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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secret.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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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某集团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第一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检查制度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检查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使广大施工人员了解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并熟练掌握安全生产职责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避免各类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项目经理部和协作施工作业队伍。二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

2、卫生教育,是防止劳动过程中发生各类生产事故、减少职业病和提高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有效措施之一,为“三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奠定基础。 第五条 对新工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必须按国家规定坚持“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三级安全教育”是指入厂教育、项目经理部教育、班组教育。“三级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分别如下:(1) 入厂教育。主要讲明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介绍本单位生产(工作)特点和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防火、防爆、防洪、防台、防尘、防毒、防机械伤害知识以及急救常识等。(2) 项目部教

3、育。有针对性的介绍本项目经理部的生产(工作)特点;机械设备状况;预防事故的措施;本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3) 班组教育。介绍本班组岗位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生产(工作)特点;安全防护装置、工具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方法;本班组岗位发生过的事故及教训等。第七条 新工人(包括大、中专毕业生、技校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等)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上岗作业(工作)。教育情况及考试成绩记入本人安技档案(即三级教育卡)。 第八条 劳务协作单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和接受同新工人同样内容的安全教育,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第九条 各项目除开展经常性的不

4、定期常规安全教育外,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教育。 第十条 定期安全教育可采用脱产与业余相结合的方法。教育形式不限,如传达、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上级的指示和规定;组织施工人员收看(听)安全生产电影、电视、录象、广播;开办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展览;举办安全技术操作演练及安全生产座谈会、报告会等。 第十一条 组织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考试或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考试可视情采用闭卷或开卷。试题的命题范围 : (1) 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2) 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以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4) 劳动保护及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等。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工作结束后(包括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平常安全抽查考试、新进场劳务协作单位员工的培训、考试等),要对培训、考试情况进行统计和登记,以备查用(安全培训计划、师资、教案、参加培训人员名单、签到记录、试卷、培训小结等)。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和取证。取证后,必须根据规定的时限进行复审或换证。三 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统一颁发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十五条 从事安全监督工作的专职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国家统

6、一颁发的专业人员岗位证书后,才能上岗。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三类人员”的企业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才能上岗。第十七条 取得合法资格证书的项目经理、安全监督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定期复审或换证工作。第十八条 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工作按国家和当地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第十九条 在拓宽新的施工领域、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新的施工工艺、添制新的技术设备和调换工人岗位(工种)时,必须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法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第二十条 安全培训、取证、复审(换证)等工作,要做好统计和登记,以备查用。四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检查是

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安全检查分为节假日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定期检查等四种。 第二十三条 节假日检查。 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前35天进行综合安全检查,督促其认真抓好节假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季节性检查。 结合防洪防台、防暑降温、防寒防冻、防雾等季节性安全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及早布置、落实防范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专业性检查。 配合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公安交警等主管机关对项目部、特种设备、车辆及人员审验等进行专业安全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定期安全检查。除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每年组织二次全线范围内的安全大检

8、查;项目部除随时进行安全检查外,每月必须组织一次定期安全检查;班组结合“安全活动日”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第二十七条 安全检查由领导带队,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正常情况下不通知被查单位。检查过程中,被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认真接受检查,虚心接受检查组提出的问题和不足并予及时整改。第二十八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1)查思想;(2)查制度;(3)查纪律;(4)查领导;(5)查隐患。采用“一听、二看、三讲”的方法进行检查。即听取被查单位安全情况汇报;看现场、看资料和原始记录;讲成绩、讲问题、讲隐患整改要求。 第二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按要求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予以反馈。 第三十条 确

9、因资金和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而一时难于解决的问题,要制订整改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解决。 第三十二条 遇有可能对国家财产和职工生命造成危害的紧急情况,来不及向领导报告时,应立即查封,事后再向领导报告。待整改完毕经过复查验收,才能恢复生产。 第三十三条 安全检查过程中,可视情进行消防、救生演习和安全规章制度的抽查考试(考核)。检查工作结束后,发检查情况通报。第二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并结合工程施工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项目经理部的施工现场。 二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第三

