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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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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晋煤集团2016年11月 晋煤集团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目 录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4、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6、煤矿职业安全健康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7、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8、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9、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0、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管理及检测、评价制度11、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13、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报告管理制度14、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15、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

2、用管理制度16、矿井建设工程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制度17、煤炭公路运输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8、洗选系统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1、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煤矿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责任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煤矿企业。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党政同责,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

3、(一)煤矿企业必须依法依规设置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规章制度,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二)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审定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三)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要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会议,听取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汇报,及时解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四)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作出处理决定;(五)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和建

4、议;(六)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机构负责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宣传力度,引导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安监局,主要职责:(一)在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三)负责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组织实施;(四)负责对各单位、各部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五)牵头对接上级部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监督检查;(六)负责集团公司所属煤矿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

5、督检查工作;(七)协调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培训活动,总结推广煤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八)落实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第五条 集团公司领导按照分工,负责领导、协调集团公司分管范围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做到“管专业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管业务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职业病危害防治”。(一)董事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董事长是集团公司的最高领导者,是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第一责任者;2.全面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

6、日程;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决策,指导集团公司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4.负责审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5.发布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二)党委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保证和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决定、重要指示的贯彻落实;2.参与决策和管理,督促、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3.领导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4.指导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围绕职业病危害防治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三)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

7、总经理对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 贯彻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针。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标准、规程、规定,将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3.负责组织建立健全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定期向董事会、党委会报告;4.负责组织落实各项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督促、检查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组工作会议,研究解决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问题;5.组织建立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 6.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费用的审核、审查;7.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集团公司

8、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四)纪委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负责组织对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干部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参与煤矿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和处理,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失职渎职,导致各类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有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5.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五)党委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

9、记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负责指导与协调职业病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工作;4.负责指导和推动党、政、工、团组织开展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活动;6.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六)工会主席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

10、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群众参与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作用; 3.参与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4.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监督检查活动,向董事会和党委会汇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指导、监督检查劳动保护条例和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的落实情况;5.监督检查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七)总工程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

11、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负责组织开展煤矿作业场所粉尘、噪声、热害、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监测、防治管理工作;4.负责组织开展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管理工作,组织制定防治技术标准和审查重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方案、措施;5.负责在推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6.负责审查矿井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处理计划;7.安排、督促、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并协助进行事故分析。(八)总会计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

12、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负责监督检查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和管理;4.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九)分管安全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专职领导管理责任;2.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负责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综合监督管理、监察及考核奖惩工作;4.

13、主持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定期向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报告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情况;5.负责组织检查集团公司各单位,业务处室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监督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6.负责组织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7.负责监督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8.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和分析、调查、处理工作。(十)分管煤炭生产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

14、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在开展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推广应用工作时,同步安排并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4.负责领导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事故和灾害的抢险救援等工作;5.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6.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一)分管煤炭运销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

15、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二)分管煤质洗选总经济师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三)分管煤炭资源整合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

16、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四)分管人力资源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五)分

17、管基本建设的副总经理导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六)分管机电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

18、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七)分管发展规划及资金计划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防治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八)分管项目及投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

19、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十九)分管装备物资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20、(二十)分管医疗卫生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二十一)分管法律事务党委副书记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

2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二十二)分管员工工伤保险副总经理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在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分管工作承担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2.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在日常工作中自觉落实“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3.安排、检查分管专业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 4.参加分管专业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六条 各业务处室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一)安全监察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牵

22、头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监督指导各相关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体系建设工作;2.负责制定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有关规章制度;3.负责会同集团公司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划、计划及实施方案;4.负责对集团公司各单位、各部门的职业病危害防治业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奖惩;5.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职业卫生标准情况,提出改进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的建议;6.负责集团公司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工作;7. 负责组织落实集团公司直管矿井新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其他矿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督办监

23、管工作;8.负责收集汇总、监管集团公司各相关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9.负责配合组织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工作;10.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的修订和备案工作;参与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应急预案演练;11.负责组织召开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专题会议;12.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阶段性工作指令和文件精神,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组织迎接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督促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整改措施;13.承办集团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二)总医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2.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

24、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3.负责领导、组织各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和康复工作,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4.负责建立集团公司机关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管,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负责建立健全企业职业卫生档案;6.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7.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8.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三)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完善劳动合同中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条款;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纳入工伤

25、的社会保障工作;3.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培训体系的建立、培训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培训工作开展的指导、检查及考核等;4.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人相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审批等工作。(四)社保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伤保险及保险档案的管理工作;2.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审核、支付工作。(五)秘书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检查相关单位部门制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六)财务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牵头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管理制度,保障职业病危害防治专项经费的支出和使用;2.对各单位职业

26、病危害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生产技术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集团公司各单位在生产工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优化生产布局和工艺流程,减少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人数和接触时间。(八)机电设备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机电专业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编制、汇总、贯彻、监督工作;3.负责对主要生产设备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4.负责机电系统在引发职业病方面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治。

27、(九)通风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集团公司“一通三防”方面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在“一通三防”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十)资源环境管理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集团公司地面噪声检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监管、建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检测、评估、监控等业务工作。(十一)洗选加工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集团公司各煤矿企业洗选业务、洗选单位及

28、露天煤仓管理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十二)发展规划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组织研讨、论证、审核、批复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相关资金使用计划。(十三)基本建设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组织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审查(核),并下达批复意见;3.负责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检查工作。(十四)技术中心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

