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作者: 日期: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炭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主要指以下职业危害因素:粉尘:煤尘、岩尘、水泥尘等;化学物质: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氢等;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第三条 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
2、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凡公司范围内发生职业卫生事件,依照本制度执行。第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 为了努力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持续改善生产作业环境,做好职业卫生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要求,成立神东煤炭集团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 长:董事长副组长: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工会主席成 员:工会副主席、安监局副局长和总工程师、人力资源部经理、生产管理部经理、机电管理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通风处处长、神东总医院院长、各基层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安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按照国家规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须在安监局设立
3、专职管理机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处,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对现有安全管理部门要增设一名职业危害防治管理人员,负责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如果现在没有安全管理部门,那么也要明确一名兼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业务范围内的具体工作.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要成立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由安全管理办公室配备的专(兼)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第七条 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安排部署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危害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依法组织
4、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不宜从事本岗位的员工,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组织职业病患者诊疗。定期、不定期组织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落实部门按期限解决.开展对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履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第八条 董事长职责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危害
5、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对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健全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建立职业卫生管理网络,配备专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人员。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听取职工对公司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组织召开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危害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根据“三同时”原则,公司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方可进行建设,切实做到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6、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组织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 公司分管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副总经理的职责:在董事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规定,组织实施各项工作。组织制定(修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根据公司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与各单位专职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职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直接领导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和档案.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方面宣传教育与培
7、训。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对违规和不履行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或处罚。经常检查全公司和各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并且要求部门或单位按期整改落实.经常听取各部门、各单位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职工关于职业卫生有关情况的汇报,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对公司内发生的职业危害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对本公司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第十条工会主席职责负责管理员工职业健康体检、职业病诊断、治疗等相关工作。 第
8、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的职责在公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负责组织员工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职业病伤残度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工伤赔偿、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工作。公司生产管理部的职责编制公司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方案,规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职工劳动条件,促进文明生产.编制生产过程的技术文件、技术规程,制作和提供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来源、产生部位等技术资料。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
9、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生产设施、防护设施进行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安全运行.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的管理工作,指导二级单位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程管理部在组织工程项目设计审查过程中,严格审查职业危害防治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部分内容,达到设计科学合理,坚持以人为本,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负责项目工程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工作,并取得验收批复文件,保证工程依法合规投入运行.通风处负责开展职业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工作。指导编制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对制度和规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 职工总医院负责开展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负责建立全员健康检查档案。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措施。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工作。督促职工严格按操作规程生产,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严禁组织违章、冒险作业。定期对单位的设备、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发生职业危害事件时,迅速上报,并及时组织救治。负责管理职业危害年度申报工作。是本单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
11、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台帐及有关档案.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六条 将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及时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第十七条 指定专职或兼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
12、,按照有关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日常监测.监测人员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一次检测评价,并将其结果报告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向从业人员公布。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单位要应用有利于职业危害防治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坚决限制、逐步淘汰职业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和产品。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通过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使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第二十一条 公司要按照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
13、备标准(AQ1501)规定,为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第二十二条 依法履行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相关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应急救援分队,严格执行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要及时向所在地
1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各单位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第五章 编制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第二十六条 编制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政府管理部门的指示、要求。针对职业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员工体检、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生产工艺的改进。员工的合理化建议。第二十七条 编制内容:计划项目、实施时间、实施部门和经费预算。其中计划项目主要有以下方面:生产场所改造、生产工艺改进.防护设施建设与维护、警示标识.个人劳
15、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评价。职业卫生宣传.职业卫生培训.员工健康监护.职业病人诊疗。 其它.第二十八条 检查考核:公司安监局结合每季度组织的本安体系检查考核常态工作,同步安排专人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同时出专项检查考核报告和奖罚通报。各基层单位每月由安全管理办公室或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工作专项检查考核,并及时上报检查考核报告.第六章 职业危害告知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三十条 对产生严重职
16、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要告知员工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告知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并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使用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时,应当有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17、第三十一条 告知的责任部门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教育培训中心、各基层单位。第三十二条 公司针对此项工作的考核每季度进行一次,并进行奖罚通报.第七章 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第三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每年必须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方面的培训,并将培训安排纳入到每年的培训计划中。第三十四条 培训内容主要有:(一)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二)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五) 发生事故前的应急救援措施。第三十五条 培训的对象与方式(一)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要接受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各单位对从业人员进
18、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要按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要经过监测工操作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三)区队、车间之间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四)区队、车间内部的员工调动上岗前要进行培训。第三十六条 组织实施部门和经费保障.(一)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二)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第八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第三十七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
19、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三十八条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风处、机电管理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第四十一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