10、条 项目经理应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考察,针对现场特点及时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四条 开工前,应及时召开现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布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和互相保护意识,明确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 落实到人。第五条 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 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 施工机械、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状态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

11、禁无证人员操作。第七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 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第八条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施工现场的起重运输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执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第九条 对施工现场所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作业环境,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的人员和设施的安全。第十条 有条件的施

12、工现场要进行封闭, 道路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现场应树立必要的安全生产宣传标语牌。第十一条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安全生产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的作业人员(即根据作业环境穿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等),不准上岗作业。第十二条 应严格按照施工总图布置方案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资材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严格分区隔离保管易燃易爆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第十三条

13、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经上级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经当地公安部门发放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爆破作业,并服从当地公安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在实施作业时,须严格遵守关于爆破作业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 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要求第十五条 对施工现场周边存在的悬崖、陡坡、深坑及沟、坎、井等特殊的地形地物,均应设置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施工现场若有铁路道口,应在道口两侧设置落杆并有专

14、人看护。第十六条 对位处桥架等高平台处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护栏、架设安全网,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带。第十七条 对结构复杂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组织典型施工,并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包括分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参加安全技术交底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应签到,并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应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它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现场搭设的各种脚手架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方能使用。第十九条 进行深基坑、基槽开挖施工时,必须在施工前进行勘察,摸清地下情况,制定防护措施,对于较深的基坑,必须按照有关深基坑施工技术规范进行专项设计和支护,以确保边坡

15、的稳定。第二十条 应按有关规定在工地周围设置围挡围墙,围挡要坚固,围墙要稳定,防止倒塌事故发生。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要加强文明管理,职工生活区要与生产作业区明确分隔,选择现场明显处设置安全生产宣传标牌,危险区域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四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三节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铁路工程对内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分包工程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择优选用工程分包单位(包括劳务分包队伍)。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ZQ-工程项目范围内*集团*铁路工程

16、指挥部及所属项目经理部。第四条 各项目经理部及其所属工区项目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二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审查第五条 发包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第六条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资质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具有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企业主要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地方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3)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第七条 发包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应予以审查,或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三 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第八条 发包方与分包方

17、签订分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详附件),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以及分包方安全生产抵押金额度等要约。第九条 发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中应明确载明分包单位进、退场时间。第十条 发包方与分包方签订的安全、环保管理协议应由律师予以审核把关。第十一条 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协议书可按本办法附件办理。如当地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时,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执行。四 施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二条 施工前,发包方应组织分包方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第十三条 施工前,发包方应对分包方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认。第十四条 施工

18、中,发包方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第十五条 发包方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五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指挥部安质部负责解释。附件:建筑施工分发包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样本)发包单位: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分包单位: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将本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发(分)包给乙方施工,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污染,保护环境”的安全、环保方针,根据

19、国家建筑行业有关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环保责任、义务,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一、承包工程项目: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二、工程项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开工至 年 月 日完工;乙方进场时间为 年 月 日,退场时间为 年 月 日。三、协议内容: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地方和集团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关于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和规定。2、甲乙双方都应有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机构,包括主抓安全、环保的领导,各级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应有各工种的安全、环保操作规程,特

20、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环保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环保检查制度,安全、环保教育制度等。3、甲乙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1)工程项目应由甲方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2)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组织设计;同时,乙方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环保要求施工。4、甲乙双方的有关领导必须认真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环保法规及安全、环保知识教育,增强员工法制观念,提高员工的安全、环保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及遵章守纪的自觉性。5、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环保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环保管理规章制度和要求;乙方应组

21、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环保教育会议,并通知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会议,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甲方对乙方进行安全、环保进场教育后双方签认。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环保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二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 同志负责本工程项目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7、乙

22、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环保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该认真整改。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9、甲、乙双方人员对各自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

23、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10、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环保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

24、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环保防护设施、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环保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环保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具有资格的培训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验证;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须

25、经项目所在地有关特种作业考核部门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14、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防火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15、乙方如需要甲方提供电气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并应在使用前进行检测,做好检测记录,

26、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气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16、坚持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有关方负责。17、甲、乙双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对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和障碍物等应向乙方进行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和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后,应自觉地向当地劳动保护监察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19、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环保的原则。

