一术语,几乎没有什么共识。 综合研究结果 这些研究结果表明这四个国家的定义之间的相似性和差异性(Lattemann等,2009)。 这证实了我们的假设,即定义在不同国家之间是不同的(Gjølberg,2009),并进一步使规范性理论合法化,其中CSR如Dahlsrud(2008)所讨论的那样定义。 我们的研究结果证实了Maignan和Ralston(2002)的研究,其中没有定义的CSR的共识。 在这些定义中,主题是明确的,但是不同元素的包含在各国之间是不同的。 此外,我们的研究结果证实了Maignan和Ralston(2002),企业社会责任原则的应用往往集中在个别国家或个人网站的一个方面。虽然这提供了有限的指导,但它实际上可以反映政府结构和国家心理学在重点方面的差异。 这可以验证制度理论的影响,其中国家的社会结构,包括规范,例程,规则和模式在不同国家之间变化,即使使用类似的术语。 在其发展和地理分布中,CSR的定义各不相同,但被视为一个核心概念,根据用户的框架进行整合或改变(Carroll,1999)。有些人认为CSR的定义的标准化对组织和消费者都是有害的(CBI,2009),而另一些人认为这种标准化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不同国家的独特文化,传统,监管制度和外部压力(Argandona和von Weltzien Hoivik,2010; Nippa和Klossek,2008)。在这项研究中,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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