29、治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集团公司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技术创新工作。(十五)设计院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负责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设计及审查工作。(十六)装备物资分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2.负责所供设备、材料、配件在职业病防护上的质量审查;3.负责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4.负责制定火工品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负责集团公司火工品业务监督、检查、服务等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管理工作;5.负责对采掘设备

30、在职业病危害防治方面的检查、监督与指导;6.负责按照规定,为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提供符合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并指导和督促其正确使用。(十七)质监站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矿井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在防护设施、放射等方面的监督工作。(十八)运销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负责商品煤发运过程中职业病危害防治标准建设及监管工作。(十九)工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提出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协调并督促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负责组织开展群众性职业病危害防治监督检查工作;

31、3.负责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二十)宣传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1.负责指导新闻中心、各单位宣传部门,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2.负责对新闻中心、各单位宣传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的宣传教育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选树、退关基层单位典型做法。(二十一)法律事务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负责研究职业病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对集团公司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提供法律指导。第七条 煤矿企业是本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第八条 正在施工的新建矿井和生产矿井分期投产尚未移交的基建工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施工单位具有资质、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为

32、责任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煤矿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必须发包或者出租给具备职业病危害防治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各自的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第十条 总承包工程的单位和分承包工程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分承包单位凡在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承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没有实行独立核算的,总承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凡是没有履行分包合同承包的,不管在经济上是否实行独立核算,总承包单位都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十一条 单位内部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实体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33、,不论实行何种承包、租赁等经营管理形式,该单位都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十二条 单位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单位的生产任务,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该单位为事故的责任主体。第十三条 本部煤矿托管整合矿井,双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职责划分,明确双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责任与义务,承担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第十四条 借调外单位人员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借调人员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包括外籍职工、港澳台职工)在本单位支援工作、安全检查、科研、培训、实习、学习、参观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本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十六条 单位发生事故,在救灾过

34、程中造成本单位人员伤亡或非本单位的人员伤亡,发生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十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和已离退休的人员,又被原单位或外单位聘用工作,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十八条 职工在病假、事假或公休假期间自行到外单位工作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十九条 非单位人员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工程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发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利用业余时间以承包形式完成本单位临时任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无论伤及本单位职工还是雇用的外单位人员,职工所在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二十一条 单位职工违犯劳动纪律,在

35、劳动过程中或在单位范围内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职工所在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二十二条 设备、产品不合格或安装不合格等因素造成使用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事故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第二十三条 煤矿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抢险救灾时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属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统计报告范围。第二十四条 单位职工在单位外执行领导指派的任务时,因擅自做与任务无关的事情而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不按职工职业病危害事故统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在职的职业病病人发生单位变动时,接收单位为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主体,依法、依规对其进行妥善安置并履行相关待遇。第二十六条 煤矿企业在发生分立、合并、关井、破产等

36、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依法、依规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第二十七条 资源整合主体、太原煤气化公司对照集团公司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自行制定相应的责任制度,报集团公司备案。2、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必须安装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劳动者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含量或浓度应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必须做到“三同时”: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三条 新安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投入使用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

37、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不完善、不符合有关标准,不准投入使用。第四条 要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准擅自拆除和停止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第六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台账和技术档案。第七条 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第八条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监督检查。3、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第一条 职业病危

38、害事故应急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快速反应”的原则。第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分为“预防、准备、响应和恢复”四个过程。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资保障等。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体系执行。 第四条 各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按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要求编制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上级预案保持一致,预案中应明确规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职责、事故发生后的疏通线路、紧急集合点

39、、技术方案、救援设施的维护和启动、医疗救护方案、事故现场处置等相关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形成书面文件予以公布。第五条 各矿要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设立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各单位应急工作的全面管理。第六条 各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应急管理培训,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预防、危险辩识、事故报告、应急响应、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基本救护常识、避灾避险、逃生自救等。第七条 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各矿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强化职工应急意识,提高应急队伍的反应速度和实战能力,做好演练记录和总结工作。第八条 矿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

40、员和应急队伍成员必须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第九条 应急救援设备按相关设备管理制度规定进行管理。根据应急预案规定的救援设备、器材要求,做好应急救援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工具、材料、药品等保障工作,确保经费、物资供应,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并对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定期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确保性能完好。第十条 各矿应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经常性训练,熟练掌握救护知识,提高救援能力。第十一条 各矿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要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转移,做好安置工作

41、。第十二条 各矿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集团公司报告,同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第十三条 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4、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第一条 煤矿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第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开展建

42、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依法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第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省市规定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具有独立法人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第四条 集团公司整合矿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由整合主体组织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集团公司进行监督,相关批复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五条 集团公司直管矿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由集团公司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第六条 太原煤气化公司自行开展煤矿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

43、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七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编制预评价报告。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第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煤矿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办理相应的审核手续。第九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

44、设计专篇。第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评审。煤矿应当会同设计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完善,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实用性负责。第十一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完成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评审后,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四)建设单位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的评审意见;(五)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六)建设项目职业

45、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变更的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查手续。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同意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施工。第十三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进行。第十四条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第十五条 建设

46、项目完工后,需要进行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六条 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的情况和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第十八条 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上级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47、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批复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四)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五)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六)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资质证明(影印件);(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九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未经上级管理部门备案同意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5、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第一条 职业危害申报以煤矿为单位,各矿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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