27、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损、环境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关于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后的廿四小时内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安全、环保主管单位等有关机构。事故的损失和善后处理费用,应按责任,协商解决。20、为了加强分包工程安全、环保工作,预防发生事故,甲方对乙方实施“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办法,其额度为分包工程的 。21、合同终止工程款结算时,甲方安全、船机(设备)、公安等部门应出具安全、环保评价书,作为乙方结算“安全、环保风险抵押金”的依据。22、本

28、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立协议单位双方,如有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规不相符之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执行。23、本协议经立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工程施工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24、本协议与工程施工合同正本同日生效,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环境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甲方:单位名称: (盖章) 乙方:单位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代 表: (签字) 代 表: (签字)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第四节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

29、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用电安全,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施工现场用电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参照铁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01.1-200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程(GB5019493)、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安全电压(GB380583)等标准制定。二 现场用电系统的设计与使用管理第四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50KW以上者,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第五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

30、火措施。第六条 临时用电工程图必须单独绘制,并作为用电作业的依据。第七条 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必须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编制,技术负责人审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八条 变更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履行第7条规定手续,并补充有关图纸资料。第九条 安装、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由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第十条 电工操作人员应做到:1)、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2)、使用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禁设备带“病”运转;3)、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4)、责保护所用设备的负荷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及时

31、报告解决;5)、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应包括:1)、临时用电施工方案;2)、临时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3)、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4)、接地电阻、绝缘电阻测定记录表;5)、电工检查、维修工作记录。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的定期检查时间:施工现场每月至少一次。三 配电箱及开关箱的设置要求第十三条 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分别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六条 每台电器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电器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的用电

32、设备(含插座)。第十七条 总配电箱应设在靠近电源的地区。分配电箱应装设在用电设备或负荷相对集中的地区。分配电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得超过30m。开关箱与其控制的固定式用电设备的水平距离不宜超过3m。第十八条 配电箱、开关箱油脂装设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装设在有严重损伤作用的瓦斯、烟气、蒸汽、液体及其他有害介质中。不得装设在易受外来固体物撞击、强烈振动,液体浸溅及热源烘烤的场所。否则,须作特殊防护处理。第十九条 配电箱、开关箱周围应有足够二人同时工作的空间和通道。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物品;不得有灌木、杂草。第二十条 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的支

33、架上。固定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的下底与地面垂直距离宜大于0.6m,小于1.5m。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含插座)应按其规定的位置紧固在电器安装板上,不得歪斜和松动。第二十二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工作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并应与保护零线接线端子板分设。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接头不得松动,不得有外露带电部分。配电箱、开关箱中导线的进线扣和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底面,严禁设在箱体的上顶面、侧面、后面或箱门处。第二十四条 配电箱和开关箱的金属体、金属电器安装板以及箱内电器的不应带电金属底座、外壳等必须

34、保护接零。保护零线应通过接线端子板连接。第二十五条 配电箱、开关箱必须防雨、防尘,遇到配电箱内存在灰尘、混凝土等杂物,电工必须及时清理。第二十六条 严禁使用容易引发触电事故的木质配电箱。第二十七条 遇到雷电、暴雨、台风等恶劣天气,施工现场作业区域应关闭总供电源。四 供、配电线路的设置要求第二十八条 施工现场宜按照“三相五线制”要求设置供电线路,遇到外接电源技术条件不具备的,可以按照“三相四线制”布置施工用电系统。第二十九条 当施工现场与外电共用同一个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应根据当地要求作保护接零,或作保护接地。不得一部分设备作保护接零,另一部分作保护接地。第三十条 线路与构筑物、道路的水平距离、

35、垂直距离必须满足规范要求架设。第三十一条 现场线路、电气设备必须根据现场条件做好防雷击保护。第三十二条 现场使用的线路必须通过马路或在场内有可能被施工机械碾压的,必须对线路进行埋设或者作穿管保护。第三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施工用电与办公、生活用电应分开设置线路。五 开关(闸刀、空气开关)的设置要求第三十四条 选择开关必须注意开关的容量和电压级别。第三十五条 选择闸刀式开关,不能将接线的地方裸露,不能用铜丝、铝丝代替保险丝(熔断丝),不能使用超过额定熔断能力的大容量保险丝,不能随意挂线在闸刀的操作手柄上。第三十六条 选择空气自动跳闸开关1)、按照额定电压选择时,空气开关的额定电压要大于或等于线路的额

