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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3∕T 1248-2024 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规范(云南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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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云南省地方标准DB53/T 12482024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规范2024-03-01 发布2024-06-01 实施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ICS 03.080.01CCS A1653DB53/T 12482024I前言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本文件由云南省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YNTC16)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审批处、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云南省质量管理

2、学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崔继梅、陈海燕、王苏天、杨兴明、赵阳楠、伍林、奎亚玲、王佳麒、毕虹、李关艳、魏迪莉、赵忆宁、聂晶。DB53/T 124820241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含代缴医疗保险费)的服务内容、业务要求、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和档案管理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含代缴医疗保险费)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1596.1社会

3、保险术语 第 1 部分:通用3术语和定义GB/T 31596.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4服务内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提供失业保险金申领服务。5业务要求5.1办理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a)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b)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c)进行失业登记且有明确就业意愿。5.2办理方式DB53/T 124820242窗口办理、网络办理。5.3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5.4收费要求不收费。6业务流程6.1申请申请人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失业保险金(含代缴医疗保险费)申请,填写云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参见附录A),并提供以下材料:a)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社保卡或身份证等,验

5、原件,复印件 1 份);b)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就业创业证)(验原件,复印件 1 份);c)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验原件,复印件 1 份)。6.2受理6.2.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收到申请后,按照以下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认定:a)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b)申请人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满 1 年;c)申请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d)申请人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6.2.2审核申请资料,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a)资料齐全且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即时受理,进入待遇核定环节;b)资料齐全但填写不准确或有遗漏的,指导申请人修改补充完善后,

6、继续业务办理;c)资料不齐全的,应中止业务办理,退回资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全资料名称;d)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终止业务办理,退回资料并告知申请人理由。6.3待遇核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按照经办规程为申请人核定失业保险金待遇,生成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进入业务批准环节。其中:每月15日之前申领的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计发,每月15日之后申领的失业保险金于次月计发。失业保险金待遇按照以下标准核定:a)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划定的地区类别和领金标准,按照失业保险金待遇核发地所属地区类别确定每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按照申请人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确定领取期限

7、;b)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c)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6.4业务审批DB53/T 1248202436.4.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复核人员对已生成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进行复核确认。6.4.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负责人对已复核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进行审核确认。6.4.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人员汇总审核通过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按月编制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名册,交经办人员、复核人员、业务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管业务的领导批准签字后,进入财务批准环节。6.

8、5财务审批6.5.1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通过业务批准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名册报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基金财务部门,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基金财务部门经办人员进行审核确认。6.5.2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基金财务部门负责人对已审核通过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名册批准签字后,进入待遇发放环节。6.6待遇发放6.6.1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地基金财务部门经办人员按照审批通过的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名册,将所需支付的失业保险金和代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统筹账户拨付至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账户(申请人自愿放弃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只拨付失业保险金)。6.6.2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按照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失业人员的缴费时间、缴费数额确定。6.6.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足额缴费时间计算。累计足额缴费时间满 1年的,领取 2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 2 年的,领取 4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 3 年的,领取 7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 4 年的,领取 10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 5 年的,领取 13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满 6 年的,领取 15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满 1 年的,增加领取 1 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6.6.4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本次失业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并与前次

10、失业应领取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剩余期限合并,但合并后的领取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 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不满 1 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6.7待遇停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a)重新就业的;b)应征服兵役的;c)移居境外的;d)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e)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6.8流程图失业保险金申领业务流程图见附录B。7风险控制DB53/T 1248202447.1风险点在审核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

11、时存在以下风险点:a)社会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人员违规申领失业保险金;b)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违规申领失业保险金。7.2防控措施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实现数据比对、核实防控违规申领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a)若申请人社会保险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不予受理;b)若申请人处于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状态,不予受理。8档案管理8.1档案类型失业保险待遇类。8.2档案保管期限永久。8.3档案保存方式纸质、电子档案。8.4档案归档目录8.4.1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材料。8.4.2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8.4.3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审批表。8.4.4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名册。8.4.5失业保险金支付报盘文件。8.

12、4.6失业保险金支付银行回盘文件。9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本文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b)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58 号);c)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8 号);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8 号);e)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劳动者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云人社规20221 号)。ADB53/T 124820245附录A(资料性)云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

13、示例下面给出了云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的示例。示例:表 1:业务号:云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照 片个人编号姓名申领编号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号原工作单位民族文化程度就业创业证号政治面貌婚否失业原因户籍所在地户口性质失业日期是否省外转入转出经办机构转入金额失业金其他邮寄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确认信息开户银行开户银行账号1、失业保险费缴费情况2、失业保险金核定情况3、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参保情况视同缴费月数本次可享受月数1、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医保卡号:本次实缴月数扣减月数是否放弃医保未计发缴费月数结转可享受月数2、本人自愿放弃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因:本期核定缴费月数本期共享受待遇月数失业前 12 个月月缴费基数失业保险金月标准放弃签名:领取开始年月经办人:DB53/T 124820246附录B(规范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见图 B.1。图 B.1 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图 DB53/TDB53/T 124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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