20、下列管理措施:(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一)产品名称、型号;(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五)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第四十二条
21、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第四十三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第四十四条 日常维护。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
22、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第四十五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第九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与评价管理第四十七条 公司通风处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
23、检测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第四十八条 通风处组织开展各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定期进行。各单位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如下:(一) 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二) 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三) 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四) 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第四十九条 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具体要求如下:(一) 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 要向劳动者公布.第五十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
24、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第五十一条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五)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2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六)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七)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煤(岩)与瓦斯突出煤
25、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孔难以采取湿式钻孔时,可采取干式钻孔,但必须采取捕尘、降尘措施,其降尘效率不得低于95,并确保捕尘、降尘装置能在瓦斯浓度高于1%的条件下安全运行。(八)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出煤时应当洒水降尘。(九)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
26、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十)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十一)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十二)预先湿润煤体。煤层注水过程中应当对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压力等参数进行监测和控制,单孔注水总量应使该钻孔预湿煤体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于1。5,封孔深度
27、应保证注水过程中煤壁及钻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层分层开采时,应采取在上一分层的采空区内灌水,对下一分层的煤体进行湿润。(十三)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十四)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
28、流净化水幕.(十五)露天煤矿钻孔作业时,应采取湿式钻孔;破碎作业时应采取密闭、通风除尘措施;应加强对钻机、电铲、汽车等司机操作室的防护;电铲装车前,应对煤(岩)洒水,卸煤时应设喷雾装置;运输路面应经常洒水,加强维护,保持路面平整.第五十二条 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一)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年至少监测1次
29、。(三)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露天煤矿的挖掘机、穿孔机、矿用汽车、带式输送机、排土机和爆破作业等地点;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四)井工矿在通风机房室内墙壁、屋面敷设吸声体;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室内表面做吸声处理;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巷道掘进中应使用液动凿岩机或凿岩台车;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五)露天煤矿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维护、检修,避免机械部件松动,并采取对驾驶室进行密闭隔音处理等措施,控制露
30、天煤矿噪声。第五十三条 煤矿高温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一)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二)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取平均值。(三)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
31、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四)应当实行通风降温,采取减少风阻、防止漏风、增加风机能力、加强通风管理等措施保证风量,并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降低到达工作面风流的温度。(五)局部热害严重的工作面应采用移动式制冷机组进行局部降温;非空调措施无法达到作业环境标准温度的,应采用空调降温。(六)露天煤矿应尽量采用机械化作业,减少高温和热辐射的影响;合理调整作业时间,避开日照最强烈的时段作业。第五十四条 煤矿职业中毒防治执行如下条款。(一)煤矿作业场所主要化学毒物浓度限值如下:(二)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
32、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四)加强矿井通风,采用通风的方法将各种有害气体浓度稀释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标准以下;加强个体防护,佩戴合格的个体防护用品.(五)工作面采空区应及时予以封闭,设立警示牌,需要进入时,必须首先进行有害气体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入;需要进入闲置时间较长的巷道进行作业的,必须先通风、后作业。盲道
33、或废弃巷道应及时予以密闭或用栅栏隔断,并设立警示牌.(六)煤矿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出风口距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加强通风增加工作面的风量,及时排除炮烟。人员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把工作面的炮烟吹散稀释,并在工作面洒水.爆破时,人员必须撤到新鲜风流中,并在回风侧挂警戒牌。 第十章 职业危害申报第五十五条 各煤矿要及时、如实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第五十六条 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按照卫生部印发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第五十七条 煤矿申报职业危害时应提交煤
34、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下列有关材料:(一)煤矿企业的基本情况;(二)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情况;(三)煤矿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地方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五十八条 煤矿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报表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纸制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应加盖公章并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第五十九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每年申报一次,煤矿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报工作。第六十条 煤矿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一)进行新建、
35、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三)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第十一章 职工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管理第六十一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公司工会工作部要依法组织本单位职业病患者的诊疗.第六十二条 神东总医院具体负责公司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依法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
36、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随访,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具体工作内容如下:(一) 新录用、变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的员工在上岗前,根据员工拟从事工种和岗位,评价员工是否适合从事该工种。(二) 员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按国家规定进行,职工医院要记录员工健康变化,评价员工健康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判断员工是否适合继续从事该工种。(三) 各单位要将员工健康检查结果及时告知员工。(四) 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者,要调离原岗位.第六十三条 在紧急情况下,职工医院要立即对职工、现场人员、周围居民实施应急检查和医学观察,防止职业病的蔓延。第六十四条 接触职业危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周期
37、应当按照下表执行:第十二章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第六十五条职业危害监测与评价、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改造、设备购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计划中,执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第六十六条 职业危害防治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第六十七条 个体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员工体检费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第六十八条 定期对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及时更换超过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证其效能。第六十九条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使用必须经过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小组成员审核签字,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资金,建立分类账目
38、。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第七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要建立健全所管辖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档案。做好档案的连续保管,并及时归入档案室。第七十一条 职工医院负责建立和保管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劳务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本企业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医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十四章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检查考核与奖惩第七十二条 检查要求(一)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职业危害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参加,每季度检查一次.(二)各单位职业卫生专(兼)职管理人员每月检查一次。(三)科队、车间负责人对本区队、车间作业范围内,每周检查
39、一次。(四)各级检查部门在日常动态检查中,都要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第七十三条 检查内容(一) 各职能部门、生产科队、车间执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情况。(二) 生产科队、车间现场检查:总体卫生状况,生产车间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第七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奖惩办法实施奖罚。第十五章 承包商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第七十五条 公司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承包商。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
40、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与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职业危害作业的管理责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业区域职业危害因素的管理责任,明确承包商的职业病体检、个体劳动防护、安全健康监管等方面的义务。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组织学习职业危害预防与控制措施等相关知识,提高员工职业健康自我保护意识。第七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监督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职业危害预防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以确保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单位要监督承包商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投入和使用到位,职业危害防护资金落实到位。第十六章 煤矿职业危害
41、事故认定与处理第八十条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一)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二)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三)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四)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第八十一条 为加强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八十二条 煤矿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第十七章 附则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悖之处,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