36、定电压。2)、按照额定电流选择时,空气开关的额定电流要大于或等于线路的计算电流或实际电流。3)、按照瞬时或短时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选择时,瞬时或短时电流脱扣器的整定电流应能躲开线路的颠峰电流。第三十七条 为更好地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在确定本级空气开关短延时脱扣器的整定值时,必须考虑上下级开关整定电流值选择性的配合。一般情况下,本级动作电流整定值应大于或等于下一级空气自动开关短延时或瞬时动作整定值的1.2倍。六 漏电保护器的设置要求第三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应至少设置两级漏电保护器,而且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和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合理配合,使之具有分级保护的功能。第三十九条

37、开关箱中必须设置漏电保护器,施工现场所有的用电设备,除做保护接零外,必须在设备负荷线的首端处安装漏电保护器。第四十条 漏电保护器应装设在配电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和开关箱电源隔离开关的负荷侧。第四十一条 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潮湿和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小于0.1s。七 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第四十二条 隧道、有高温、导电灰尘或灯具离电面高度低于2.4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应不大于36V。第四十三条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

38、不得大于24V。第四十四条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八 附 则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第五节临时工、农民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铁路工程指挥部总及各项目经理部招用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铁路工程指挥部及其所属项目经理部。各项目经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二 招工要求第三条 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雇佣工人;农民工是指非城镇居民,保留农村户籍的合同制工人。第四条

39、 用工单位应对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的来源、年龄、技能、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并对其身份证、暂住证和务工证的有效、合法性进行验证,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和使用要求的方能招用,严禁招用童工。第五条 用工单位必须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劳动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招工手续、签订用工合同,做到招用合法,严禁私招乱雇。三 劳动安全管理基本要求第六条 用工单位应对所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进行认真的安全生产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所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的技术专长,在安排特殊工种上岗作业前,进行特殊工种操作技能培训,并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准上岗作业。第八条 用工单位应把临时

40、工、农民工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工作,纳入企业生产班组的正常管理范畴,及时监督检查。第九条 用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为所雇用的临时工、农民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正确使用。第十条 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必须认真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证安全作业,完成本职工作。第十一条 雇用的临时工、农民工因工发生伤亡事故,由用工单位会同劳务输出单位,按双方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有关条款和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在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时,应明确双方对招用的临时工、农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四 附 则第十三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

41、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集团指挥部安质部负责解释。第六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一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务院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特种设备的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等。二 使用与管理第三条 必须使用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认可证的特种设备。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第四条 新增或新安装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2、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五条 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等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必须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第六条 特种设备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时,再次使用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必须消除影响安全的隐患。第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特种设备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特种

43、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相应的工作。第八条 必须对在用特种设备管理进行日常的维修保养。特种设备的维修保养必须由有资格的人员进行,无特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人员的,必须委托取得这种设备维修保养资格的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日常的维修保养。第九条 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年检、月检、日检等常规检查制度,经检查发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故障运行。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十条 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必须按期向使用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作品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标准或者技术规程有寿命

44、期限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零部件,应当按照相应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应当向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除执行本规定有关要求之外,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三 起重机械第十四条 购置的起重机械,必须附有制造企业关于该起重机械产品或者部件的出厂合格证、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第十五条 自行制造或者改造本单位使用起重机械(包括根据施工客观条件研制的架桥机、桅杆吊、克令吊、起重量大的独脚扒杆等非标准定型产品),必须将设计或者改造的相关资料,报所在地技术监督检验机构审核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地、市级以上特别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制造或者改造。此类起重机械使用前,必须按照要求进行验收检验,取得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第十六条 在用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二年。四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项目开工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强制性标准有不符合的,遵守国家和地方强制性标准。 第七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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