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地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一、业务名称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减免土地使用税
二、业务概述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享受五年至十年土地使用税免税优惠。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表单
1、《税务行政审批表》(税收减免类)
2、《税务行政审批资料清单》
五、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免税资料原则上与征税依据相一致,一般包括:
1、财务报表及其他证明纳税人困难的资料;
2、土地使用税、评估报告等有关资料;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所得税汇算完成3个月内
七、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省级税务机关接受申请后,对于资料齐全的,应在受理后6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权限完成审核、批准工作。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工作流程和要求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
(1)案头审核
通过金税三期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①税务登记信息
②纳税申报表信息
③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登记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相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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